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商业银行采用的主要贷款形式

核心提示信用贷款:一般对境外公司的资产规模和财务指标要求比较高,较难取得。境外资产抵押贷款:公司有可抵押的资产方可进行。投资项目股权质押贷款:主要用于项目的专项收购,以项目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内保外贷: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

信用贷款:一般对境外公司的资产规模和财务指标要求比较高,较难取得。境外资产抵押贷款:公司有可抵押的资产方可进行。投资项目股权质押贷款:主要用于项目的专项收购,以项目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内保外贷: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境内公司提供担保,境外公司以此担保进行贷款。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境内公司直接给境外银行提供担保,主要依靠的是国内公司的信誉,境内公司需要去外管局就此事项进行备案;

二是境内银行以给境外银行开具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及存入保证金等方式提供担保,占用银行授信,境外银行放款给境外公司,这种方式需要增加境内公司开具融资性保函的费用。在限额内,境内银行可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无需个人审批,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

境外债务人逾期不还款的,境外银行将向境内银行提出保函项下的债权。根据保函内容,多数情况下,境内银行必须“按需付款”,无条件付款,然后向境内企业追索。

内保外贷的本质是或有负债。担保期限内未履行担保义务的,仅为境外企业增信手段之一;而一旦合同履行完毕,银行在内保外贷业务中出具的保函多为“即期付款”。债权一致后,作为保证人的境内银行应履行保证义务,无条件向境外债权人即境外银行付款。

境内银行在向境外银行开具担保时,往往采用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两者的作用类似,保函一般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而备用信用证一般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国际备用证惯例》。

境外并购贷款主要通过境内担保和境外贷款实现,即境内上市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为其当地大型银行提供信用担保,银行体系内的境外银行提供定向外币贷款,海外SPV提供信用担保。实体收到用于并购付款的贷款。

境内上市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承担无限连带信用担保责任,还款可以通过收购标的未来现金流量偿还,也可以通过收购方现金收购或股份支付收购方式偿还在未来实现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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