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如何开启司法审判在线时代

核心提示作者 / 吴旭华 汪好朋来源 / 智合自世界首家互联网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在杭州挂牌成立以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运行一年的时间内,受理案件12103件,审结10646件,一审判决息诉率98.59%,以高效便捷的方式快速解决了大量纠纷,获

作者 / 吴旭华 汪好朋

来源 / 智合

自世界首家互联网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在杭州挂牌成立以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运行一年的时间内,受理案件12103件,审结10646件,一审判决息诉率98.59%,以高效便捷的方式快速解决了大量纠纷,获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

根据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实践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杭州、北京、广州及今后设立的互联网法院审判提供指引及依据。

笔者及团队已代理多起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现结合团队法律服务经验,对该解释进行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8月8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的通知》,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是:

1.互联网购物、服务、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

2.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3.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

4.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

5.互联网域名纠纷

6.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

《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相较于《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对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进行了细化与扩大,主要体现几点:

01“互联网购物合同纠纷”细化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这意味着签订或履行任一环节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的互联网购物合同纠纷,均属于互联网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但如何理解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需要结合其他条文予以解释。

最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以下几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平台内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通过自建网站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其中属于电子商务平台,、不属于电子商务平台,应无疑问。但是类似于小米商城等自建网站销售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属于电子商务平台存在争议。

根据笔者向杭州互联网法院立案庭的咨询答复,在小米商城等自建网站上发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目前仍属于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只是全部起诉材料应当通过线下方式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交。

02“互联网服务合同纠纷”细化为“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这意味着签订及履行均通过互联网的互联网服务合同纠纷由互联网法院受理。该类纠纷的相关证据大部分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保存于网络介质中,由互联网法院审理较为方便。

该条在适用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签订及履行均需在互联网上完成

例如在网上订票的客运服务合同纠纷,仅合同签订在互联网上完成,而履行不在互联网上。

此类案件中,客运服务是否履行对于案件结果有重大影响,相关的事实与证据与互联网无关,大部分证据需要通过线下庭审核实,无法通过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模式解决纠纷,故《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未将其纳入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签订及履行不限于电子商务平台

签订及履行发生在互联网上即可,不限于电子商务平台。例如网站会员、游戏充值等网络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于签订及履行全过程均发生在互联网上,故属于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03“互联网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细化为“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这意味着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由互联网法院受理。该类纠纷的相关证据大部分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保存于网络介质中,由互联网法院审理较为方便。

该条在适用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互联网金融借款纠纷不属于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引发的借款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纠纷虽然在互联网上签订并履行,但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故不属于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

目前大多数金融机构部分贷款业务开通网上银行办理,提供及归还贷款也通过网上银行完成。

此外,小额贷款公司也在尝试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贷款业务,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也曾出台相应的业务专项监管指引。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均应当由互联网法院受理。

小额贷款合同纠纷的金额限制

《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对于受理的小额贷款合同纠纷无金额限制,但是根据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对于受理范围的说明,小额借款合同应为50万元以下。该规定所依据的文件尚不明确,自《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公布以后,杭州互联网法院可能会取消该限制。

04“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细化为“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邻接权权属纠纷”、“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与侵权纠纷分别予以细化。权属纠纷受理范围仅限于“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

著作权权属认定与作品首次发表密切相关,非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认定与互联网关系不大,故未纳入受理案件范围。

侵权纠纷仅限于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邻接权的纠纷,这是因为该类纠纷构成侵权的证据在互联网上,通过互联网法院审理更为方便,故纳入受理案件范围。

05在互联网侵害他人财产权等民事权益的案件纳入受理案件范围

原规定《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仅将互联网侵害人格权纳入受理案件范围,《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对互联网民事侵权受案范围进行扩大,将财产权等其他民事权益均纳入受理案件范围。该条中“在互联网上侵害”该作如何理解,是指侵权行为还是侵权结果发生在互联网上,需要最高院或在司法实务中进一步予以明确。

06“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纳入受理案件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目前公益诉讼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和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尚不存在“互联网公益诉讼”。

