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直接融资环境下的中小企业融资。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往往具有一些发明专利或者创新的商业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吸引那些专注于此类市场的种子基金或天使基金,这些风险承受能力强大的风险投资是直接融资市场上创业企业重要的资金来源。
而随着企业逐步发展,结束种子轮融资的创业企业还会迎来二轮三轮甚至更多轮风险投资,继而通过创业板市场等融资市场公开募集资金,创业板等直接融资市场在为企业公开募集资金的同时,也为之前投资的风险资本提供了推出机制,以利于其继续寻找其他面临融资约束具有潜力的创业企业。
最后来看政策性融资环境下的中小企业融资。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受到自身约束的信息不透明、经营记录缺乏,信用水平不彰、财务制度不规范等现象在其发展的早期更为突出,基于这一现实,政策性金融的及时介入有助于其在早期获得融资支持。这些政策性的帮扶措施包括建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性银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优惠贷款、政府贴息、以及定向降准降息等。另外,成立专门的面向特定区域的中小金融机构、地方性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也是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都能够在较大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
从美国、加拿大、德国以及日本等过的经验来看,这些国家均较早制定了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和技术创新的法律法律,其中美国的政策体系涉及了中小企业专门的管理机构设置、融资支持政策、政府采购倾斜、有序公平竞争和技术创新支持等领域,加拿大和日本则主要关注于中小企业的商业贷款环境改善,德国除了全国性的专项法规,各联邦州还有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相关法规。印度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建设相对较晚,但成立了专门的中小微企业委员会,专门就影响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现有政策法案和各种因素进行审查,并为新政策的出台提供建议。
除了建设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之外,各国还建立了专门的政府管理机构来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美国的小企业委员会和小企业管理局就是专门引导和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官方机构,其中前者隶属于国会,后者则是政府组成部门,是永久性的联邦机构成员,专门负责制定和协调有关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特别是注重发挥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职能。
德国的小微企业局隶属于联邦经济和劳动部,其职能主要是制定联邦赞助资金援助的有关政策和具体规则,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联邦资金支持。而在具体的执行层面,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和德国平衡清算银行,则是专门支持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很好地贯彻联邦政府有关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各项政策。

日本根据《小微企业厅设置法》建立的小微企业厅隶属于通产省,是日本管理小微企业的最高行政机构,其职能一是专门制定和推进实施有关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二是实际解决中小企业经营过程面临的资金困难,指导企业的经营管理。新加坡设立有专门的企业发展局,其目的是促进大中小型企业的深度合作和企业联盟,特别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从生产率提升、业务能力创新、数字化转型、人才培训和海外市场开拓在内的综合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育。
印度则在 2007 年通过整合其原来的小规模工业部和农业农村工业部成立了中小微企业管理部,整体负责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制定和方案实施,并对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测,帮助解决中小企业在经营方向和融资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我国负责中小企业发展宏观指导的中小企业局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其主要职能是制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特别是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体系;而有关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主要机构则分散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如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工具和债券市场建设,银保监会负责制定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差异化的金融机构监管政策,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则负责制定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各个国家都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一些国家也设立了专门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信贷支持方面,美国的小企业管理局会为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支持,以帮助其获得银行信贷,其中主要的 7贷款担保比例可以高达 75%-85%,而为了应对小企业发展的不利宏观环境冲击,该比例甚至可达 90%,504贷款担保可以达到 40%,另外,中小企业局还提供各种出口贷款担保,并直接提供各类灾害贷款。
德国成立的复兴信贷银行和平衡清算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则长期未中小微企业提供低于市场利率 2-2.5 个百分点的低息贷款,各联邦州的一些非盈利性质的担保银行则可以为无法提供抵押的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日本开发银行作为日本的政策性银行,为特定高科技中小企业提供以知识产权为质押的贷款产品,这为具有较高发展前景但缺乏资金的中小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

韩国规定商业银行的新增贷款中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不能低于一定的比例,全国性的银行不得低于 45%,而专注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银行则是不能低于 60%。新加坡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形式多样的贷款支持计划,其中最具特色的是为缺乏抵押物品的小微企业提供不超过 5 万元的无抵押微型贷款,这种贷款的风险由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分别承担 50%,每年大约 4%左右的中小企业可以获得相应贷款。我国通过执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目标以及“两禁两限”规定要求金融机构的信贷资源优先向中小微企业倾斜,落实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政策。
专门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除了能够直接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之外,往往还具有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的作用,能够起到杠杆效应。美国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就成立了引导小企业直接融资的特殊私募投资基金,运用杠杆机制引导社会资本为中小企业注资,截至 2019 年,相应的基金数量已经超过了 300家,管理的资本规模达到 278 亿美元,投资的各类小企业更是超过了上万家。
德国的高科技创业基金由联邦政府、政策性银行以及包括西门子在内的大型企业共同出资成立,通过向获得申请的中小企业提供不超过 50 万欧元的可转股次级贷款和为期 7 年的 150 万欧元后续创业投资两种方式,为成长性高科技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欧盟也通过杠杆机制出资 10 亿欧元成立欧洲投资基金吸引了超过 300 亿欧元的银行贷款和风险投资,为超过 40 万户欧盟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其 2014 年启动的为期 7 年的―地平线 2020计划则专门致力于为欧盟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超过 6 亿欧元的直接和间接资金支持。
英国的中小企业成长基金成立于 2011 年,其主要的资金来源于银行家协会、渣打银行、巴克莱银行等,初期共募集资金 25 亿英镑,致力于为高成长性企业提供 200 万-1000 万不等的投资资金。
在印度,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信托基金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支持基金,其主要向小微企业发放不超过500 万卢比的担保贷款,企业并不需要支付这类贷款的担保费用。在我国也有相应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专项补助基金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