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混合经营型的模式,引入社会资本,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核心提示混合经营型是将水流、森林、山岭等生态资源的使用权入股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经营主体进而增收的一种实现形式。相较于资源开发型中生态资源使用权以承包、出租等为主,混合经营型实现形式以使用权的入股为核心,引入了社会资本壮大资源开发力量。伴随人民

混合经营型是将水流、森林、山岭等生态资源的使用权入股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经营主体进而增收的一种实现形式。相较于资源开发型中生态资源使用权以承包、出租等为主,混合经营型实现形式以使用权的入股为核心,引入了社会资本壮大资源开发力量。伴随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增加,城乡居民为乡村生态产品付费的边际倾向逐步提高,适当开发各类生态资源,增加生态产品供给,具有较强的市场需求和较大的发展空间。

一、典型特征

在自然生态资源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等改革推进的同时,农业农村对社会资本等外部投资主体的开放程度也不断提高。立足独特的生态环境,在不改变集体所有的前提下,通过混合经营提高生态资源利用效率,具备了内外部条件。而要发展混合经营型实现形式,需经过三个必备环节。

第一,生态资源使用权投资入股参股。与承包地经营权由农户作为主体入股不同,生态资源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作价入股。根据入股的面积,折算成股份。需要说明的是,在实践中,生态资源使用权具体化为经营权。

如贵州省岩脚村将37.8亩集体荒山、河滩地经营权折价入股贵州农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参照该市28600元/亩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作价,合计股金108.1万元。

第二,由合作社、农业企业、经营大户等具体负责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将生态资源经营权直接入股到外部经营主体,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同开发、联合经营。如重庆市庆丰山村以面积5000多平方米的天然溶洞资源入股,与经营大户合作发展溶洞泉水豆芽产业,形成了“村集体+经营大户”的组织形式及合股联营的经营方式。

再如甘肃省康盛村将400亩集体荒滩入股到金禹川农业旅游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发展冷链物流与育苗,形成了“村集体+企业”的组织形式。在生态资源入股之后,也可依托产业园区建设,发展规模经营。如贵州省舍烹村将村集体的120亩银湖水面经营权入股旅游公司,并依托哒啦仙谷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区,实施水上乐园项目开发,形成了“村集体+企业+产业园”的组织形式及参股合营的经营方式。

第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股份参与分红。与资源开发型通过统一经营等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经营收入不同,混合经营型实现形式通过生态资源入股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分别获得了资产分红收入与财产性收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与其他经营主体之间,按照生态资源使用权所占的股份进行分红。如贵州省岩脚村村集体和库区农户以水面经营权入股分别占股10%、40%,项目投入运营后按股分红。

二、

积极作用

借助充裕的生态资源,探索混合经营型实现形式,既是生态资源保护利用方式的创新,又是农村集体经营方式的创新。一方面,使生态资源价值得到了有效转化。在保护修复生态环境、强化生态功能的同时,通过生态资源使用权入股,直接使其转换成了有价值且可分红的资产,以及可开发且有市场的产品,拓展了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的保值升值渠道,彰显了乡村的生态优势与后发优势。

如贵州省舍烹村充分挖掘了生态资源的开发潜力,将水面、湿地、生态林、河沟等各类生态资源的使用权入股到生态旅游相关项目,每年可获得固定比例的分红,且随着经营收益的增加,分红也会增长。另一方面,使混合经营方式得到了充分应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生态资源使用权入股到其他经营主体之后,通过合股联营、参股合营等多种混合经营方式,调动了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积极性,有利于发挥外部经营主体的资金、技术、人才等多种优势,提高资源性资产的经营水平。

对于集体内部来说,增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联合功能,丰富了农村集体组织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生态资源所有权、将使用权集中入股,能够将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联结起来,持续增加集体和农民的收益,使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利益联系更加紧密。尤其是发展了“村集体+企业+产业园”等组织形式,通过园区的集聚和辐射效应,促进了生态产业化。如甘肃省东湾村将1500亩集体荒滩,加上481.3亩集体弃耕地,和90万元财政资金一并入股到鑫浩农业公司,撬动社会资本6000多万元,不仅将生态资源、荒废资源和各类资金优化组合,弥补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不足的缺陷;而且依托“村集体+企业+产业园”的组织形式,建设千亩戈壁生态农业产业园,实现了生态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三、

适用范围

以生态资源使用权入股为核心的混合经营型实现形式,在将生态功能放在关键位置、生态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如案例中的贵州省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重庆市城口县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这些地区既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为构筑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支撑;又探索生态产品生产和供给,为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积累经验。在这些地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和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等能够先行先试,为农村发展混合经营型实现形式创造了条件。一方面,自然生态资源产权清晰。

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确权登记后,需进一步界定产权主体权利,明确资源的权属、面积、区位等详细信息。厘清生态资源产权和数量之后,才能通过折股转变成在其他经营主体和经济组织的股权。引入外部投资前,应保证成员获得做股量化的收益权,并由村集体集中使用权,形成与外部投资人谈判的条件。如重庆市城口县进行了生态资源普查登记、生态产品价值评价核算,建立了生态资源台账和数据库。

岚溪村完成了清产核资、股权界定、股权量化等程序,进一步确权确股,成立了包含223户集体经济成员的股份经济合作社,之后将风景资源以495万元折价入股,成功引入了市场主体盘活资源。另一方面,绿色发展方式明确。利用生态资源发展混合经营,需依托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业等具体的生态产业,提供农产品和旅游产品等类目多样的绿色产品,才能将生态优势持续转化成绿色发展动能。此外,随着国家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整体布局,各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的力度将加大,混合经营型实现形式在农村的应用范围将更广。

四、

约束条件

与资源开发型实现形式相比,混合经营型实现形式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收提供了新的渠道,但其发展受到了一些因素的制约。一是生态资源评估定价较难。虽然明确了自然生态资源的所有权,整合了可开发的资源并放活了使用权,但在实践中各地生态资源的定价差异较大。尽管多数地区是按照生态资源的面积衡量价值,然而,由于缺乏完善的定价机制,没有可参照的统一标准,导致部分生态资源的价值被低估。如贵州省新寨村,村集体将资源入股生态旅游项目,其中,3000亩集体生态公益林入股仅分红1.1万元,而2460亩土地入股可分红4.9万元。

尤其是开发后的产品价值信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是高度不对称的。二是与外部经营主体合作的风险。生态资源使用权所占股份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分红。在混合经营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占比仍不高,导致其后续入股的动力不强。如表6-6所示,贵州省舍烹村将320亩的村集体湿地用于合作社开发生态观光旅游项目,村集体仅占股5%,年分红仅0.34万元。三是生态产业投资回报缓慢。开发部分生态资源之前,需对其进行治理和修复,这需要政府和社会多方的资金投入,造成开发成本较高。之后,培育生态产品,建设产业园区,都需经过较长的周期才能得到回报。

对于社会资本来说,在存在可盘活的非农用地资源和可开发的生态资源之间,会优先选择投资回收期较短的存量盘活型实现形式。如甘肃省东湾村将荒滩等入股发展戈壁生态农业,2018年开始分期建设千亩戈壁农业产业园,2020年春天120座戈壁高标准日光温室才建成并投入使用,开展洋葱和红辣椒育苗。但是,混合经营型实现形式所能创造的生态价值是不可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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