《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创造性地提出了“互联网公益诉讼”这一概念,并限于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由互联网法院受理。

结合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模式特点,笔者认为,“互联网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因经营者在互联网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而提起的公益诉讼,其本质上仍属于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

07“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细化为“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2018年8月17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受理涉网行政诉讼案件,开始了互联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尝试。

《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将互联网行政管理行为的具体形式予以细化,使原有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上所显示的受理案件范围不包括互联网行政管理纠纷,当事人无法在线起诉。

这是因为互联网行政管理纠纷案件数量很少,而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途径,故诉讼平台上未显示互联网行政管理纠纷是合理的。

从上述7点来看,《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扩大了此前关于互联网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将与互联网密切相关的、主要证据存储在互联网上的案件尽可能由互联网法院管辖,并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实际情况指定互联网法院受理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的权力。

可以预见,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会大幅度增长,互联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将发挥更大作用。

《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互联网法院全程通过在线方式审理案件;第五条规定,互联网法院应当建设诉讼平台,作为法院办理案件及当事人作出诉讼行为的专用平台。

目前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已经实现在线审理案件,结合该平台对《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的在线审理相关规定作详细解读。

01、身份认证

目前杭州互联网法院进行身份认证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法院线下认证:个人或组织持相关材料前往任何一个法院的立案大厅,由法官现场审核证件进行身份认证

支付宝网上认证:人民法院委托支付宝提供在线认证服务

《互联网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应当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的身份认证平台等在线方式完成身份认证。

法院线下认证为当然的合法认证方式,但支付宝网上认证的合法性存在一定疑问。

尽管支付宝已经与公安部合作试点身份证网证功能,但支付宝目前不是国家统一的身份认证平台,现也不存在国家统一的身份认证平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目标2019年底实现全国统一身份认证,故在线认证目前存在现实障碍。

02、在线受理

《互联网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互联网法院在线接受原告起诉材料,并在7日内在线作出处理。

目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已经实现该功能,通过选择起诉类型,然后依次输入被告、诉讼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提交证据后完成起诉材料的提交。在起诉材料提交流程中,当事人须确认案件是否由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并选择相应的管辖权依据。

目前大部分法院接受邮寄起诉材料的立案方式,相较于邮寄方式,在线受理有以下突出优势:

方便当事人起诉

邮寄起诉要求当事人一次性递交全部起诉材料,但大部分当事人不清楚法院受理的条件,一旦起诉材料缺失或向不享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则法院不予立案,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当事人须再次准备起诉材料。

在线受理引导当事人依次递交材料,并提醒当事人注意案件的管辖法院,大大方便了当事人起诉。

提高受理效率

当事人通过在线受理方式递交了起诉材料一般是完整、有序的,法官不需要再次整理起诉材料,直接通过诉讼平台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即可,提高了受理效率。

03、在线证据审查

证据提交

目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可将在线电子数据进行导入,或当事人将线下证据进行扫描拍照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实现当事人证据提交及交换。

杭州互联网法院自2018年6月28日建立电子证据平台,目前该平台已经接入淘宝、天猫等电商平台,以及多个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今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所保存的数据可直接上传,无需提交任何纸质材料。

杭州互联网法院还计划接入公证电子数据、国家机关电子数据、其他电子数据等存证平台,大大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与法官的工作量。最高人民法院借鉴了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成功实践,将上述证据提交方式规定在《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第九条中。

真实性证明

在互联网诉讼案件中,如何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始终是律师代理案件的难点。

一般情况下,律师采用公证证据保全的方式来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但对于无法公证的电子数据该如何证明其真实性,一直没有明确有效证明方法。

杭州互联网法院作为互联网案件审判试点,走在司法实践前列,确认了多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证明方法。当事人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供第三方数据存证平台的哈希值存证编号,即可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第十一条首次确认了时间戳、哈希值、区块链等收集、固定、防篡改技术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的,能够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相较于传统的公证证据保全,电子数据存证技术不仅扩大了电子数据证据保全的适用范围,而且大大降低了当事人举证成本。

