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人们对企业生命周期认识的深入,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特点和融资渠道被进一步挖掘,形成了企业融资周期理论。不同阶段企业的融资特点体现在其融资来源和面临的财务问题上,而企业的资本结构也随着企业发展会出现长期和动态的变化,另外,企业自身信息披露的完备程度、融资需求变化等都是其融资特点变化的重要内容。对中小企业来说,一般处于企业的创业阶段和成长阶段,外部金融环境与这个阶段的企业特点共同影响着其融资状况。
首先来看间接融资环境下的中小企业融资。对于那些有一定经营历史和信用记录的中小企业来说,此时往往已经处于企业的成长阶段,其经营的风险相对创业期有所减少,融资能力也有所提升。
但融资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仍然存在,其信息披露能力和披露制度建设还有不足,同时,尽管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体系也因此仍然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进而存在着融资缺口问题,但相对来说这种间接融资体系下的金融中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消弭双方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金融中介包括各类融资服务机构为促成融资交易将最大程度提高信息处理能力,最终使得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成为中小企业最为重要的融资来源。
金融排斥理论
金融排斥理论的发展至今不过二十余年,但却受到了金融发展研究者的普遍重视。金融排斥表示经济活动中的部分弱势群体如中小微企业、弱势人群、农村和偏远地区主体等受制于自身缺陷和金融体系等因素,无法获得正常的金融服务,成为金融活动中―二八定律的受损者。Collard 等最早对金融排斥的五种方式进行了分析,即金融市场存在着机会排斥、条件排斥、价格排斥、市场排斥以及自我排斥。
机会排斥指由于地理位置偏远或基础设施不足导致部分群体没有机会享受金融服务,条件排斥指部分群体达不到金融机构设置的一些融资条件而被排斥在金融服务之外,价格排斥则意味着融资成本超出部分群体的承受范围导致融资成本不可负担,市场排斥即金融机构的产品定位和市场分割使得部分群体难以享受相关服务,自我排斥则是由于部分群体自身的发展特点、金融意识和金融素养不高等原因让自己游离于金融市场之外。
引致金融排斥的原因很多,首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会优先发展部分重点行业和部分区域,为支持这些国家战略的发展必然会配套相应的金融支持,优先的金融资源被重点战略所占用,导致其他行业或地区的融资需求自然在一定程度上忽略,造成金融排斥。

其次,国家金融制度的安排同样会导致金融排斥,如国家财政与金融的不合理安排,会冲击中央政府与基层组织的二重结构为更加稳定的三重结构,即增加地方政府代理,而地方代理的效用函数并不总是与国家总体效用函数一致,这种博弈反而可能降低了金融运行效率,国有银行可能执行国家意志支持大型国有企业更有动力,地方商业银行执行地方意志支持地方性国有企业更有动力,而大量的中小企业则被排斥在这种金融体系之外。
第三,金融市场的垄断性结构特征特别是金融市场层次的单一化和集权化也会导致金融排斥,这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存款实际利率偏低的存款价格排斥,二是实际贷款费用偏高的价格排斥,最后,金融市场核心交易场地无形中也会对偏远地区的企业形成地理距离排斥。
第四,社会网络关系也是造成金融排斥的原因之一,其主要表现是社交网络中的关系型金融排斥和寻租性金融排斥,前者意味着经济主体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管理人员的熟悉程度决定了其在资金配给中的优劣次序,后者则表示如果不能向银行管理人员缴纳其满意的寻租资金——包括Ⅰ类寻租资金即贷款门槛成本和Ⅱ类寻租资金即高于市场利率的超额利息,经济主体就容易被排斥在金融体系之外,得不到融资支持。
最后,风险评估信息及方法对金融排斥也有重要影响,传统商业银行进行贷前评估的 5C评估法并不能精准识别贷款人的真实资信水平和贷款风险水平,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将来自中小企业的优质项目贷款排斥在外,或者为贷款设置超出风险水平的资金要价,数字金融模式下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低违约率实际上正说明了这一点。
普惠金融理论
金融排斥的存在使得人们将目光转向普惠金融或者叫金融包容,可以说普惠金融就是为解决金融排斥而生。联合国在 2005 年提出了普惠金融的概念,认为金融体系应该为所有有金融需求的各阶层各群体提供成本可负担、商业可持续的金融服务,为之设计合适的金融产品,特别是满足小微企业、农民、低收入群体等的资金需求。
满足这一要求的普惠金融体系应该包括普惠金融制度结构体系、交易主体体系和普惠金融市场体系。实际上中国国务院在 2015 年―十三五规划中也对普惠金融有所表述,核心意涵与联合国的概念并无二致。同年周小川提出,普惠金融应该强调―为每一个人在有需求时都能以合适的价格享受到及时、有尊严、方便、高质量的各类金融服务,这一表述强化了为所有需求者提供金融服务时的质量要求。

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普惠金融可以看做是研究金融发展与金融福祉关系的理论,即以金融发展成果是否被普遍共享和合理分配为原则,来分析评判金融发展及其演化路径的优劣与否。星焱归纳了判别具体金融实践是否为普惠金融的―5+1法则,即提炼五个核心要素和一个特定服务对象来界定普惠金融的经济行为范畴。
5 个核心要素包括可得性、价格合理性、便利性、安全性和全面性,其中可得性是最为基本的度量指标,客观上可用金融服务的覆盖程度来衡量,主观上可以用获得金融服务的人口占比来衡量;价格合理性要求金融服务兼具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前者意味着金融机构商业可持续,后者意味着消费者价格可负担;便利性则从获得金融服务的时间、空间和交易成本三个维度来考察;安全性包括服务本身的合法性、交易体系的安全性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三方面;全面性则进一步扩展了普惠金融,即普惠金融不仅仅意味着融资约束缓解,还要有更多样的理财、支付结算、担保、征信、权益保护等等金融服务。
而对普惠金融的一个特定服务客体的界定,则是避免普惠金融概念被宽泛化的重要保证,只有那些非自愿被传统金融机构排斥的弱势群体,即长尾群体,能够充分享受金融服务时,才是真正实现了普惠金融,而那些自愿被金融体系所排斥的群体并不是普惠金融服务的客体。
结语
实际上,普惠金融理论并非是游离于金融发展理论之外全然不同的理论,与本节第一目中的金融发展和金融结构理论对比,会发展普惠金融与之有诸多关联。例如金融结构及其发展演化路径不同,自然也会决定普惠金融发展的路径不同,而普惠金融发展的程度,也受到内生金融发展理论的影响,即一国政策导向会深刻影响其普惠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