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融资约束缓解措施。在对中小企业或者民企融资约束原因的研究基础之上,学者提出了相应缓解措施,主要包括:完善企业或银行微观治理机制、发展银企关系贷款、完善社会信用体制、推进金融发展和市场化、改善金融结构、利用非正规金融渠道等。
一是从减轻信息不对称角度出发,认为完善企业内部治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银企关系尤为重要。第一,针对企业内部治理不完善、财务信息不规范而造成的融资难问题,部分文献认为提升中小企业内部治理有助于完善企业“硬信息”从而减轻其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摩擦,提高其获取信贷资金的可能性。

第二,部分研究则认为企业信息顺利传达到金融机构还受社会信用体系的影响,因此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有助于信息的顺利传达,从而缓解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问题。
第三,一些研究者认为在发展中国家,由于信贷市场的不公平性,为化解民营中小企业获得金融资源的障碍,企业积极发展与政府部门的关系是一种有效途径。
第四,由于中小企业缺乏“硬信息”,从而更应该充分发挥“软信息”的作用,部分学者认为发展基于良好银企关系的关系型贷款是一种重要措施。因为建立长期银企关系尤其是地方企业与地方金融机构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有助于金融机构了解企业经营相关的“软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和投资风险。
二是建议发掘大型商业银行优势,因为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主导着现有金融系统。
虽然不少文献强调大型商业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是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约束存在的重要原因,但也有许多文献强调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大型银行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中的作用,相反如果发挥好其优势反而能缓解民企融资约束问题。
Berger&Udell就认为大型银行可以为不同发展阶段的小微企业提供不同的金融服务及信贷支持,因为大型银行具有信息技术更为先进的优势、信息成本跨期分担能力更强的优势以及网点覆盖面更宽的优势。
Vera&Onji发现在90年代后期,美国的小企业更多地向大银行借款,而对中小银行的依赖反而下降,因此认为大银行对小企业贷款发挥着重要作用。基于中国具体情况,学者也做了很多具体研究和判断。
张杰、董彦岭认为不能机械地对应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约束,一定条件下银行规模并非是决定性因素,在利率市场化和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大银行依然可以服务好中小企业。
潘功胜认为大型商业银行是中国银行业的主体,其在网点分布、人员素质、风险控制及信贷管理等方面有明显优势,应通过改革其内部激励体系、扩大小额信贷的授权和提升小额信贷风险评估技术等措施充分挖掘大型商业银行从事小微金融服务的巨大潜力。
白钦先和武飞甫认为应该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广大农村地区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李华民和吴非认为随着贷款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将软信息“硬化”的贷款技术,将使得大型商业在对中小企业贷款方面依然具有鲜明优势。
三是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优化金融结构。
就金融结构而言,早期研究多集中于金融中介与资本市场比例,林毅夫等基于新结构经济学的研究认为,在银行体系内部也存在规模化的专业分工,即大银行主要向大企业贷款,而中小企业的信贷应该由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提供,因此优化金融结构除银行和资本市场的比例外还应当包含优化不同规模金融机构的构成。
具体来说:第一,中小银行具有收集中小企业“软信息”成本更低、委托代理成本更低、信息传递链条短且更高效等比较优势,即“小银行优势”,因此中小银行被认为更适合为小企业提供长期的关系贷款。
第二,小微企业大多数与大型商业银行距离较远,而具有地缘优势的中小银行或中小金融机构有利于发挥信息优势,从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陆桂贤和许承明的研究也表明地方非国有银行的发展有助于缓解地区民企的融资约束,尤其是中小型的城商行和农村金融机构。