虽然上述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证明方法仅在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中法官可对电子数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现无法律明文规定其他法院应当拒绝确认,律师在其他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同样可采用上述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证明方法。

04、在线庭审

《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互联网法院应当采用线上庭审;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法院可以视情况简化庭审程序。杭州互联网法院已经实现在线庭审,并将部分庭审视频实录予以公布。

据最高院新闻公告,截止2018年8月底,杭州互联网法院线上庭审平均用时28分钟,平均审理期限41天,比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时间3/5、1/2,高效解决了大量纠纷。

在线庭审相较于线下庭审,有以下突出优势:

方便当事人应诉

由于互联网案件不具有地域性,原被告双方可能相距甚远,若要求当事人来法院庭审,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诸多不便。通过在线庭审,当事人可在任意地点参加庭审,方便了当事人应诉,减少了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司法途径有效解决纠纷。

避免当事人冲突

由于在线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之间仅仅是通过视频对话而非直接身临现场,故当事人之间难以直接发生肢体或语言冲突,有助于当事人心平气和地陈述观点,和平解决纠纷。

确保法庭记录的完整性

《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互联网在线审理的案件可以在多个诉讼环节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电子笔录。语音识别技术的运用,确保了法庭记录的完整性,有助于法官在庭后全面回顾庭审。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也不必担心书记员遗漏记录而反复强调某一重要观点。

在线庭审具有上述突出优势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可能存在证据无法当庭核实、法官权威性受到影响等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考虑到这一点,并作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视频庭审

《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在线视频不同于图文、语音等形式,当事人需要面对摄像头郑重陈述观点,法官应当在法庭上穿法袍主持庭审。

《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按时参加庭审视为“拒不到庭”,庭审中擅自退出视为“中途退庭”。从庭审的形式要求来看,与线下庭审并无二致,只是把庭审地点搬到了诉讼平台上。故法官的权威性不受影响。

线下开庭

《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存在确需当庭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特殊情形的,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开庭。故互联网法院的庭审模式灵活多变,并非一律采用在线庭审方式。如果当事人身份、证据真实性确需当庭核实的,也可采用线下庭审。

05、在线送达

电子送达是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的关键一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实现互联网法院全过程的在线审理,在当事人未明示反对的前提下,为电子送达创设了诸多适用情形。

扩大送达方式的范围

《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法院应当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诉讼平台、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等。

相较于《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诉讼平台、即时通讯账号为《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首次创设的送达方式。

可默认当事人同意

《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回复收悉、作出相应的诉讼行为等方式也可视为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中“经受送达人同意”指的是受送达人的明示同意,《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创设了新的受送达人同意规则。

可送达常用电子地址

《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法院可以将能够确认为受送达人本人的近三个月内处于日常活跃状态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常用电子地址作为优先送达地址。

文书到达当事人常用电子地址不一定视为送达,如当事人回复收悉、作出相应诉讼行为、媒介系统反馈当事人已阅知的才可视为送达。

扩大送达文书的范围

《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互联网法院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并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可电子送达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裁判文书的,互联网法院应当提供。这超越了《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关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可电子送达的规定。

上述5个方面的规定扩大了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对于方便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部分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不符甚至存在冲突,从法理的角度上看,可能因违反上位法而无效。笔者预测,《民事诉讼法》可能会针对互联网法院审理规则进行修订。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成功实践,充分证明互联网法院是顺应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时代潮流的产物。

在北京、广州两地增设互联网法院,一方面是响应人民群众对于互联网法院的殷切期盼,另一方面也是积极探索互联网法院的审理模式。

《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的出台,为互联网法院审理模式提供合法依据及指引。杭州、北京、广州三地互联网法院作为在线审理模式的先驱者,将继续探索新的高效审理方式,完善互联网法院审理机制。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互联网法院在网络争议解决方面必将独树一帜,为广大人民群众带来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作者简介:

吴旭华,盈科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互联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互联网法律事务团队总负责人,杭州律协互联网信息专业委员会主任

汪好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盈科全国互联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盈科互联网法律事务团队主要成员之一

文章来源于智合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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