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银行信贷的特点
国际银行信贷目前以欧洲货币市场上的中、长期信贷为主,它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银行信贷在资金使用上较为自由,不受贷款银行的限制。出口信贷只能用于购买提供贷款国家的出口商品。政府贷款一般也有采购限制或限以公开国际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并且借款国往往要以本国生产的某种初级产品如煤炭偿还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多为项目贷款,专款专用,一般限于用作向国外采购方面的外汇需要,不能用于当地费用。银行信贷在资金使用上,不受贷款银行的限制,借款人可以任意安排使用。

2银行信贷的资金供应充裕,借款手续简便,每笔贷款金额较大。目前欧洲货币市场已发展为西方资本主义世界最大的国际金融市场。该市场信贷资金供应充裕,欧洲货币存款净额从1970年的650亿美元,猛增至1983年的9450亿美元,十四年间增加了13.5倍。每年可用于贷放的资金达几百亿美元。
70年代以来,每年实际提供的中长期贷款增长迅速:1970年贷款额为47亿美元,1975年增至210亿美元,1981年再增至1333亿美元,其后稍有下降,1983年为739亿美元。银行信贷的借款手续较为简便。每笔贷款的金额较大。如独家银行中期贷款每笔几千万美元至一亿美元左右;银团贷款每笔可高达五亿美元至十亿美元。出口信贷规模首先要受借款国即进口国进日能力的限制,也要受货款国即出口国所能提供的贷款能力的限制。
政府贷款的规模
要受提供贷款国国家财政状况的限制和国际收支状况的限制;而且借款手续较为繁琐,需经贷款国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每笔贷款金额有限,从几千万美元到一、二亿美元。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规模要受其自身资金力量和从国际金融市场上所能筹措的资金规模的限制,借款手续也颇为繁琐。
3银行信贷的利率和费用较高,期限则相对不长,这是它的缺点。从利率和费用来看,1980年12月初欧洲美元短期贷款利率高达19%,加上附加利率1%左右,再加上各项费用,总水平已超过20%;1986年1月9日欧洲美元短期贷款利率为8.0625%,加上附加利率及各项费用,总水平在10%以上。政府贷款属于低息贷款,一般年息在3%左右。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一部分属于无息贷款国际开发协会的项目贷款不收利息,一部分属于中息贷款世界银行的项目贷款,1986年1月起为年息8.50%.出口信贷属于中息贷款,1986年1月起对穷国2~5年期贷款年息为8.80%,5~10年期贷款年息亦为8.80%.以上各种贷款利率均较欧洲货币市场中长期银行信贷的利率为优惠。
再从贷款期限来看,独家银行中期信贷期限为3~5年,银团中长期信贷期限为5~10年,这一期限与出口信贷的期限相类似,远比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除外期限为短。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所属开发援助委员会成员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政府贷款,其平均期限在1983年为28.4年。世界银行项目贷款的期限为15~25年,国际开发协会项目贷款的期限长达50年。
国际银行信贷的方式

