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以租代购#为何明明选择的是贷款买车,但最后确变成了租车?买与租究竟存在什么问题?我作为律师,也差点陷入了4s店“以租代购”的圈套。
图片来源于网络014s店买车,按揭贷款变融资租赁

5月11日,我前往成都某汽车4s店购车,明确需求为按揭贷款买车。经与销售人员沟通后,销售推荐首付三层、两年免息的按揭贷款政策。我当场缴纳定金并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
5月17日,销售人员告知我提车,在我核验车辆无误去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时,发现汽车4s店提供的所谓“贷款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我拒绝签字、提车,由此产生纠纷。
024s店的解释究竟是对是错?究竟是我不懂还是销售在玩套路
带着为何“贷款买车会演变为以租代购”的疑问我与4s店交涉。4s店销售主要回复如下:第一,融资租赁就是按揭贷款,两者没有任何区别;第二,两年免息政策是走的厂商金融贴息的途径,融资租赁是厂商金融贴息的一种方式;第三,车辆所有权证书和行驶证都登记在我名下,我一直都是车辆的所有权人。第四,4s店其他顾客都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合同,其他人都没有意见。
4s店销售还说:融资租赁同样可以达到我2年免息的需求,车辆所有权并未产生分离,本质上对我并不会造成任何影响。如果我不同意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就只能选择全款买车或走银行贷款。4s店坚称其无过错,不接受退还定金。
买车变租车的套路其实一直都存在,网上爆出的类似案例不在少数。所谓买车变租车,实质上指的是汽车融资租赁。常见的汽车融资租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直租,一种是售后回租。两种业务模式的逻辑如下图所示:
通常来讲,汽车融资租赁大多走的都是售后回租的模式,该种模式下车辆所有权和行驶证都登记在买家名下,对买家而言可接受度更高。
03汽车融资租赁真的适合每一个人吗?
通常情况下,汽车融资租赁可能面临以下问题:
第一,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产生分离。在融资租赁期限内,客户只是在租赁该车辆,一般无权对该车辆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如出租、转借等。

第二,客户每月的“月供”实际上指的是租赁费,一旦客户发生逾期,将面临车钱两空并承担对方索赔违约金等一系列责任的局面。
第三,融资租赁期满后,车辆所有权归属于客户还是出租人,客户如要取得所有权是否还需支付额外的车辆残值费?
第四,融资租赁的客户通常面临出租人指定险种和保险机构、保险理赔困难、承担解抵押费、GPS拆除费、代办费等情况。
汽车融资租赁模式下,买家一般可以选择更低的首付比例如“零首付购车”和“一层首付购车”等,前期花很小的成本开上一辆崭新的车。该种模式下,对于短期内经济压力较大或征信问题导致贷款不能通过的而又有用车需求的客户显得十分友好。但对于经济压力不大或能够正常贷款的客户来讲,其花更多钱“租”一辆不属于自己的车,从逻辑上讲怎么也说不通。
04维权不易,4s店自始都不认为其有错
5月17日我拒绝提车后,立即同步录音录像对后续的沟通事宜进行取证。因为我手中仅有购车合同和定金发票,所以针对4s店销售的回复,我主要要求其回复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我进店时选择的购车方式是全款还是按揭贷款?二是4s店推荐并承诺给我的贷款政策是不是首付三层、两年无息的按揭贷款?三是按揭贷款是否等于融资租赁?四是买车和租车是否一样?
4s店回复:虽说过可以走两年无息的按揭贷款政策,但该政策只能走厂商金融途径,而厂商金融指的就是融资租赁,我没有问何为厂商金融所以默认我认可厂商金融指的就是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模式下所有权还是属于我,我还是属于买车而不是租车。
在此,我提供了其他同品牌4s店销售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就算是厂商金融政策也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正常的按揭贷款,二是融资租赁。而这家4s店未经过我同意径行选择走融资租赁的方式,违背了我买车的本意,涉嫌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随后我进一步明确我的要求:首付三层、两年零息按揭贷款能不能做?不能做就退还定金。

最终,4s店同意走正常贷款流程处理此问题。
05本案背后的法律问题,4s店究竟是对还是错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讲,4s店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所购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20条的规定,4s店提供的服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出虚假或引人误导的宣传。4s店认为消费者对厂商金融不询问就表示其认同厂商金融就是融资租赁的说法,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本意,也是4s店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体现。
从民法的角度讲,消费者的本意是买车而不是租车,4s店违背消费者的本意,涉嫌构成合同违约。4s店坚称厂商金融就是融资租赁,与消费者所理解的厂商金融是按揭贷款的一种形式不相符。按揭贷款买车最终签订的应当是贷款合同,而非融资租赁合同,在买卖双方对按揭贷款买车达成合意的情况下,4s店为消费者办理融资租赁合同,涉嫌单方违约。根据《民法典》第147条、148条的规定,如消费者认为正常的按揭贷款与4s店理解的融资租赁就是按揭贷款的意思不相符,则可通过法院撤销买卖合同。此外,如果4s店坚持为消费者办理融资租赁手续,导致消费者按揭贷款买车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消费者可视证据情况以4s店严重违反车辆买卖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4s店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题后话,我取得一个看似胜利的结果。但最终我真的赢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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