第三,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长期的合作关系有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从而提高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能力,也有助于中小银行对其减少抵押物要求。
Komera&Lukose研究印度企业融资状况后认为应该完善金融市场,构建起“自有资本一债务一股权”的融资顺序,引导小企业通过选择适合自身企业特点的融资方式,从而缓解小企业融资难题。Tchuigoua也认为应该建立包括资本市场、银行市场、小额信贷机构多层次的金融市场,给予小企业更多的融资支持。
Rostamkalaei&Freel认为为了促进地区银行对本辖区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和减轻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可以通过监管指标对地区银行进行约束来实现。
针对中国具体情况来说,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学者指出我国需进一步优化金融机构、加大金融创新、构建多层次的市场结构,发挥农业合作社、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作用,和充分发挥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资本市场的作用,管清友还强调了新三板的积极作用。
肖晶和粟勤、姚耀军和董钢锋都认为发展中小银行和中小机构有利于破除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约束,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林毅夫、张一林等等从新结构经济学视角研究认为,对于我国现阶段来说,为解决民企融资问题,发展地区中小银行才是正确的发展方向。
四是加快金融市场化或民营化。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化相对落后,因此不少文献认为随着金融市场化的推进,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约束会得到明显改善。研究认为金融市场化可以有效完善金融市场,改善企业融资渠道,弱化企业面临的委托代理冲突问题,有助于企业更便利地获取外部资金供给,同时还有利于获取更多的投融资决策信息。
Laeven用投资一现金流敏感性模型对发展中国家的研究表明,金融市场化改革后,小企业的融资约束得到显著缓解,但是大企业相对变化不明显,Love针对40个国家样本的研究也支持以上结论。因为,随着金融市场化的推进,大型企业、财阀集团类企业信贷优势相对削弱,而中小企业可从中受益。
大量学者针对中国企业的研究发现,中国金融的发展和金融市场化的推进有助于降低我国企业的融资约束水平,且中小企业融资约束得到缓解的程度要大于大型企业,民企融资约束得到缓解的水平要大于国企。代凯和邱倩对中国上市公司研究也发现,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企业融资约束,尤其是小型企业融资约束得到显著缓解。
因为随着市场化的推进:一是有利于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如银行贷款、商业信用、债务融资等;二是利率市场化有利于降低民企和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三是有利于降低民营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程度,减少金融机构信息收集成本,从而减轻“信贷配给”的问题;
四是有助于改善金融制度,营造良好的企业金融生态环境;五是有利于加强银行竞争,优化利率传导途径,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六是金融市场化有利于减轻政府的干预,降低银行等金融结构“信贷歧视”的程度。
但是,就金融市场化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约束缓解的研究而言,结论也并非完全一致,部分研究也提出了质疑。例如Lensinketal.对智利企业的研究以及Haramilloetal对厄瓜多尔的企业的研究,都发现利率市场化并没有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反而可能会导致贷款利率的快速上升而增大融资成本。
蔡键等通过销售加速模型对北京市2011—2014年的企业调查数据进行研究发现,2013年贷款利率下限的放开对民企和小微企业的融资约束没有显著缓解作用;
姚耀军和董钢锋对中小板上市企业的研究表明单纯强调规模的金融市场化和金融发展水平并不能显著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而银行结构的改善则更为有效。
五是其他措施。除了以上措施,学者也对其他措施和渠道进行了丰富的探索。基于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不发达、正规金融渠道效率较低的缘故,部分学者建议可以充分利用“非正规”金融渠道解决中小企业和民企融资难的问题。

Lamberte对菲律宾农村中小企业的研究,Woodruff对墨西哥小企业的调查,雷新途等、任曙明和郑洋、王彦超和林斌等对中国中小微企业和民企的调查研究,均发现中小企业主要是从非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尤其是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因此协调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是缓解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有效途径。
一直被视为典型非正规金融的民间金融,因为具有更好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从而能更好解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更有利于拓宽民企融资渠道,满足民企融资需求。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不少学者认为应该加强大数据和金融科技的应用,鼓励互联网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和传统银行等机构,通过企业的订单数量、资金流水、客户结构、产品销量等数据,开发综合授信模型,降低传统银行授信的财务成本和时间成本,从而降低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融资难度。
结语
另外,其他措施如寻求良好的企业政治关联、健全良好的市场机制、成立民营银行、构建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进而将中小微民企导入银行主导的正规金融体系等,均有助于减轻中小微民企的融资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