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律师四乔:直接增加付款数——民间借贷提供借款的一种有效方式

核心提示写了借条,但是没有转账、现金以及交付票据,借条有效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里的“提供借款”,怎么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提供借款”应仅限于出借人提供现金、银行转账、交付

写了借条,但是没有转账、现金以及交付票据,借条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里的“提供借款”,怎么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提供借款”应仅限于出借人提供现金、银行转账、交付票据等交付货币的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 虽然提供借款以交付货币为常态, 但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约定其他借款方式, 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 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应当准许。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例,这个案例中出借人未实际提供货币,而是以其他方式提供了借款,法院最终判定借款生效。基于股权转让关系形成了D公司欠A和C的欠款,B是D的法人,而A和C同意款项都打入A的账户。D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剩余款项由B出具借条给A,而A代表AC确认已收到D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款。B用给A的借条作为代替D公司的付款,A以直接增加D公司付款数作为提供借款的方式,借款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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