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担保需要股东会同意吗

核心提示  股权质押融资,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过将股权质押给融出方以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融资方式。该种融资方式可能给有限责任公司带来的风险,然而,俗话说“聊胜于无”,有质押总比无质押稍有保障。于是,融出方纷纷携出质

  股权质押融资,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过将股权质押给融出方以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融资方式。该种融资方式可能给有限责任公司带来的风险,然而,俗话说“聊胜于无”,有质押总比无质押稍有保障。于是,融出方纷纷携出质人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法妞网友咨询:

  股权质押担保需要股东会同意吗?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至四百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资,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律师补充:

  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之下,公司增资扩股行为只要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即有效。现行法律法规也未对公司股东将其股权出质期间,公司的增资扩股行为做出限制性规定。但实践中,股权出质期间,增资扩股会导致原股东持股比例被稀释,此时新股东认缴的出资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原股东所持股份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是否发生改变,进而影响到以增资扩股前所持股份设定的质押权通过优先受偿所能获得的实际利益是否发生变化。如果损害了质押权人的利益,则增资扩股行为可能无效。

  关于股东将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给公司之外的第三人时是否需要履行股权转让的程序,即是否应当征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涉及到物权法与担保法在股权出质登记问题上的法律适用问题。具体而言,是指担保法第78条第3款的规定在物权法施行后是否还能适用。担保法第78条第3款规定了两项内容。一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二是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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