知名投资人徐小平曾说过:“人生最悲惨的事,莫过于初恋时不懂爱情,创业时不懂股权。”
股权结构不合理,公司一定做不成。

这句话并不是危言耸听。近年来,因“拍脑袋分股权”忽略股权结构设计而引发股权纠纷,从而导致合伙人散伙、公司发展停滞、涉事股东锒铛入狱的案件屡见不鲜,例如 “逻辑思维案”、“真功夫案”、“雷士照明案”、“明星初创公司——泡面吧案”等。
此类争议案件的发生,也让愈来愈多的企业开始真正意识到,事先合理设计股权架构和控制机制,可能在危机时刻,成为解救公司的秘密武器。越往后拖越难解剖,久拖必成灾!
然而,“股权架构如何设计才合理?”这是个头疼的问题。
股权设计“三条黄金线”
在股权设计实务中,经常会有“股权三条黄金线”的说法,对于未经过系统学习公司法的企业家们,都会觉得“不明觉厉”,争相学习。
但并不知道这些生命线对于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与挂牌公司、普通公司未作区别,不能区别情况,以至于曲解。
下面小编先带大家做一下绝对控制线、相对控制线、安全控制线的详细了解,让大家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
绝对控制线:67%
一些重大事项,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是需要2/3以上票数支持的。
如果持股67%以上,公司基本上都在控制之下。
【提示】
1、绝对控制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二者相比较而言,股东大会要求的是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并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定要占比三分之二以上。
2、三分之二含本数,也就是说,绝对控制线为67%不确切,三分之二以上也可以是66.7%、66.67%等。
3、《公司法》第四十二条,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果约定为否,67%的绝对控制线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意义。
相对控制线:51%
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如果公司要上市、经过2-3次稀释后,还可以控制公司。
50.1%也算,这里只是取整,相对于另一半,多一点也是多,只要超过50%就是对公司的一个相对控制。
【提示】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会普通决议的程序,而是让股东们自行通过章程确定。
2、有限责任公司在自由约定时务必把握好“过半数”与“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区别,过半数不包含50%,而后两者包含50%。章程中必须避免出现“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约定,否则可能造成出现股东会决议矛盾。
3、同时,自由约定时还需明确说明是“股东人数过半数”还是“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两种不同的局面也不需过多解释。
安全控制线:34%
股东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没有其股东的股份与他冲突,叫否决性控股,具有一票否决权,通常也叫做
股东的捣蛋线。
【提示】
1、与绝对控制线相对,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关于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如果其中一个股东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另一方就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那么那些生死存亡的事宜就无法通过,这样就控制了生命线,因而表述为安全控制线。
2、但是,所谓一票否决只是相对于生死存亡的事宜,对其他仅需过半数以上通过的事宜,无法否决。
3、同理,33.4%、33.34%等均可作为“安全控制线”。
万通集团董事长冯伦说过,创业公司、民营企业最怕的就是,股东之间以江湖的形式进入,以生意的形式退出。
股东一开始合作办公司的时候,讲究江湖义气,称兄道弟,不好意思谈利益,或者说不在乎股权怎么分,甚至开始做起来了,股权都还没分,然后等有利益的时候,赚钱的时候,发现股权已经没法分了,可能就只好散伙了。这就是以江湖的形式进入。
什么是以生意的形式退出?做生意就得讲究利益得失,争权夺利就容易出现股东内讧,企业最后就有可能散伙了。
股权架构设计要点
1、简单明晰
便于发审委与公众理解的股权结构一般不必采用过于复杂的持股关系。在创始的阶段,合伙人不是特别多,比较合理的架构是三个人。
投资人在投资的时候会看创业团队,那合伙人是不是一定要有完整的组合?这不一定。投资人在投资的时候,首先关注的是你的产品和CEO的理念,你有没有CTO,COO,这些都不重要,所以,不能为了追求创始合伙人的人数而刻意增加。
2、
有核心股东

