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发展同业业务,针对风险隐患,银行及相关单位该如何防患

核心提示我国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迅速,其规模与模式得到了一定的拓展,金融市场日趋成熟。商业银行通过开展同业业务扩充资金来源,补充资金流动性,进而增强信贷供给能力,支持信贷扩张。利用同业业务支持信贷扩张的商业银行经营行为在提升自身盈利水平的同时,也可

我国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迅速,其规模与模式得到了一定的拓展,金融市场日趋成熟。商业银行通过开展同业业务扩充资金来源,补充资金流动性,进而增强信贷供给能力,支持信贷扩张。

利用同业业务支持信贷扩张的商业银行经营行为在提升自身盈利水平的同时,也可能带来了风险隐患。但在面对风险隐患时,商业银行及相关单位又该如何应对防患?

强化银行自身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深刻理解同业业务本质,合理运用同业业务以达到提升流动性的目的,在合规经营的基础上发挥同业业务对于增强信贷投放实力、提升资金配置效率的积极作用,在发展同业业务的过程中强化自身风险管理。

一是加强同业业务管理机制建设,构建专营部门制管理架构,形成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结合银行自身经营战略,建立包含交易对手审核、信用风险评估、业务模式选择等模块的同业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提高同业业务标准,管控同业资金的用途投向。

二是实时监控同业业务运营中的资金流动性,进行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调整同业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使同业业务与整体资金营运相符。

三是完善同业资金定价机制,优化同业业务交易策略,协调双向同业业务的总体布局。

引导同业资产向标准化转型

同业资产加大银行风险的一个根本原因来源于部分同业资产的非标性。引导商业银行同业资产由类信贷、非标投资向标准化转型,提升同业资产的透明度,从而降低银行风险。

通过丰富商业银行可投资资产种类,鼓励替代性金融产品发展,降低同业非标资产业务比重,开拓商业银行资金运用渠道,从而加强同业业务的稳定性与经济性。其中,资产证券化是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的一个突破口,是取代非标同业资产的重要工具。

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较为滞后,规模较小。应加快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促进商业银行经营模式升级,推进资产证券化试点。通过引入资产证券化业务,促进非标债权标准化,减少在监管范围之外的融资业务,加强同业交易的规范性,便能有效化解非标同业资产引致的银行风险。

规范金融机构会计制度

应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会计制度,以更准确地反映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同业业务和信贷扩张情况。转变农信社等机构的旧会计制度,并对同业业务会计制度进行改进。同业业务之所以可以腾挪或隐匿信贷资产,是因为商业银行会计制度存在的漏洞。

利用不规范的同业科目实现信贷资金出表,规避了监管指标约束,隐性地扩大了信用投放,干扰了监管政策的执行效力。

目前各个金融机构未使用一致的会计科目,记账方式较混乱,难以进行统一管理。

为解决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经营业务的核算问题,使各类同业业务能清晰地反映在信贷收支表和资产负债表中,需结合当前金融工具的发展变化,完善金融机构信贷收支体系,规范同业业务会计科目及核算方法。

明确同业业务会计政策,详细规定信息披露要求,

控制商业银行通过会计科目腾挪或隐匿信贷规模的行为。

调整金融监管标准和方式

当前金融监管更多的是针对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窗口指导,加上跨行业的监管分割,信贷资产的腾挪和隐匿成为了同业业务的一大目的。因此,有必要调整监管标准和方式,达到金融监管和市场约束的平衡。

一是将同业业务发展的类信贷纳入监管范畴,拉平同业资产与信贷资产的资本占用要求,并计算风险权重和计提相应的拨备。

二是限制商业银行的同业资产占比和同业负债占比,约束同业业务结构,设置同业业务期限错配上限红线。

三是将原来的流动性监测时点指标调整为日均指标,应对商业银行冲时点的行为。

金融监管的标准和方式应与当前金融机构经营的环境和模式相适应,才能更好地促进金融稳定与经济发展,而不是因其较为落后而造成反向作用。同时要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与信息共享。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具有交叉性和顺周期性,应统筹协调各金融市场之间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以应对同业业务发展中可能出现的监管缺位等问题。加快金融统计制度改革,建立更完善的金融综合统计体系和信息共享平台,统一的同业业务统计口径和会计准则。

掌握跨市场的同业资金规模,测算同业杠杆率与收益率,实现对同业业务的实时监控,全方位展示同业业务规模与结构,使监管政策建立在充分准确的信息基础上。

实行同业业务差异化监管

鉴于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操作和经营行为的异质性特征,监管当局可针对不同性质的商业银行实行差异化的审慎监管。在当前金融去杠杆的背景下,部分中小型商业银行为了满足上市标准,片面追求资产规模增长,有更强烈的动机从事同业业务,

实证结果证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更多地运用同业资产实施信贷扩张功能。

监管机构可基于穿透式摸排状况,对资质较差的中小型商业银行采用激进的风险评估倾向,对同业风险敞口过大的银行所进行的同业拆借实施惩罚性利率。重点加强对中小型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监管,防范其过度承担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监管部门还需在厘清业务实质的基础上制定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根据同业业务支持信贷扩张的作用途径进行区分。若同业业务是通过扩大资金来源渠道,提升流动性,为表内信贷投放提供动力,则应予以支持;若同业业务是将信贷规模隐匿或腾挪至表外,且存在严重的加杠杆、加久期特征,则需重点关注,实施限制性措施。

同时可根据商业银行性质、风险管理能力、业务经营能力等因素,对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范围、规模与结构进行分类监管。

对资金实力雄厚、风控能力强、经营符合信贷规定的银行,可适当提高同业业务限额比例;对资金实力不足、风控能力与业务发展不匹配的银行,则应加强同业监管力度,促进其同业业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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