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涵盖了金融领域的数字创新,和技术驱动的商业模式创新

核心提示金融科技的概念与发展现状。金融科技的应用已有很长时间,但近两年金融科技这一概念在我国才开始广为探讨和使用。金融科技基本包含了先前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概念,同时又强调科技在金融服务中的应用。体现了国家战略层面对信息技术应用于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互

金融科技的概念与发展现状。金融科技的应用已有很长时间,但近两年金融科技这一概念在我国才开始广为探讨和使用。金融科技基本包含了先前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概念,同时又强调科技在金融服务中的应用。体现了国家战略层面对信息技术应用于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

互联网金融的提法在我国出现的较早,从某种意义上来看,现阶段金融科技的概念是互联网金融的延续和递进。谢平和邹传伟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不同于商业银行主导的间接融资模式,也不同于资本市场主导的直接融资模式,而是第三类融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支付更便捷、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更高效,可以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

互联网金融具有财富管理的金融功能,一方面能够渗透更多的客户群,二是能够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营销网络。吴晓求认为互联网金融,指的是具有互联网精神、以互联网为平台、以云数据整合为基础而构建的具有相应金融功能链的新金融业态,也称第三金融业态。

并将互联网金融业态分为四类:第三方支付、网络融资、网络投资和网络货币。与金融领域传统的科技运用相比,金融科技更加体现出融合性、平台性和智能性的特征。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核心是利用新兴技术改造或创新金融产品、经营模式和业务流程。

Ancri认为金融科技是一类由使用技术使金融系统和金融服务效率更高的公司组成的行业。国内外金融科技发展模式不同,王达认为中国的金融科技发展具有制度优势、规模优势和后发优势。因此,中国应明确金融科技创新的战略定位,在普惠金融、消费金融、智能金融以及监管科技等重点领域不断增强创新和应用,推动金融改革发展。

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在拓宽金融的可获得性、提高金融体系深度和效率的同时,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金融科技涵盖了金融领域的数字创新和技术驱动的商业模式创新,此类创新可能会破坏现有的行业结构并模糊行业边界,促进去中心化,改变现有公司创造、交付产品和服务的方式,为企业发展提供新的路径,使获得金融服务的途径更加民主化,但同时可能带来重大的隐私、监管和执法等方面的挑战。

世界银行在移动支付的研究报告中认为移动应用程序不仅可以增强个人用户的能力,还可以丰富他们的生活方式,并从整体上促进经济发展。移动应用程序使手机具有强大的功能,可作为在线世界的门户。

在高速网络、社交网络、在线众筹等创新的推动下,新一轮的智能手机应用程序以及服务的“整合混搭”正在让移动电话改变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活。BIS认为新兴市场经济体中很大一部分人口仍然没有银行账户,但是较高的移动电话拥有率已经允许向没有银行账户的家庭和中小企业提供基本金融服务,包括无现金支付。大型科技公司可以为普惠金融做出贡献。

特别对于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有可能可以增加先前没有银行账户的人群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大型科技公司提供的第三方服务还可以提供诸如人工智能和数据分析之类的技术路径。其经营活动也可能对金融稳定构成风险,这些风险包括杠杆、期限转换、流动性错配以及运营风险。

关于金融高科技带来的风险,Jagtianietal.认为金融科技领域增长很可能会影响银行体系安全以及金融市场的稳定性,例如在信贷决策中越来越多的使用非传统数据以及运用人工智能等先进的技术,这些功能强大的新工具正在改变金融产品及服务的生产、交付和消费方式,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

面对目前的监管形式,Philippon认为在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服务仍然较昂贵,并且受制于政治上的经济和协调成本,监管方式不可能产生巨大的结构性变化。刘璐和金素通过分析科技风险对金融发展的作用机理,指出科技风险在金融领域具体表现为资产定价失误、科技超越理性以及网络传染性。

金融科技发展对金融监管和金融稳定带来的冲击正在引起重视。皮天雷等提出需要及时考虑到金融科技带来的风险,例如技术风险、系统风险和监管风险,监管体系改革应结合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和云计算等金融技术。

周仲飞和李敬伟认为在金融科技的背景下,监管机构在制定政策时应同时关注金融系统的内生性风险和外生性风险,金融监管范式应及时积极转变,引入适应性、试验性、数据驱动监管。金融科技的创新形式层出不穷,突破了金融业务的行业边界。