在股权结构设计时,我们要
听多数人意见,和少数人商量,最后一个人拍板。股东里一定要有核心股东,能够正确引导公司的经营决策。
举个例子,海底捞在1994年创立,当时创始人是两对夫妇,各自持股50%,相当于一家一半。
2009年海底捞大肆扩张之前,张勇夫妇发现股权结构不合理,于是从另外一对夫妻那买回了18%的股权,股权占到68%,超过了三分之二,在此之后海底捞疯狂扩张。
投资机构是不愿意投有股权纠纷的项目的,如果有投资人对你公司股权纠纷已经提出来了质疑,可以借助外部投资机构来对股权进行调整,另外你也可以去找律师做专业的分析和沟通,跟你的伙伴聊一下怎么做。
当然对伙伴做股权调整并不一定会损害他的利益,股权均分的情况下如果真的发生内讧,公司会形成一个双输的局面,而如果能做好股权结构调整,实际上大家是共赢的。
3、股东之间优势与资源互补
股东之间的关系最好是互不可缺、优势资源互补。如果功能职责太过接近,一定会发生纠纷,最后很容易另起炉灶。
4、股东之间互相信任,共赢共享
创业只为钱,往往做不大;但创业只为情怀不为钱,也往往做不好。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所以,在股权架构设计上,要保证大家共同创业,共创价值,共担风险,也要共享利益,共同分享创业成功带来的财富效应。
需要避免的股权架构设计
1、持股比例过于均衡
平衡股权结构是指公司的大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相当接近,没有其他小股东或者其他小股东的股权比例极低的情况。
持股比例过于均衡容易形成股东僵局,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也容易激化股东矛盾,造成公司控制权与利益索取权的失衡。
例如真功夫,当年今日资本非常看好这个项目。
但很快,真功夫在2009年传出了两位创始人在经营决策上有分歧,开始闹矛盾。
原来两位创始人的股权完全平分,每人50%,持股比例一样,如果产生分歧,在谁也说服不了谁的情况下,企业就会陷入了僵局。
2009年市场上也传出他们产生了争议,2011年其中一位创始人还因为经济犯罪被捕入狱,所以导致上市一直停滞不前。因为一旦你的公司在股权层面产生了争议纠纷,是没法再进行融资或是其他资本市场运作的。
2、股权过于集中
很多民营企业自始至终由家族内部控制所有股权,既没有员工股权激励,也没有引入外部投资机构。
在一股独大、一股独霸的情况下,容易给监管机构的感觉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形同虚设。而且,企业经营好坏的风险则集中到大股东身上,一旦大股东决策失误,很可能将公司带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建议至少少量进行股权激励与引入外部投资机构,以免给上市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3、股权过于分散
很多企业由于创始人资金实力有限,为了加快公司发展只能不断引入外部投资,造成创始人股权不断稀释。
而如果股权高度分散,则又容易出现
内部人控制现象,小股东会出现“搭便车”的心理,他们只想让其他人费心费力去做,自己却坐享其成,这不仅发挥不了股权的激励作用,还会大大降低团队的积极性。
一般来说,实际控制人持股不低于40%方不构成上市障碍;在股权比较分散的情况下,一般至少不低于30%。
4、夫妻/亲属合伙经营
实践中,这种情况多存在于民营企业。
夫妻公司股东结构的优点是意见比较容易统一,不宜出现公司管理僵局。
但是夫妻公司股东结构经营管理活动不规范,公私不分,财产混同,存在法人人格被否定的法律风险。另外,一旦夫妻感情出现危机,随之带来的是股权争夺战、公司控制权争夺战。
可以通过章程约定非参与方的亲属经营权与收益权可以分离。
5、家族企业存在挂名股东
有的家族企业喜欢让家族成员在工商局注册成股东,但这些注册的股东没有实际出资,真正的股东以及管理者却没有任何工商注册的痕迹。
出现显明股东和隐名股东,一旦出现家庭矛盾,或发生道德危机,显明股东将股权处分,或者违背隐名股东意愿表决公司事务,均会产生法律纠纷。

正所谓: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商业社会往往暗藏着风险,而企业股权作为企业控制权依据及利润的分配机制,自然成为了事故频发,兵家必争之地。
互联网时代,创业投资模式兴起,每个人都可以成立自己的公司去创业。但是对于股权观念上的错误认识和在股权上一次失误,都可能让一个企业之前所有的努力,付之一炬,分崩离析。
为此,股权结构的设计就显得尤为重要!伴随企业从生到死,一路相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