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程序存在瑕疵,违法吗

核心提示法之威严,重在维权。【案件回放】夏某是付女士的独女,是北京市D区X镇X村村民。付女士去世后,夏某作为户内成员,享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夏某在该地块上建有房屋。后来,夏某收到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夏某的房屋为违法建设,并要求夏某

法之威严,重在维权。

【案件回放】

夏某是付女士的独女,是北京市D区X镇X村村民。付女士去世后,夏某作为户内成员,享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夏某在该地块上建有房屋。后来,夏某收到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夏某的房屋为违法建设,并要求夏某在三日内拆除上述房屋。夏某认为在该地块有合法宅基地证,房屋属于合法建设,并不存在违法情况。且镇政府在作出该行为前,未进行调查取证,也未听取原告意见,未保障夏某的听证权,镇政府的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严重违法,请求法院撤销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经法院审理认为,镇政府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前,履行了调查、勘验、询问等程序,但在提交的送达回证上存在后补见证人签字的问题,且在送达回证中记载的送达方式与实际送达方式不符。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本案中,夏某的房屋享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有权在该土地上建设房屋,并未存在违法。而镇政府对夏某房屋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时,以在建筑物大门处张贴的方式送达文书,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轻微违法。

【京尹律师提醒】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四种方式。在送达程序上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只采取张贴方式,未直接送达,在送达程序上存在瑕疵,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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