沈伟认为对金融科技的监管重点应逐渐从准入监管转为行为监管,运用数字化技术推动金融监管科技的发展。黄浩认为数字金融改变了传统的金融系统的支付和清算结构、金融信息互通的方式,但数字金融技术并没有更改掉金融的核心内涵,因此不应将其置于传统监管系统之外。

金融科技发展需要在提高金融效率和维护金融稳定之间寻找平衡。Navarettietal.认为金融科技公司与银行的角色有差异,银行充当其客户的委托监控者,他们管理投资者的信贷风险,部分在资产负债表中持有一部分,而金融科技公司的平台具有发起和分配功能,并且不会将风险保持在资产负债表上;

因此,一般而言金融科技公司直接管理信贷风险和收集信息的动机不那么强,或产生一定的道德风险。杨东提出金融科技快速发展更加显化了传统金融监管的困局,因此要在审慎监管、行为监管等维度的基础上加入科技维度,丰富现有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方式,以便达到经济健康发展、金融稳定的目的。

Anagnostopoulos认为金融科技背景下监管方式的改变重点在于与时俱进,使监管与技术进步保持一致,可以帮助金融系统稳定。朱太辉和陈璐与Anagnostopoulos的观点有相似之处,他们认为金融科技监管需要完善的持续性风险监测与评估,在此基础上在合适的时点调整监管政策,借助信息科技改进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

针对金融科技形式多样、覆盖范围广的特点,监管机构应重视跨机构甚至跨国家的监管协作。因此,FSB认为金融科技发展可以按其目前提供的主要经济功能进行分类。这样做有两个好处:第一,通过与现有金融市场结构相比,可以得出金融科技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第二,将分析重点放在行为和结果上,而不是金融科技服务提供商或基础技术。

金融科技公司对金融业的影响未有定论。一类观点认为金融科技起到了颠覆和创新的作用。Arneretal.认为金融科技对现有的金融市场造成的影响符合经济学大师约瑟夫熊彼特提出的破坏式创新的概念内涵。

然而,这一“破坏式创新”有利有弊。邱晗等使用地市级的数字金融普惠指数研究金融科技对于银行业的影响,发现金融科技改变了银行的资产负债行为。在负债端,银行更加倾向于同业拆借类的批发性融资手段,主要原因在于金融科技加剧了存款端的竞争,互联网货币基金和理财产品等拥有较高的收益率,更加便捷,吸收了很多原本是银行的存款。

银行为了吸引顾客推出理财产品,又会将一部分存款转化成理财产品。减少了银行的资金来源,所以银行更加依赖于批发性融资。这一过程中银行净息差减小,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利率市场化。郑志来使用全国层面的互联网发展数据,实证发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存在挤压效应,并对其经营业绩、商业模式造成冲击。

互联网金融虽没改变金融的基本功能,但是重塑了金融服务的提供和获取方式,一定程度上冲击了银行业。大型科技公司的竞争影响可能大于金融科技公司的竞争影响。大型科技公司通常拥有庞大的已建立的客户网络,并享有知名度和信任度。在许多情况下,这些公司还可以使用通过其他服务生成的专有客户数据来帮助根据个人客户的喜好定制其产品。

结合强大的财务状况和获得低成本资本的渠道,大型科技公司可以在金融服务领域快速实现规模扩张。在存在网络效应的地方,例如在支付、结算、贷款以及潜在的再保险中,尤其如此。交叉补贴可以使大型科技公司以较低的利润率运营并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

另一类观点则认为金融科技对传统金融业可以起到合作和互补的作用。梁璋和沈凡认为互联网增进技术与金融的深度融合,是金融需求和技术发展相互促进的结果。FSB认为,迄今为止,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之间的关系似乎在实质上很大程度是互补和合作的。

金融科技公司通常没有足够的渠道获得低成本资金或客户基础,从而无法对成熟金融市场领域的老牌金融机构构成严重的竞争威胁。通过合作,金融科技公司可以在规模相对较小的情况下有效地运营,并且按照司法管辖范围和商业模式的差异,可以不受一些金融法规的监管,同时仍可从现有的客户基础中受益。

同时,现有企业可从获得竞争优势的创新技术中受益。吴晓求基于金融改革的视角,认为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相互匹配,对中国金融业改革有重大意义。

结语

在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银行应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进行转型。林雪认为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要结合自身平台的优势将传统的金融产品互联网化,注重优势互补、进行跨行业合作,使服务渠道多元化一体化,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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