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在推进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进程中可以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然而,目前我国数字经济相关财税制度并不完善,财税政策没有充分体现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现行税制和税收征管体系与数字经济之间的适应性有待提升。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有限,我国拥有数字经济发展的庞大市场和深厚基础,未来应进一步优化税收制度,为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完善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
1.注重顶层设计
,推进税制改革
在我国当前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的税制体系下,税收主要“发生”于生产环节及流通环节,并在商品流转的最终环节转嫁给了消费者。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生产流通领域的经济活动变得复杂化和多样化,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对分配环节和消费环节的经济活动征税,不仅可以明确征税对象和纳税人,还能进一步简化税制,从而有效避免重复征税问题。
2.完善数字经济的产业税收政策
增强数字产业税收政策的针对性。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特征。基于此,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数据要素的特殊性,依据企业获得、应用数据所产生的成本、收益,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增加数据要素的抵扣项。同时,要加大对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把数字基础设施作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纳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此外,还要完善针对传统产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的税收政策,充分发挥产业融合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扩大数字产业税收政策的受益范围。现行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以标准认定为主,导致一些新兴的平台类企业被政策“忽略”,许多传统企业虽然在应用数字技术,但却无法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为了进一步发挥税收对数字经济产业的引导作用,可考虑把优惠方式转变为以抵扣和减免为主,使税收优惠政策惠及应用数字技术的各类企业。也就是说,只要该企业从事数字经济相关的业务,无论其处于哪一个行业领域,都可以享受减免应纳税所得额、费用抵扣、税率优惠等相应的税收优惠,让数字技术创新不仅仅局限于某一类型的企业,从而使税收政策更具有普适性。
此外,对于一些新型的平台组织,如平台类软件企业和平台类高新技术企业等,在设置认定标准的同时,适当放宽其适用条件和范围。也有学者建议,根据数字技术应用程度、数字化模式占比等指标,从量化角度更精准地界定“数字企业”,有利于制定特殊的税收政策,也进一步增强了政策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3.完善数字经济的人才税收政策
随着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不断推进,人才需求的结构层次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领域,“数字人才”往往供不应求,跨学科的复合型技术人才紧缺状况更为突出。通过税收政策设计,可以引导“数字人才”流动。首先,完善支持数字经济技术人才培养的税收政策,如对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支出及人才引进支出给予部分抵扣。其次,深入推进分类与综合相结合个税制度改革,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吸引更多的技术型人才向数字经济领域流动。
4.调整数字经济税收收入分享机制
当前,我国实行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税收征管制度,但在数字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的归属地越来越难以辨认,与此同时,商品的价值链也从链条式进一步向网络化倾向发展,税收管理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以增值税为例,由于研发、生产、消费所在地与营业机构、发票开具地的相互分离,很难按照属地原则操作,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作为共享税种,中央地方的税收分享比例在“营改增”之后重新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分配问题的复杂性。

目前,以消费目的地为主导的征税模式逐渐被多数国家和地区接受,这种做法对于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调整财税分享机制和利益分配格局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在中央地方财政关系调整中,不仅要基于数字经济的特征,对财税政策进行优化,使其与数字经济的产品形态及价值链条流转更为匹配,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税收收入的分享机制;还可以从数字产品和服务、电子商务等领域入手,推进消费地原则下数字经济税收收入归属的改革实践。这样既不会对现有财税利益分配格局造成太大冲击,又能够优化地方税体系,从而形成助力地方经济发展的财税新动力。
5.税收征管方式的数字化变革
随着数字经济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一方面,发展形式的隐蔽化和交易方式的多样性给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但另一方面,有效利用数字信息和数据,又可以服务于税收征管。具体而言,税务部门可通过线上交易方式推广电子票据,改变传统的“以票控税”的征管方式,利用数字技术对涉税数据进行归集处理和分析利用,不断提升税收征管水平。
另外,还可以通过国际合作化解信息不对称的难题,与其他国家进行双边或多边的税收协定磋商,解决数字经济背景下跨国税收的征管问题。
6.加强数字经济税收的国际协调
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必定会带来国际经济治理规则的重构,各国将在产业政策、税收主权和利益分配等方面展开新一轮的博弈。国际税收规则的重新调整不能忽视多边协作,税收制度也不应演化为信息化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阻碍因素。为此,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进行了一系列努力和尝试,以促进行为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参与数字经济活动的利润分配过程,实现税收公平及税收中性的目标。为应对新的发展形势,我国需要积极地表达利益诉求,参与税收规则制定,不断提升国际话语权。
在尚未达成国际共识之前,我国的数字经济企业有可能面临其他国家单边的临时性征税措施,需要尽早筹划、应对,防止出现无利润征税和双重征税的困境。我国可以充分借鉴国际上预约定价予以确定性的方式,以及成本加成核算行业利润的多边安全港规则,与投资方分别签署合作备忘录,同时,在国内立法方面可参考美国的全球最低税制度,即对汇回本国的境外利润予以减计应税收入或者计入成本的税收政策。税收规则的调整应当考虑其是否会增加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和企业税收遵从的负担。
基于此,在修订国内法的临时性措施方面,可考虑谨慎改革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间接税的征管模式等;在无国籍收入处理和来源国税权认定方面,跨国数字经济企业转移到避税地的利润可考虑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对其征收预提所得税。
二、、发挥财税金融政策的协同效应
1.完善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投融资
政策发挥投资基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的重大项目工程、重大技术应用等,建立灵活的领投和跟投机制,实行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多种投入方式,降低数字经济领域初创企业融资成本。同时,进一步丰富数字经济企业的融资渠道,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自主开展数据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抵押贷款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企业上市融资、挂牌融资,或通过发行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进行再融资。
2.构建多层次融资担保与再担保体系

中央财政可通过建立数字产业融资担保平台等形式,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的企业在传统金融机构融资,对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机构给予财政支持,提高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构建多层次、多主体参与的融资担保与再担保体系。
3.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数字经济产业发展
地方财政可以联合社会资本设立数字经济产业基金,建立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公私合作机制,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同时,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产业的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及退出机制,地方可以直接设立风险投资基金,也可以对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补贴、注资,以加强对数字产业风险投资的支持引导。
结语
在此背景下,本文认为,需要通过财税政策手段加快构筑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优势,积极促进我国数字经济核心竞争力的形成,同时进一步完善财税政策,使之与数字经济产品形态和价值链条流转更为匹配,研究如何更好地分配数字经济相关的财税收入,探索构建财税助力数字经济提质增效的新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