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世界各国意识形态不同,且处于PPP发展的不同阶段,因此各国对同一操作的术语叫法不同,或者对同一个术语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但是,通过比较众多PPP实践项目,PPP大致可以分为外包、特许经营和私有化三大类,如图5-19所示。在具体的操作方法上,哪些常见的方式属于pPP模式呢?财政部文件里的PPP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一运营一移交、建设一拥有一运营、转让一运营一移交、改建一运营一移交、建设一移交一运营;而在发改委的文件里PPP包括BOT、BOOT、BOO,BT不在其列,可以推测,PPP模式从政策意图上看,非常重视运营。
1.外包类

外包类PPP项目包括模块化外包和整体化外包。
模块化外包模块化外包PPP项目一般是由政府投资,私人部门承包整个项目中的一项或几项职能,例如只负责工程建设,或者受政府之托代为管理维护设施或提供部分公共服务,并通过政府付费实现收益。在模块化外包类PPP项目中,
私人部门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模块化外包模式适合于简单的辅助性工作或事务,这些事务既需要专业性又便于效果检查,最好可以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进行外包,使政府方获得更优的合同条件;合同期通常在5年以下。对在营项目还可以采用管理竞争的方式让现有的公共机构与民营机构开展竞争。其优点是政府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并获益于民营方的专业技能,可以在降低政府的财政压力的同时保证更好的服务;但是对于公共服务性要求较高的外包项目,政府不得不加大监管力度,一旦民营部门毁约,那么再进行服务的成本则很大,项目实施转让他手,存在着削弱所有者控制的可能及降低了对公众需求变化反应力的可能。
整体化外包整体化外包模式常见的形式是委托运营。
委托运营是指政府拥有资产所有权,但是将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委托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不负责用户服务的政企合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期间政府向项目公司支付委托运营费用。委托运营模式适合于物理外围及责任边界比较容易划分、重视运营过程、运营责任重大的项目。这种形式适用于大多数公共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包括水和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体育场馆等。
O&M的优点是转移了项目的设计、建造及运营风险,政府可以专注于其核心监督职责;同时提高了建设效率、管理效益及项目运营与维护的质量;推动机构创新以提高资金的价值及收益。但同时政府对设施运营的控制权降低,要求政府按照合同进行更密切的监督;建设与规划要求可能出现冲突,需较长时间适应双方的合作沟通;民营企业在某些方面的融资能力不如政府;如运营者运营不利,公共部门需重新介入项目运营,增加了成本。
2.特许经营类特许经营项目需要企业参与部分或全部投资,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权的方式获得项目经营权,根据项目的实际收益情况,公共部门可能会向特许经营公司收取一定的特许经营费或给予一定的补偿,项目的资产最终归公共部门保留,即合同结束后要求企业将项目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移交给公共部门。常见的PPP特许经营模式包括BOOT/BOT、.TOT、ROT。

建设一一运营一移交
建设一一运营一移交[Build--一Operate-一Transfer,B0 OT/BOT]是指政府以特许权的方式将公共资产项目委托给项目公司,双方签订合同,项目公司负责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及提供服务,合同期满后,项目公司无偿地将项目移交给政府的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BOOT/BOT模式适合于有收费机制的新建设施,譬如水厂、污水处理厂等终端处理设施,是最为常见的公私合营的投融资模式。尽管如此,政府对BOT项目仍有特许协议下的监管权利和战略上的最终控制。BOOT/BOT的优点包括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降低投资风险:企业为盈利提高管理效率,进而增加项目运作效益;企业专业技能及先进管理促使很多政府目前无力推动的项目提前完工,满足社会与公众需求;同时这种模式带动了企业的发展,为公众提供了很多就业机会。其缺点主要包括程序复杂、合同文件繁多;投资额巨大、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特许权到期后,如果政府在运营及管理方面与企业差异较大,可能造成转交后项目停滞。
转让一运营一移交转让一运营一移交是指政府将公共资产的所有权有偿转让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运营、维护和提供服务,合同期满后资产及其所有权转移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一般为20~30年。
TOT模式适合于大部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有收费补偿机制的基础设施,政府部门希望通过经营权转让套现。在国内实践中,移交给民营机构的仅为经营权以及包含资产所有权的两种交易条件都出现过。前一种交易非常类似于政府一次性收回几十年设施租金,因此被称为POT可能更准确;若不为融资,可以采用LOT的模式引入民营机构,政府仍可获定期租金收入。
其优点包括,如果与私人合作者的契约得到良好的履行的话,政府能够对标准和绩效进行一定的控制,而且不承担所有经营的成本;企业运作提高了建设、运营成本与效果。但是在当私人合作者破产或者经营绩效不佳的情况下,要替代其存在增加成本与难度等问题;公共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可能因为暂时的民营化而失业,在民营化的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其他问题。

改建一运营一移交改建一运营一移交是指政府在TOT模式的基础上,增加改扩建内容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OT模式适合于大多数需要扩建/改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娱乐设施,若设计得好,可以是一种非常贴近项目实际情况的投融资模式。其优点包括降低政府的融资成本,提高政府采购的弹性化;解决了政府缺乏扩建工程资金的问题,同时又将原有设施的运营管理结合起来,能够利用民营部门的经验,提高建设速度和效率。但是由于以后设施的更新不包含在契约中,这便为以后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带来困难;变更契约可能增加成本和费用,因此政府需要比较复杂的契约管理程序。
建设一移交一运营建设一移交一运营是指民营机构为基础设施融资并负责其建设,完工后即将设施所有权、市政公用类,经尝试,发现合格的私人主体也能承担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任务,而且更有效率。于是,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通过合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渐成趋势,这大致就是PPP模式的由来。
4.2合作期限相对较长这个期限最好包括从项目前期准备到后期运营的全过程,其中运营期在3年以上。通过项目全过程的参与,社会投资人可以增加其对项目的全面了解,更有效地识别和管控项目风险;对于政府而言,则能更好地掌握建设运营成本信息,主动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在保障项目公司获得基本收益的同时又不至于获取暴利。对于短期一次性完成的公共服务项目,不宜采取PPP方式,如果需要,可以改用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实施,并签订短期服务合同。
4.3项目具有一定的专业要求,且存在足够多的潜在社会合作主体PPP项目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取得“1+1>2”的效果,双方要优势互补,其中社会资本的相对优势主要体现在资本、技术、管理等方面,而且往往体现为综合优势。如果项目内容属于简单辅助性内容,或者虽然专业性较强但内容单一且已相对标准化;二是完全由政府支付服务费用,是最需要推行PPP模式的,比如污水收集管网设施、市政道路等,在传统BT或EPC模式下,重建设、轻运营易导致设施建成后不能发挥应有的功效,甚至出现豆腐渣工程。而在PPP模式下,项目主体需要统筹考虑项目全寿命周期的成本,因此有效避免了前后脱节的问题,从而保障项目设施的可用性和运行绩效达标。
从融资的角度来看,收费机制不完善的项目也可以应用PPP模式,虽不能从总量上降低政府支出,但通过分期支付的方式可以平滑当期的财政支出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