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缴模式对养老保险筹资能力的影响。筹资能力是影响养老保险筹资的关键因素之一,而筹资能力主要受征缴率水平与征收成本效率的影响。现阶段的相关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实际收缴水平并不高,而征缴模式的选择是影响征缴率、征缴成本的关键因素。
其中征缴模式,首先集中在“费”与“税”之间的选择。征缴模式需通过国家立法,在强制性正式制度约束下,通过统一的标准,进行集中的征收与管理,经过统一调剂后使用。就我国而言,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缺乏强制性,以“费”形式进行征缴管理效率不足,存在多头管理,缺乏宏观调控与监督。

尤其是在企业缴费环节,由于对企业约束力不足,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采用瞒报、少缴、拒缴等形式,使基本养老实际筹资数量不足,筹资能力较低。与此同时,不同的征缴模式对应着不同的征管机构,并与之匹配。就目前的学界对于征管机构的选择,主要集中于社保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由于自身的不同属性,两部门对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也存在一点差异。
不同的征管模式的选择,对征管层面能够产生一系列的影响,其中对征管效率的影响最为显著,而征管效率也是影响筹资能力的核心因素之一。事实证明,部分国家通过把税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筹资与征管之中,能够产生一些实际的效果与影响。
由税务部门征收养老保险费,能够加强基金的稳定筹措,加强国家发挥其宏观调控的职能,特别是在实际操作、管理效率、法律约束、权利与义务的公平性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强的比较优势。税式征管能够加强筹资行为的强制性,逐步优化参保人的参保行为,提升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率与覆盖率,加强制度的共济性。
在具体的征收环节,税务部门作为专门征收机构,能够充分利用政府现有资源,节约对应成本,同时具有组织、信息、服务、执法等多方面的优势,能够提升制度覆盖面与征缴质量、产生较少的征缴成本,加强征缴的强制性,加强行为人的缴费遵从度,提升征缴率,而这些都是影响筹资能力的重要因素。
同时,就中国而言,在统账结合模式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下,税式征管对筹资能力的提升,将加快政府由管理型职能向服务型职能的转变的速度,释放部门征管能力,使政府内部各部门间的分工更加清晰,提升各职能部门的专业化程度。税收职能在提升基本养老保险扩面率的同时,还能够为实现全国统筹打下基础,实现征缴与扩面的联动效应,既能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又能提升基金筹资水平。
统筹层次对养老保险筹资结构的影响。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所对应的主要是针对管理养老保险制度的行政层级,具体也可以解释为养老保险中政府对应的财权与事权层次的高低划分。
从某种程度上说,它决定了养老保险管理权限及养老保险收支责任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和承接。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发展的一般规律,遵循由低层次向高层低的纵向演进。以中国为例,统筹层次的发展流程大致沿着这样一条路径:由县市级统筹→地市级统筹→省级统筹→全国统筹。
统筹层次改变从本质上而言,是对层级政府之间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改变了养老保险筹资整体结构,具体包括基础养老金的上缴和划拨、政府间对应的权责义务的重新调整。这一系列的变化,在权责义务的交替之中必然会产生利益的重新分配,利益受损与利益增加方之间产生矛盾。
因此,国家通过采取协调各方利益矛盾的改革措施,进而稳健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从而在增强养老保险财务可持续性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养老保险的统筹是影响养老保险筹资的重要因素,统筹层次的高低影响养老保险筹资结构与效率,与社会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的动员能力成正比,能有助于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和增强养老保险制度抵御风险的能力。
现阶段,如何提升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是加强养老保险筹资能力、优化筹资结构的重要课题。就统筹层次而言,其最高层次与制度目标是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实现养老金的统收统支,较低的统筹层次是制约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发展与筹集层面优化的重大障碍。
较低的统筹层次,导致在筹资环节地区之间出现较大差异,产生不同的筹资标准,进而导致养老保险待遇与计发出现公平性和公正性的缺失。全国统筹可以缩小了不同收入群体之间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的差距,均衡地区间收支。
因此,统筹层次的提升,能够整合碎片化的养老保险筹资结构,构建完整且统一的筹资标准与体系。与此同时,根据大数法则,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越高,意味着同种保险下的参保人数越多,筹资来源更加稳定,养老保险的抗风险与可持续性能力越强。
具体从提升统筹层次的实现方案来看,首先必须实现制度模式、基金预算、中央事权、征管、经办与央地政府责任六项改革,明确各级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对应的责任,重点包含财权事权与支出责任,构建起相应的责任分担与补贴机制,加强对应的垂直管理权限与预算管理机制。
统筹层次与筹资结构的调整对应的改革方案,主要包含激进式的改革与渐进式的改革,其差异具体体现在改革周期与政策强度之上。现阶段,中国主要采取渐进式的改革路径,在基于省级统筹的基础上,配合相应的调剂制度,并逐步加大调剂力度,尽量去弥补当前统筹层次不足所产生的问题。

