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违法建设案件咨询,我通常会问咨询人一个问题,处罚决定是什么时候收到的?如何收到的?得到的回答各不相同,大致可以归为这么几种情况:
1、自己领取或行政机关上门送到手里;

2、邻居转交或告知;
3、贴在房屋处或附近,如房屋大门、外墙、村内公告栏等。
为什么我会问大家这个问题呢?
因为,处罚决定何时收到,直接关系到针对这份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期限,也就是你是否还有资格和权利寻求法律救济。

你是如何收到处罚决定的,何时收到的,这个问题非常重要。
说到这,不禁有人会问,我也知道处罚决定很重要,但在现实中,行政机关送达处罚决定的方式五花八门,到底如何送达才是正确的呢?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二节一般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从这条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处罚决定应送达到本人手中,也就是被处罚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了送达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首先,送达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也就是收到文书的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其次,送达文书,应当直接交给受送达人,也就是违法建设处罚决定书中的被处罚对象。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可以交给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法人、主要负责人安排的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同样,这些签收人也需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以上两种都不难理解,能本人签收的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有条件的其他人员可以签收,但是都要记得签送达回证,注明收到的日期。送达回证可以自己保留一份或者拍照留存。我们也建议,不论是自行至行政机关领取处罚决定的,还是执法人员送上门的,送达回证必不可少。不要总觉得签了字就会影响自身权益,签对了字反而是在保护自己。
02图片来源于网络即便我这样说,肯定还是有人会拒绝签字,不论是处于心里的不服气还是担心,以各种方式拒绝签收。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的正确做法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也就是执法人员及见证人一起签名或盖章,然后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这样的方式就是我们常听到的“留置送达”。有人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只要我打死不开门,坚决不签字,执法人员、行政机关就没办法把处罚决定送达给我,这个处罚决定对我就不会生效,这样的想法是非常错误且会直接影响你的后续法律救济途径,导致很多人错过最后拯救房子的机会。
说了这么多,希望大家了解,只有通过上述方式送到你手里的处罚决定才是经过了合法送达的。遇到处罚决定,别躲别怕,按照合法程序接收它。至于收到之后怎么办?记得来找我!
中复律师,随时待命,为你的维权之路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