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镇化建设基本是是政府主导、统一规划、整体推动,城镇发展方针在实施过程中均有强有力的措施予以配合,涉及人口控制、户籍管理、金融支持等多方面。我国在构建城镇化融资体系时,不能走蔓延式的道路,应根据城镇化的发展规律和现阶段社会经济状况,在不同的地区选择不同的融资方式。我国城镇化建设面临的主要融资障碍有如下方面:
1、以土地性收入为主导财源的融资潜力不够。当前财政投资在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中占比过大,然而财政资金毕竟有限,特别是土地作为稀缺资源,政府掌握的可以出让的土地更加有限,依靠一次性土地批租收入不具有持续性,部分地区土地出让金等预算外收入增速已大幅回落,仅靠财政资金投入难以为继。

2、城镇化推进过程中产业发展的融资基础不牢。城镇产业支撑力提高的前提是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而制约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首要因素依然是资金缺乏。由于中小微企业自身实力有限,有的企业融资需要借助于担保中介机构和保险风险补偿,但资质高、有实力担保的公司严重匮乏,导致部分中小微企业无法从金融机构得到足够融资,不利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形成和可持续发展。

3、金融机构对城镇化项目投入的参与度不足。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存在周期长、资金占用额大、成本回收时间长等特点,并多属公益性项目,项目本身不产生现金流,需要政府财政补贴或提供政策优惠维持运营,如遇政策的不连续性会造成贷款收回的风险加大。因此,金融机构对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贷投入的热情度不足。
4、地方政府相关融资平台的风险保障力不强。融资平台贷款名义上是公司贷款,实质是地方的隐性负债,部分融资平台设立和运作不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公司设立条件不严格,同时地方也在逐步下移建立融资平台的层级,部分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市场经营、企业管理经验和风险防范常识,容易在融资过程中发生决策失误。实践中,由于对地方融资平台可融资金额不存在明确约束,一些地方极力扩大融资量,甚至没有考虑自身还款能力,远超实际承受能力。
5、支撑城镇化建设有序运转的投融资体制不畅。城镇化建设的融资结构比例中,财政投入和银行贷款比重大,而市政债券、股票融资、企业集合债等直接融资产品占比很小,甚至有部分直接融资方式还没“试水”、特许经营模式有待完善。在财税政策作用方向上,部分县市盲目快速推进城镇化,城镇超规模、超水平和超财力发展,造成资源环境的消耗与破坏,城乡分割的财税政策,拉大了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尽管近几年加快了农业财政资金的制度建设,但由于资金支付方式、渠道和对象分散,容易形成资金流失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