此外,要优化经办机构设置,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明晰分担机制,将权责各归其位,扫清全国统筹的技术障碍。同时,加强各省基本养老保险征缴的监管,避免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中各种寻租行为的发生。
综上,养老统筹层次的提升不仅仅可以均衡各地区实际养老保险收入水平、优化筹资结构,更是对筹资方式、征管模式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的优化需要系统且全面制度与路径的设计。
基本费率对养老保险筹资水平的影响。筹资水平是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规模最为直接的反映,既需与实际经济条件与社会环境相适应,又需充分满足退休居民基于养老的资金需求。
影响筹资水平的因素是多样的,其中对政府而言,可以从政策层面影响筹资水平的大小,由于筹资水平与筹资标准关联紧密,而筹资标准的确定主要体现在费率与缴费基数的确定之上,因此政府可以通过调整养老保险名义费率水平与缴费基数作用于筹资水平。相比缴费基数,费率水平的调整,更加便捷,可操作性更强。
特别是以政府为主体研究筹资机制优化,研究养老保险费率水平的调整意义重大。费率水平高低不但决定养老保险制度的给付标准,间接也是政府责任、财政责任的体现。特别是对中国而言,由于养老金支出制度刚性较强,费率水平的降低将导致收支缺口的扩大,进而转嫁在政府财政之上。
对养老保险制度中其他两个个体企业与个人而言,费率水平将影响整体就业水平与职工实际收入,尤其是针对企业缴费环节。较高的费率水平一方面将会导致企业的缴费不遵从,出现逃费、欠费与不足额缴费的行为,另一方面会影响企业的劳动力需求与人力资源结果与水平的调整。
由于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行为与税收存在一定的相似相通之处,因此可以通过借鉴拉弗曲线及原理进行分析。当基本养老保险费率降低时,意味着企业和个人的负担降低,进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缴费积极性,进而会有更多的企业、职工甚至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产生“扩面效应”,但同时也会增加基金未来的收支缺口。
与此同时,有研究表明费率的提升会降低企业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企业会通过降低工资等手段,将至少10%-50%社保缴费转嫁由员工来承担。
学界普遍认为对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对职工对应的缴费工资具有一定的“挤出效应”,这再次说明了费率水平对工资水平反向作用,而工资水平又决定缴费基数,直接影响征缴收入,这表明费率与筹资水平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
最优的降费政策,是能够实现费率下调所引起的缴费收入减少额与缴费基数与扩面所带来的缴费收入的增加额产生合理的“对冲”,进而在保持基金收入不减少的前提下,促进整个筹资机制的优化。
就中国而言,当前名义费率水平已经经过几次的向下调整,试图缓解企业与个人缴费负担偏重的问题,由于我国历史社保费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企业存在严重的逃费行为,进而导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缴费水平远低于法定费率,而实际费率才是真正影响筹资水平的关键因素。
目前,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已面临较大压力与一定程度的失衡,在稳定名义费率降费成果的同时,需进一步缩小名义费率与实际费率之间差距尤为重要。此外,应明确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职能应重在“保基本”,这就要求筹资标准不宜过高,充分释放企业与个体压力,进而能够为多元化筹资模式的构建创造基础。
基金自平衡能力对养老保险筹资整体影响。基金自平衡能力是对基本养老保险收支实际状况的直接反映,自平衡能力越强,说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身收入充足,能够支撑基础养老金的发放,基金抗风险能力与可持续性越强。

基金自平衡能力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筹资的影响主要侧重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的收入层面,是对筹资能力、水平以及结构的综合反映。特别是就我国而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不是完全“以收定支”,养老金的待遇水平出于制度稳定与社会公平的需要,受计发政策直接影响,进而导致近年来基金待遇水平一直保持着平稳增长的态势。
在目前的“六保六稳”政策当中,明确要求要继续保证养老金计发待遇标准的稳定增长。现阶段,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以及一系列不利外部因素影响,基金收入的增长远远不足以应对基金支出的增长,而由于政府对基金的兜底责任,因此涌现出了一系列制度外的补充形式汇入基本养老保险筹资体系之中,但这都是与加强基金自平衡能力的目标不符的。
因此,结合当前现实意义与其定义,基金自平衡能力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所产生的影响,主要包含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筹资行为的一系列优化,主要涉及对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效率、基金结余增值能力、费源整体结构的优化与长期增长以及费率水平与基金收入的良性互动等多个方面。基金自平衡能力的加强,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筹资能够产生一系列积极的影响。
结语
因此,以加强基金自平衡能力为目标,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优化提供了方向与路径。从加强自平衡能力的角度出发,是以一种创新的思路与角度对筹资机制进行优化,强调的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基金自给自足的筹资行为的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