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金融脱媒趋势下,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必须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并合理引导。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金融脱媒趋势下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
对商业银行的业务限制予以适度放松。从国际经验看,西方商业银行的经营策略在金融脱媒趋势下发生了根本性转变。首要原因是金融制度的及时调整,同时政府适度放宽了对银行业的限制,间接推动了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以美国为例,在大萧条之后,美国政府及时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形成了银行与证券的分业经营。20 世纪80 年代,为提高商业银行竞争力,美国政府又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取消混业经营限制,允许银行、保险、证券的混业经营。由此可见,美国政府意识到了金融脱媒对商业银行所带来的冲击,从法律层面给予制度性指导,保证商业银行实现全面发展。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金融脱媒对以银行为媒介的间接融资带来了严峻挑战,证券市场直接融资比重不断提高。为此,商业银行不得不加快金融创新以进军资本市场。混业经营有助于商业银行抵御金融脱媒带来的利差收窄压力,使商业银行能够充分发挥渠道和客户优势,逐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开拓新的利润空间。
当前我国金融业虽然仍实行分业经营。但随着金融脱媒趋势的进一步深化,商业银行为寻求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已逐渐开始突破分业经营的界限,通过金融创新开展综合化经营。“十一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分别明确提出要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试点,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并稳妥地开展综合经营试点,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能力与水平。推动中信、光大集团公司的深化改革,并在此基础上办成更多真正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由此,也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
从我国当前经济金融发展的格局来看,以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模式在短期内不会发生大的变化。但金融脱媒对商业银行间接融资模式所带来的冲击仍不能忽视。金融脱媒趋势对我国商业银行未来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金融制度建设,以保证我国商业银行在为实体经济提供稳定资金支持的同时,保持自身健康、持续发展。
首先,尽快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改革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自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正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来,各项筹备工作陆续展开。2014 年底由人民银行起草的《存款保险条例》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为此,酝酿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正式进入了倒计时阶段。
我国当前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模糊的制度边界过度覆盖了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扭曲了金融资产价格,影响了投资者对资产风险属性的认知程度;另一方面,这种制度无法形成金融机构的差异化竞争,导致一些风险偏好型金融机构为博取较高的收益率而过度承担超过其承受能力的风险。

因此,确保金融脱媒趋势下商业银行的公平合理竞争,首先要将当前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显性化。只有构建完备的存款保险制度,才能为利率市场化改革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银行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有利于监管机构的事前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金融机构为追逐高收益而过度涉足高风险业务。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还可累积足够规模的资金,以应付某些金融机构在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危机。
其次,加快金融企业改革,保证金融市场的多元性。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大中型企业将主要通过资本市场融资,而中小企业和个人则主要通过银行融资。为此,可积极推动社区银行的创办和发展,以进一步满足中小企业和个体经济的资金需求。另外,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银行的改制和增资扩股,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服务,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提高金融服务质量。从而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
最后,建立金融机构违约及破产的处置机制。随着金融脱媒趋势的深化和来自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加剧,商业银行存贷业务将大量缩减,经营利润将大幅下降,未来商业银行合并、重组、破产及倒闭的可能性增加。为此,必须加快制定并颁布《金融机构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算、保护、接收和退出制度,一方面使得符合破产条件的金融机构在破产清算流程和强制退出市场等方面都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保护了存款者利益。
金融脱媒趋势推动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日益深化,逐渐模糊了金融业与非金融业、银行业与非银行金融业的界限,改变了传统的分业经营局面。很多金融产品互相交叉,各机构展开了名目繁多的业务与工具创新,表外业务不断增加。一旦创新业务突破商业银行原有的行为边界,而监管部门又没有明文限制,必将出现监管效力下降,监管方法过时,监管无法可依,大大削弱监管的有效性。
第一,加强监管的协同性。金融脱媒趋势推动了商业银行的混业化。相比商业银行分业经营而言,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更加严峻的考验。由于当前我国仍实行分业监管体制,并不适应未来混业监管的要求。因此,积极应对金融脱媒背景下商业银行的转型求变,必须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监管权限,此外还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2013 年 8 月国务院同意由人民银行牵头成立包括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在内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重点围绕金融监管开展相关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了各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框架。
第二,加强对商业银行表内同业业务的监管。近几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迅猛增长,已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同业业务,发生了质的变化,成为商业银行规避监管、控制贷款规模、获取盈利的重要方式。同业资产规模和同业负债规模的变化会影响商业银行经营的稳健性,尤其是同业负债占比的上升不利于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从商业银行负债构成来看,目前企业、居民负债占比虽然较大但相对比较稳定,负债方的波动主要源于同业负债,同业负债规模的增长成为近几年来银行信贷规模进一步扩张的主要资金来源,由此进一步加大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2013 年的两次“钱荒”就是最好的佐证。

为此,必须适时加大对商业银行表内同业业务的监管。2014 年 2 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开始全面实施《新三版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构建了系统性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商业银行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水平,促进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同年 5 月一行三会及外汇局又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金融机构的同业业务,对同业类型的非标业务产生了一定的约束。尤其是规定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更是对同业负债业务提出的严格监管要求。
第三,加强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金融创新是一国金融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增加收入。虽然当前我国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但与国外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发展空间仍然很大。金融脱媒趋势下,商业银行传统利差收入面临收窄压力,表外业务收入必将成为未来商业银行增加盈利的主要方向。
由于表外业务既不受监管资本的约束,也不受贷款规模的限制,因此,商业银行常常将表内风险资产通过各种渠道转化为表外资产,以进一步弱化其潜在的风险。金融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金融创新带来的宏观和微观层面的风险因素,密切跟踪与表外衍生产品相关的各类风险,防止风险的进一步扩散或向表内转移。2013 年 3月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理财业务发展,对商业银行规范自身业务结构、防范化解理财业务风险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结语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规避监管、增加盈利的创新业务将会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及金融脱媒趋势的不断深化而层出不穷,相关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制度也须不断地与时俱进,即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制度应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并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