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残疾人员工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如何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
答:在纳税人已办理了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的前提下,您在“人员信息采集”中添加该人员时,在特殊情形中选择“残疾”,其他项目按实际填写;在“报表填写”中,“减免税额”项目填写税法规定的部分;在“其他附表”-“减免事项附表”中,双击打开员工的减免记录, 选择减免事项及减免性质。#关注小白学税,学习如何规避税务风险。

2. 退休人员再任职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关注小白学税,学习如何规避税务风险。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存在长期或连 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 入;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 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公告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3.哪些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 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 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按照国税发〔1998〕155 号文件解释,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 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关注小白学税,学习如何规避税务风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 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 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4.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1〕84 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 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 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但其个人合 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按照国税函〔2001〕84 号文件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当月取得工资薪金和年终奖选择单独计税,捐赠金额较大在当月工资薪金中扣除不完 的部分可以继续在当月年终奖中扣除吗?

答: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 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因此当月取得工资 薪金和年终奖选择单独计税的,因捐赠金额较大而在当月工资薪金中扣除不完的部分,可以 继续在当月年终奖中扣除。
6.个税 app 收入纳税明细查询中的"收入″包含哪些项?是税前收入还是税后收入?
答:个税 APP“收入纳税明细查询”中的“收入”指的是在预扣预缴环节,《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通俗来讲,即为不扣减任何费用、扣除的“毛收入”。不包括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也不包括不在个人所得税应税 所得范围的收入。
7.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与境内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补偿金是否均适用财税〔2018〕164 号第五条第款?
答:财税〔2018〕164 号第五条第款不区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8.男女双方 1-6 月婚前合租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扣除,7 月双方结婚后仍然租房,因婚后住房租金只能由一方扣除,请问另一方婚前已享受的住房租金能否继续扣除?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月按一定标准 在税前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1-6 月双方属于未婚状态,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政策。
9.我是一个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文件的规定,2020 年5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我可以申报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后,延迟至 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请问首个申报期是指 2021 年 1 月吗?
答:是的。
10.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如何确定?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 定。“
11.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 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本办法 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 的情形。因此,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在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