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的经济往来离不开“契约”,随着经济的发展“契约”在人们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商务往来过程中“合同”成为规范各方主体的载体。无论多么完善的合同条款,都无法避免合同违约情况的发生。尤其是在合同违约情况发生后,合同中的“联系和送达”条款就发挥出重要作用,本文就针对合同条款中的“联系和送达”约定方式,简要陈述。
合同的“联系和送达”条款不存在万能条款,也不可能千篇一律。“联系和送达”涉及合同各方对送达地址、送达地址适用范围以及变更方式的确认。但是,并非每一份合同都适合,针对该条款进行长篇大论。以下几种合同“联系和送达”条款仅供参考。

01
第一种情况
合同为简单合同,这类合同本身全部条款就七、八条并且只占用一页纸,如果单独详细约定送达条款,就会造成合同约定的核心内容,还没有联系送达条款长,严重影响合同整体美观。
如果这类合同抬头或者结尾对合同各方的信息描述非常详细,如:甲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联系和送达”条款可以放在合同最后的“其他”条款中约定:“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和地址,为各方确认的有效联系和送达地址。各方或第三方裁判机构均有权按照该地址送达相应文书,如任何一方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否则由私自变更方承担不利责任”。
如果这类合同抬头和结尾也都非常简单,那么就需要单独增加一条简单的“联系和送达”条款,如:“ 甲方对本合同签订及履行事宜的指定联系人为: ;电话: ;邮箱: 地址: 。
乙方对本合同签订及履行事宜的指定联系人为: ;电话:;邮箱: 地址: 。
如须变更以上联系内容,应当及时通知到对方,否则,相关责任由私自变更方承担。任何一方需要联系和送达相关文书,均有权利选择邮递方式将文书按照上述约定送达于对方。”
02
第二种情况

合同相对复杂,对于这类合同可以充分描述联系和送达条款。
一、联系与送达
甲方对本合同签订及履行事宜的指定联系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和甲方授权代表: 。
乙方对本合同签订及履行事宜的指定联系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和甲方授权代表: 。
如须变更本合同上写明的联系内容,应当及时通知到合同其他方当事人,否则,相关责任由私自变更方承担。
各方的联系和送达相关文书,各方均有权利选择邮递方式将文书按照上述约定送达于其他方当事人。采用邮递方式送达的,以对方指定联系人或各方的工作人员签收日为送达日,对方拒收或因对方联系方式变更等原因导致未签收的,以邮件上载明的退回日为送达日。
二、联系和送达
1、甲方委派: 为甲方授权代表,负责甲方合同履行的工作。
甲方的通讯地址为: ,收件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为: 。
2、乙方委派 为乙方授权代表,负责乙方合同履行的工作。
乙方的通讯地址为: ,收件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为: 。
合同双方依本地址发送有关信函文件等。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发出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方式发出的,邮寄后第三日为送达日。以人手转递的,人手交递日为送达日。因一方所留地址有误或变更地址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的,责任由变更方承担,一方向变更未通知方所发送的信函文件等视为已送达。
三、联系和送达
1、双方在本合同首部中填写的住所地址即为其有效的送达地址。双方确认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非诉时各类通知、说明、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2、双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于变更发生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其他合同当事人履行书面的通知义务;仲裁及民事诉讼阶段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的通知义务。
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合同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3、各类通知、说明、协议等文件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专人递送的,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以挂号信发出的,以寄出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为送达日;
以特快专递发出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在寄出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
4、因以下情形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接受的,依然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
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的;
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的;

当事人或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的。
发生上述情形时,法院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按照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直接邮寄送达,即使由于上述原因受送达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5、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送达地址为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地址的,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同时有效。
6、本条约定作为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总之,一份完整的合同应当存在“联系和送达”条款的约定,但是要根据不同的合同要求,具体选择适合的“联系和送达”条款的表述。这样不但能达到约定该条款的目的,还能保证合同整体框架的美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