欧洲货币市场中长期银行信贷有以下两种方式:1双边中期贷款独家银行贷款。2银团贷款。双边中期贷款是某国一家贷款银行向另一国银行、政府和政府机构、公司企业提供的贷款。这种贷款要由两国借贷双方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一般为几千万美元至一亿美元左右;贷款期限为3~5年;贷款成本较低,只包括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附加利率、承担费。
银团贷款是由一家贷款银行牵头,由该国或几国的多家贷款银行参加,组成一个贷款银团,共同向另一国银行、政府和政府机构、公司企业以及国际机构提供的贷款。这种贷款要由牵头银行代表整个贷款银团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也称为辛迪加贷款。银团贷款比双边中期贷款金额大,期限长,成本也较高。贷款金额一般约在1~5亿美元,也有高达10亿美元的;贷款期限一般为5~10年,也有超过10年的;贷款成本比双边中期贷款要高一些,包括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附加利率、各项费用。目前,欧洲货币市场中长期银行信贷多采取银团贷款方式。这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造成的:
1、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金融当局对于本国商业银行向外国政府、银行、公司企业提供贷款一般都有一定的数量限制。例如,美国金融当局规定,美国商业银行对国外借款单位的一笔贷款,不得超过该贷款银行资本项目的10%;瑞士金融当局规定,瑞士商业银行对国外银行的一笔贷款额超过1000万瑞士法郎,或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者,均需经瑞士中央银行批准。
欧洲银行提供的欧洲货币中长期信贷,虽然不受各国金融当局制订的金融法令的约束,但是一笔长期、巨额的贷款绝非一家商业银行所能承担的。况且商业银行愿意与更多客户发生信贷关系,并通过这种关系扩大其业务经营范围,从客户吸收更多的存款,向客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因此,一家商业银行即使有能力承担贷放一笔长期、巨额的贷款,也不愿将资金全部贷放给一个借款人。
2、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商业银行向外国政府、银行、公司企业提供贷款,其最终目的是获得高额利润。为了达到盈利的目的,首先应考虑贷款的风险。一般地说,分散贷款可以收到分散风险的效果。如果一家商业银行单独向外国借款人提供一笔长期、巨额的贷款,其风险就较大。
一旦该借款人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资金周转不灵,会出现呆账,使贷款银行蒙受巨大损失和沉重打击。如果由多家商业银行联合起来组成一个贷款银团,共同向外国借款人提供一笔长期、巨额贷款,每家银行所承担的贷款数额相对小一些,从而承担的风险也较小。即使借款人资金周转不灵,出现呆账,每家贷款银行所蒙受的损失不会很大,不致遭受沉重打击。
3、欧洲货币市场上存在着众多的可能的借款人,也存在着众多的可能的贷款银行,这种情况使银行业传统的相互关系不再适应新的情况。可能的借款人在市场上面对着大批贷款银行供其选择;贷款银行在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时,由于借款人客户数成倍增长,致使银行对每个借款人情况的了解程度较差。由于存在着信贷风险,每家银行只向许多借款人分别提供数量不大的贷款;大商业银行具有丰富的国际信贷经验,也向借款人提供其所需贷款的一部分,以示对借款人的信任,带动其他贷款银行各自提供一部分贷款。
在此情况下,借款人如果希望获得一笔长期、巨额贷款,只有通过银团贷款方式才能实现。银团贷款是由多家银行联合组成的贷款银团共同向外国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贷款银团是一个结构严密的金融集团,它是由按共同条件向外国借款人提供银团贷款的牵头经理银行经理银行、共同经理银行、参与银行、代理银行所组成。

贷款银团的建立,是一件既有竞争又有合作的错综复杂的事情。大多数贷款银团是在几个可能的经理银行为获得借款人的授权而进行激烈竞争以后建立的。竞争的胜利者获得授权并开始组建贷款银团;而竞争的失利者往往作为参与银行参加该贷款银团。同时,互惠考虑以及与经理银行的代理关系,是决定谁将参加贷款银团的重要因素。此外,借款人也要求与他有关系的银行能在贷款银团中发挥一定的作用。
参加贷款银团的银行家数的多寡,要视贷款总金额的大小和风险程度的高低而定。准备提供贷款的项目的风险越大,借款国的局势越不稳定,就可以邀请较多家银行参加贷款银团,以降低每家银行所承担的风险。
参加贷款银团的各家银行,地位有所不同,职责也互异。经理银行的职责如下:负责组成贷款银团;代表贷款银团与借款人谈判贷款事宜;负责对有关风险进行调查研究,代表贷款银团与借款人协商,并实际起草贷款协议;按期收取贷款的本息,并将其分配给各家参与银行;贷款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其他管理活动。经理银行在兼任代理银行时,才履行职能。共同经理银行的职责不尽一致,有的相当于包销人的地位,他们保证安排一定比重的银团贷款,有的仅稍高于参与银行的地位,他们由于与借款人有特殊关系,或由于他们承担了较大一部分贷款,而获得较多的费用。
参与银行是参加贷款银团,并承担一部分贷款的银行。他们同意参加最低金额的贷款,这是接纳他们作为贷款银团成员的条件。通常这一最低金额在100万~200万美元之间。根据各个贷款银团提供贷款规模的大小,这一最低金额也有所不同。代理银行在银团贷款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
代理银行可由该贷款银团的经理银行兼任,也可由经理银行指定一家本银团成员银行担任。代理银行在从贷款协议签订日起直到贷款到期全部偿清为止的整个时期,代表该银团处理与银团贷款有关的全部管理事务,与借款人进行日常的直接联系。代理银行的职责是:代表所有提供贷款的银行,监督管理借款人按期付息和分期还本事宜;一旦贷款不能按期偿还,代理银行代表该银团其他各银行的权益,负责管理抵押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