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UC资讯 生活财经
11月25日,上海市中法对金银猫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至案发,金银猫公司共造成4.2万余名投资人实际经济损失17.86亿余元。

金银猫公司成立于2013年,并设立金银猫网络理财平台。为谋取非法利益,金银猫公司通过发假标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发行理财产品。今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金银猫公司以涉嫌非法集资提起公诉并公开进行一审审理。截止案发,金银猫公司共造成4.2万余名投资人实际经济损失17.86亿余元。
2018年以后,P2P行业进入多事之秋,监管严格、介入征信系统、爆雷潮等等。在监管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P2P平台越来越规范了,但依然有一些不法分子以身试法,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不择手段。但国家并没有放纵这些平台,纵观近两年的经济案件,有很多不法平台多因非法集资而被定罪量刑。这些平台欺骗投资者的方式也有很多,包括公司自融、投资股票房产等,以及像金银猫公司这种发假标募集资金的。
假标是指在P2P行业内,部分平台出于各种目的,虚构借款人用来发标吸引资金,投资人的资金并没有实际投给真实借款人,而是被挪用于其他目的。那么平台发假标的目的是什么呢?投资者由该如何辨别发假标的平台呢?
平台发假标的目的包括两种,一是为了诈骗,比如金银猫公司;另一个就是为了自融,比如迷你金服。
一、诈骗
P2P平台为了诈骗而发假标主要存在于新成立的平台。这些平台没有备案,没有银行存管,往往通过高息、发布虚假标的来吸引投资者,当投资者投入资金后他们就会卷圈跑路。还有一些发假标的新平台是出于营销目的,为了提高关注度,吸引更多投资者而虚构一些虚假标的。打造出平台很专业,有很很多人借款。这一招对很多喜欢投资高人气平台的投资者很受用。
二、自融
自融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禁止的行为,但依然有很多公司因为资金链断裂选择通过P2P平台进行自融。这些发假标进行自融的平台往往会具有着几个特征:
1、信息披露较差。因为是通过发假标进行自融,并没有真正的投资项目,也没有真实的借款人,所以在标的借款人的披露上信息一定会披露的比较少,如果你进行询问,回答一定会闪烁其词,没有准确的答案。
2、发表源源不断。平台自融其实和庞氏骗局的本质差不多,都是以新补旧,那么就不会存在淡季和旺季。平台会有充足的标的,只有不断的发标才会有新的资金注入,才能维持资金链的运转,否则就会产生断流不能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
3、收益率比较高。这些发假标自融的平台为了能够募集到资金,会通过宣传高收益来吸引投资者,但是这种高息吸引投资者的方式在兑付时会很容易出现暴雷情况。
面对当今借贷行业如此多的骗局,作为一名投资者应该掌握哪些方式来识别这种发假标的套路呢?
一、实地考察
对很多平台发布的标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去实地考察。如果真的有实体项目就不属于发假标。如果在你想进行实地考察的时候,平台工作人员推三阻四,阻止你进行实地考察,那么这个项目多半情况下不存在,平台是在发假标。
二、查看项目信息
根据《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的规定,对于标的信息要及时、准确、完整的进行披露。同时,中国互金协会官网也多了一项信息披露选择,投资者可以通过登录官网进行查看。如果项目信息完整、准确就可以证明平台没有发假标。
三、抵制高息诱惑
通过高息吸引投资者是发假标平台最惯用的套路,因为没有人不爱钱。但是,作为一个投资者要时刻保持理智,对于一些平台高息宣传要保持头脑清醒,应该明白任何投资收益和风险都是成正比的。要考虑自己是否真的有实力能够承担高息背后带来的风险,如果不能就远离高息诱惑。
P2P行业从出现到现在经历了大起大落,随着有关部门对P2P行业的监管越来越严格,P2P市场越来越规范。虽然依然存在一些骗局,但投资者只要掌握投资技巧不被金钱蒙蔽双眼就可以识别这些骗局。同时,有关部门也在不断完善管理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平台的惩罚力度。未来P2P行业将会越来越规范,投资骗局会越来越少。
法条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
4.4项目信息
4.4.1借款项目的信息
从业机构应在出借人确认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前及时向出借人披露以下借款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上展示的借款人借款项目的名称,须代表项目的唯一性;
——项目简介。指单笔借款项目的基本情况介绍;
——借款金额。指借款人申请借款的本金金额;
——借款期限。指借款人申请借款的时长,应当以天、月、年为单位列明;
——借款用途。指借款人申请借款的具体去向;
——还款方式。指还款方式应当以文字说明,并向出借人列明计算方式。例如: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借款金额为X,年利率为Y,借款期限为Z月,则每月应还利息计算公式为:X×Y/12,应还总利息计算公式为:X×Y/12×Z。应还本金为X;
——年化利率。指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利息费率,利率应当以年化形式披露,年以365天计算;
——起息日。指利息产生的起始日期;
——还款来源。指借款人借款的还款依据;
——还款保障措施。指为单笔借款项目提供的还款保障措施,如抵押、质押、保证、保险、担保等措施;
——项目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指针对单笔借款项目的风险对出借人的风险评估信息;
——项目撮合进度。指项目撮合进展情况,一般采用已参与项目金额占比或剩余可出借金额占比的方式表示;

——相关费用。指出借人应当承担的费用;
——合同模板。指项目借款合同模板;
——出借人适当性管理提示;
——其他应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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