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送达: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公告送达六种。
公告送达是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而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核心要点: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切记。关键在于尽最大可能让受送达人获悉公告的相关信息,公告送达是穷尽其他送达手段,无法送达才能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一是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也是首选的方式。凡是能直接送达的就应直接送达,只有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依序采取其他送达方式。二是送达方式是有顺序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损人利己”随意选择其中一种方式送达,而必须是前一种送达方式无法完成时,才能依序采取下一种方式。三是用人单位采用公告送达通知是有限制条件的,应至少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前提条件:1.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2.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
采用这种公告送达方式,应注意以下事项:公告送达的内容和方式: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帖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刊登的日期为准;公告期限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可能知道公告内容也可能不知道公告内容,但是法律规定均视为送达。为了规范和限制公告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核心要点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登记管理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①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②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③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④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⑤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①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②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③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④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⑤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①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②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③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④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①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②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④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⑤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百六十七条 送达方式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核心要点三:解除劳动合同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179号1995-07-3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吉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接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末用,直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末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企业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劳动工资处不归的职工,可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第六条和劳动部《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的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2008年1月15日以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因《复函》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配套文件,理应相应废止。但前述规定确立的企业向员工公告送达的相关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案实务中,却常被援引和参照。在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送达方式,更多的是参照《民事诉讼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通知时,可以选择的方式还有:
四是邮寄送达。用人单位向职工直接送达通知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邮寄送达应当通过专递方式。对于投递的地址,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确的,以职工身份证上载明的地址为准;没有职工身份证信息的,以劳动者最后向用人单位提供的住址信息为准。邮件签收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因职工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拒绝签收,导致通知未能被职工实际接收的,通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五是公告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通知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国内权威媒体刊登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通知的主要内容以及逾期答复的法律后果。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通知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能采取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的,尽量不要选择其他方式。对于职工本人或家属现场拒绝签收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通过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佐证。
电子送达、邮寄送达最好在劳动合同中作出约定。同样,对于新兴的送达方式,比如微信、QQ 等,只有事先约定职工同意这一方式接收通知方可。
送达步骤要规范。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通知时,能直接送达的,优先选择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难度但去职工家中方便的,选择上门送达或留置送达;上门送达有困难的,选择邮寄;邮寄未果的,选择在媒体上发布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属于平行、并列的送达方式,用人单位选择其一即可。只有选择上述方式送达未果后,用人单位方可采取公告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