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增发作为一种非公开发行方式,其发行对象通常是公司内部的大股东,出于对大股东持有定向增发股份锁定期的补偿,大股东往往能够通过其在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对定向增发发行价格进行人为控制,并且相关规定允许存在折价率,这也是定向增发中存在财富转移效应的症结所在。
定向增发中大股东财富转移方式

从定向增发前操纵股价、基准日择时、盈余管理进而控制定向增发股价格;以非现金方式认购,通过劣质资产或者虚增资产,从而以低廉的成本获取高价值的股票;定向增发后进行分红行为以及减持套利的角度进行分析,分析大股东如何通过上述几个途径进行财富转移行为。
定价基准日择时
从认购股东的角度看,定向增发发行价格越低,其融资成本就越低,从而能够获取更多的收益。我国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准备增发的时候,首先要公布定价基准日,同时也指出,增发价不得低于该日前20天的交易平均价格的90%,但对定价基准日没有作硬性的规定,允许企业从定向增发首日、股东会决议公告日和董事会决定公告日进行自主选择。
此规定给予企业拥有了更多选择权。倘若定向增发方案尚未敲定,上市公司为获取最低的发行价格,可能会对公司股价进行打压或者进行停牌处理。
最终待定向增发方案确定,上市公司便会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确定最低价格的基准日,低价增持,等到定向增发完成后,公司股价回升至正常水平,认购定向增发股份的大股东便可以轻松获得巨额差价回报。
非现金认购
定向增发中认购对象的出资方式通常有两种,以现金认购或者以非现金资产方式置换定向增发股份。现金认购,无可争议,以货币形式认购,符合公允价值。但以非现金资产方式认购,便为认购者以劣质资产获取高价值股份提供了可乘之机。
大股东以非现金资产认购时,一方面,由于相关法规并未对资产的盈利性作要求,同时在资产质量判断上仅靠资产评估机构的相关报告,理论上存在以劣质资产认购及虚增资产价值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出于对资产流动性的考虑,使用资产质押,快速变现成高流通性的公司股权。
在非现金资产的价值评估层面,投资者对于评估机构的依赖性过强,这也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专业性及独立性有很高的要求,想要做到绝对的公平、公正十分困难。假设定向增发的认购对象为公司内部的大股东,大股东既是定向增发的发行发也是认购方,为了进一步提高其在公司的控制权,能通过虚增资产的实际价值以获取更多的股权。
此时,信息不对称的双方便不再是发行方与认购方了,而是变成了大股东与公司内部其他股东的利益对立问题。再者,假设认购方提前与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合谋,投资者也很难发现,那么评估报告的真实性也无从谈起。
分红行为
股利分红是上市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对股东的回报,是股东投资的基本目的。上市正常进行分红行为,是对于投资股东应尽的义务,无可非议。但是,在定向增发后大股东利用自身高比例的股票持有份额进行分红,很大程度上传递了其财富转移的信号,让人不得不怀疑其动机。
实施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本就是为了获取更多的资金来支持公司的现金流运转,倘若分红紧接定向增发完成日其后,中小股东的利益将会被大量蚕食。对华夏银行2010年及2018年定向增发后的现金分红分析中,主要从每股经营净现金流及现金股利保障倍数出发,判断在定向增发中是否存在财富转移迹象。
盈余管理行为
盈余管理是指公司管理层通过对会计利润信息的调控,在遵循相关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对利润进行迁移,本身并没有改变实际盈利的水平。
但在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会将错误的对外报告信息传递至市场,进而引起二级市场的变化,
投资者基于上市公司人为诱导,会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使得大股东获取最大化的利益。
在定向增发中,由于大股东与中小投资者天然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大股东在决议定向增发时,往往会以盈余管理的方式对即将出现的财富转移进行遮掩。普遍认为上市公司大股东为获取更多发行利益,倾向于在定向增发发行之前进行盈余管理,粉饰利润,散布利好消息,提高投资者投资信心,并且定向增发前公司的盈余质量显著强于定向增发完成之后。

