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浩哲律师解答“当事人拒绝接受时”如何送达

核心提示【问】对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拒不接受,电话不接,厂子搬迁,能用什么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浩哲律师解答】你机关可以采取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要注意不能将文书交付送达,行政处罚就不会对当事

【问】

对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拒不接受,电话不接,厂子搬迁,能用什么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浩哲律师解答】

你机关可以采取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要注意不能将文书交付送达,行政处罚就不会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率。

根据你的描述“当事人拒不接受,电话不接”,厂子作为受送达人时,除了向法定代表人有效送达外,还可向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送达同样符合民诉法的送达方式规定。如果两者均拒不接受,则无法使用直接送达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你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送达程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但因厂子搬迁,如果知道搬迁后的地址,你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但这需事先征求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鉴于当事人拒不接受的态度,因此你机关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另外,民诉法中规定了留置送达,鉴于厂子搬迁,你机关可以查询到该厂新地址后,实到该法人住所,通过见证人见证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可视为送达。同时如果你机关无法亲到该法人住所时,可以通过转交相关机关或单位代为送达。最终,当事人实在下落不明或无法采用上述途径完成送达时,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各种送达方式及其适用条件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达九种交付送达方式,分别是:当面交付、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传真送达、电邮送达。按照交付送达方式与当事人的关系,可以将交付送达方式分为四类:

第一类:当面方式。这类交付送达方式的特征是,知道当事人在什么地方,而且能够找到当事人,并将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当事人。

第二类:委托方式。这类交付送达方式的特征是,知道当事人在什么地方,但行政机关不便直接给当事人送达,就委托他人交付送达。

第三类:远程方式。这类交付送达方式的特征是,知道当事人在什么地方,但通过某些方式交付送达起来更方便,法律规定允许或者征得了当事人同意可以使用这些送达方式。

第四类:公告方式。这类交付送达方式只有一种送达方式其特征是:因不知道当事人在什么地方,就通过报刊、网络等方式将信息公布出来,无论当事人是否看到该信息,在一定时间之后就视为当事人收到了法律文书。

那么,如何适用这些送达方式呢?或者说,每一种送达方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在使用每一个送达方式时,有哪些规定?

一、当场交付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两种当场交付的方式第五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这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当场交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这是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后的当场交付。

二、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将法律文书以当面交付的方式,送到当事人的住所。这种送达方式是不能将法律文书当场交付后的法定首选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还规定,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相应方式保存送达证据的一种送达方式。只有在通过“直接送达”方式不能达到“送达目的”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能使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根据上述规定,留置送达有两种取得“送达证据”的方式一种是有关组织和单位见证,种是采用拍照、录像证明送达过程。

四、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委托其他单位或者组织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的一种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必须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刘浩哲律师提示,根据《民事诉讼法》“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规定,委托送达的单位应当是其他行政机关,不宜委托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因为受送达人的特殊职业和身份,送达人不能采取上述方式送达,而直接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代收单位转交受送达人。

刘浩哲,字启,法学硕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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