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发文!不得以政府投资基金名义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核心提示【大河财立方消息】7月18日,徐州市财政局发文,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防范投资运营风险,对基金设立、运营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其中,明确提出,不得以政府投资基金名义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地方融资平台出资设立基金,不

【大河财立方消息】7月18日,徐州市财政局发文,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防范投资运营风险,对基金设立、运营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其中,明确提出,不得以政府投资基金名义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地方融资平台出资设立基金,不得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基金。

一、基金设立环节

基金设立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与投资范围;

年度预算未足额保障“三保”、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资金新设基金;

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不得通过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地方融资平台出资设立基金,不得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二、基金投资运营环节

尊重基金市场属性,支持基金管理人依法依约履职,项目投资前充分开展尽职调查,审慎做出投资决策,提高基金市场化、专业化、法制化运作水平,保障基金经营决策不受干预;

坚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同股同权、风险共担,通过适当让利政府收益等措施,引导基金按照约定的投资领域、投资阶段、投资地域、投资比例等开展投资活动;

不得以政府投资基金名义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不得为被投项目之外的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不得违规出借资金,不得以基金支付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款项。

责编:史健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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