随后,在定向增发完成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便以盈余管理后的利润量为基础,由公司内部股东进行再分配,完成财富转移。
减持套现
套现行为是定向增发中典型的利益输送方式,是商品经济学中“质”的飞跃。在我国资本市场中,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要么以股份多少分得公司的利润收益,要么通过股票的买卖获取差额收益。
从投资角度看,
长期持有股票更多地是看好公司的经济效益前景,十分考验投资者眼光;但当投资者掌握了公司管理层面的决策信息时,短期内的低买高卖无疑是最简单、最高效的收益获取方式。
大股东作为定向增发的第一信息获取者,完全有条件进行套现行为。
套现行为主要体现在低价买入,高价卖出以及限售股与流通股的转换上。
一方面,大股东在定向增发定价基准日前,可以对手头的流通股进行抛售,引起二级市场股票价格下跌,达到打压股价取得低价定向增发股的目的,最后在解禁期后进行抛售;另一方面,大股东可以通过定向增发时,中小投资者投资热情高涨时,将流通股高位变现,此时的限售股起到保持原有持股比例的作用,大股东原有地位保持不变,完成财富转移。
“新规”对财富转移的影响
1.限制发行规模
“新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通过实施定向增发,所发行的非公开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该次定向增发前全部股本的20%;同时,上市公司实施定向增发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个月。
上述规定主要是围绕我国资本市场爆发阶段的炒壳乱象制定的,对大股东频繁通过定向增发扩大持有股权,进而提高在公司内实际控制权的行为进行了限制。但2017年“新规”也带来了新的问题,此举进一步分化了资本市场中的资本配置,造成了市值低的小公司融不到资,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局面。
“一刀切”的新规定,再次造成了融资难的资本市场窘境,甚至减少了未上市公司进行IPO的热情,不利于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我国建立合理内循环资本市场的计划再次陷入困局。
2. 限定定价基准日的选择
2017年“新规”,重点强调了定价基准日的确定,由之前发行方不受限制地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发行期首日三者中任选其一为定价基准日变成只能为发行期首日。
定向增发的折价规定,
使得上市公司只能以发行期首日前20天股票市场的均价的90%作为底价发行,择时能力大大减弱,大股东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进行协议定价时,盈余管理、停牌等机会主义行为大大减少,无法在三种基准日中挑选出发行价最低的方案,进行低价发行并持有,这就增加了大股东参与定向增发的成本,一定程度上扼制了大股东财富转移这一行为。
但这一政策仍然有不足之处,在大股东不以现金认购而是资产认购定向增发股份时,再融资新规发挥的作用有限,大股东可以选择虚增注入资产或者以劣质资产进行认购,中小股东的利益仍然存在被侵害的操作空间。
3. 延长定向增发股份锁定期

“新规”再次强调了,定向增发股份在经过12个月的限售期才可流通,同时新增了,解禁后1年内不得减持50%的规定,变相将定向增发股份的限售期拉长到3年。
站在中国证监会的角度来看,此举更多地是为了向定向增发市场中投机取巧的大股东敲响警钟,矫正投资导向,使得资本市场发挥其合理配置有限资源的作用。新政策虽然对于定向增发股的流通性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但同样也带来了新的问题。
对于不是大股东的投资者,但在首次公开发行之前就持有的股份,以及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在锁定期结束后大量减持,缺乏制度规范,对解禁后减持股份数量不受限制,大量减持股份的行为将尤为集中,二级市场的压力将在此时间段内剧增;有关信息公开披露机制需要不断完善,大股东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在解禁期后"精准减持"的操作动机也将进一步得到加强。
一方面,“新规”从定价规则出发,定价基准日无法选择,抑制了大股东在定向增发中的财富转移的择时能力;对解禁后的减持退出加强监管,变相延长解禁期,短期内阻止了定向增发股解禁时大股东大规模减持进行财富转移,缓和了二级市场的波动,稳定了定向增发市场并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于稳定A股市场是有利的;同时,对上市公司资本流通限制的加强,进一步引导上市公司重视长期发展经营,也是一种鞭策。
另一方面,“新规”也可能带来了新问题。发行规模的限制加剧了市场分化现象,必然导致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局面,小市值民企通过融资发展的空间进一步减少;同时,对大股东减持定向增发股份加强了限制,但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并不够完善,信息不对称情况并未缓解,大股东利用信息优势“精准减持”的动机将进一步增强,增发破净的可能性进一步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