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钱包类
智能钱包类传销是虚拟货币类传销的升级版,这类传销组织将自己包装成区块链中的“余额宝”,对外宣传“钱包”将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利用对冲交易和高频量化交易实现盈利。不同于虚拟货币类传销发行虚拟代币的融资方式,智能钱包并不对外发行新的虚拟货币,而是通过设立网络平台来管理投资人的真实虚拟货币。首先投资人借助于“火币”等点对点的交易平台,将持有的法币兑换成比特币或以太坊,再将比特币或以太坊转入智能钱包,从而获得注册会员的身份。一般在智能钱包内会设置一个“财务管家”,在投入一定资金时,可以激活该“管家”进行自动交易并获得收益。

由此可见,智能钱包类传销更为隐蔽,所有的交易活动都发生在“平台”之上。对于这一平台的监管存在极大的困难,不同于以往简单的互联网网页,传销人员通过智能手机下载该软件,对于“平台”的发现和查处往往是滞后的。外界无法通过正常的国内互联网主动获取相关二维码,只能通过传销组织中的“上线”人员的授权来获取准入资格,这无疑提高了加入传销组织的门槛,但也保持了传销组织的隐蔽性。事实上,智能钱包类传销的受众人群并不广泛,但这并未成为影响其涉案金额的沟壑。传销组织要求传销参与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其最低的“入门费”便已高达几百美元。
以“PlusToken”钱包为例,该平台对外宣传“钱包”不仅能够储存数字货币,而且具有自动套利的功能,对外承诺高达18%的月收益率,并设置了十个层级的推广奖励。新用户可以选择使用FLUS、ETH、BTC、LTC和DOGE主流虚拟货币对“钱包”进行充值,在充值价值500美元的虚拟货币之后,投资人便可以成功开启“智能狗”,该“智能狗”可以自动在各大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高卖、低卖的套利活动。
除了利用“智能狗”获取静态收益之外,投资人还能通过发展下线获得动态收益,假设投资人在推广十层后,不仅能获得第一层“智能狗”搬砖收益的100%,还能得到第二层至第十层搬砖收益的10%。再比如“Wotoken”智能钱包,投资人最低投入1000美元便能开启钱包内的“阿波罗计划”,之后每个月便能获得6%的交易收益,投资人再通过发展下线以获得其收益作为返利。上述两起案件已经被盐城市警方定性为传销犯罪,利用“智能钱包”进行传销活动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诱惑性,此类传销比伪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更具杀伤力。
资本运作类
作为舶来品的私募基金,在2008年便开始兴盛起来,其投资的对象是未上市的公司。一旦该公司被收购或者完成上市,便可收获数倍的资金收益。作为一种新兴的风险投资,其投资门槛也是非常之高,并通过非公开途径进行募集资金,所以私募基金并不为人所熟悉。于是,犯罪分子开始打着投资私募基金的旗号向投资人推荐基金。时至今日,资本运作类传销已经成为金融传销的典型代表。此类传销披着私募基金、外汇交易和大型工程项目筹集资金的外衣,向外出售大量的股权或原始股,从而实现巨额资金的聚集。
资本运作类传销的特点是“无实物”传销,它开创了一种新的传销方式,尤其是在传统实物传销盛行的大环境下。传销参加人员只需缴纳一定的“入门费”,不进行任何实物产品交易活动,便能取得会员资格来发展“下线”。为了制造传销骗局,传销组织会设立合法的公司,并向外界出示合法的注册和经营资质。同时,这类传销组织紧跟时代步伐,将国家的大政方针与自己的传销活动紧密结合,将自己美化成具有公益性质的企业或项目。

举例说明,由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审理的“1.06特大网络传销案件”,被告人赵永辉和王巧燕一同成立湖南御福天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向公众售卖该公司的原始股,并以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的人数作为返利依据。截至此案案发之前,共有59417名注册会员参与其中,涉及传销资金22.93亿元。以“SIQO环球创富基金”为例,传销人员对外宣传该基金属于英国SIQO资产管理公司的子产品,投资人购买一份基金最低需要支付1000欧元,周期越长所获收益也就越高。倘若购买一份标的额为1000欧元的一年期基金,最后可以获得折合人民币3.6万元的收益。另外,每发展一名下线人员,上线便可获得下线投资额的7%,该基金规定最多发展到第五代会员。
无独有偶,在2019年1月,一家名为“东霖国际集团”的公司,因涉嫌犯罪被岳阳警方立案侦查。该公司设立QL量化券商平台后更名为QCMG平台,对外宣传公司与外商进行外汇证券活动,并利用15-20%的每月收益来吸引他人投资,并利用传销模式发展新会员。截至案发之时,该平台已有17余万的注册会员,涉案金额达数十亿元。另外,作为资本运作类传销的典型代表,“1040阳光工程”早已在全国各大城市扎根,它的出现进一步推广了无商品的传销模式。1040是指1040万元,这不仅是传销参与人员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其中还蕴含有复杂的计算公式。传销人员在初次加入时需缴纳69800元的入门费,当传销人员的直接下线和间接下线总共超过29人的时候,即可成为组织内的老总,组织内的老总享受每个月的返利,在达到1040万元时就可从该组织出局。当前,“1040”骗局仍然在升级,不仅体现在超高的入门费上,其传销活动也更具隐蔽性。
金融互助类
在概念上界定金融互助之前,有必要讨论一下互助金融和社交金融。第一,金融互助与互助金融看似只在语序上存在差异,实际上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事物。互助金融是一种合作金融,它是金融机构对贷款产品的一次创新和改进。互助金融作为国家认可的一种金融组织,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是一种合法的金融组织形式。而金融互助作为一种传销活动,本质上属于非法性金融活动。第二,社交金融是建立在社交环境下的信贷金融体系,用户借助互联网平台来达成金融合作关系,从而实现金融和社交的互补与结合。社交金融中较为成熟的代表便是点对点网贷,它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同于金融互助,社交金融涉及多方人员的参与,投资人、融资人和担保人共同维系着信用体系。投资人获得的收益的来源是单一的、合法的,主要源自于投资的本金,并没有太多的额外收益。但是,金融互助主要是通过推荐新人来获得收益,仅靠“拉人头”来维持平台的正常运营,其成立的目的并非所谓的“互助”“互利”“慈善”。

根据事物存续的先后顺序,金融互助类传销并非我国首创,早在2011年的俄罗斯就出现了一个网站。不同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此次是一种新型概念——金融互助。在金融互助网站上,金融互助被定性为一种无私的帮助行为,其目标是为了摧毁不公正的金融体系,其存在的意义远非一个投资项目所能解释。该金融互助类传销于2013年进入中国市场,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金融互助受到点对点网络借贷的影响。金融互助平台开始对外宣传其能够实现资助者和受助者的匹配,资助者在此后能够获得高额的返利。
不同于P2P网络借贷,金融互助的身份并非信用中介。互助的资金必须经过平台,资助人在资助之前必须用法币或者比特币等主流虚拟货币购买“马夫罗”币,受助人也只能接收到“马夫罗”币。为了吸引更多的人加入金融互助活动,该平台规定每推荐一位新人便能获得该新人投资金额的10%。随着金融互助受害者的逐渐增多,其庞氏骗局的本质也得以展现。
在2016年1月,我国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央行以及工商总局发文,提醒投资群众要防范“金融互助”平台。不仅将背后创始人谢尔盖·马夫罗在俄罗斯实施诈骗被禁的事实予以公告,还明确指出类似主体不具备合法资质,其运行模式更是涉嫌非法集资和传销犯罪。在“金融互助平台”被曝光之后,投资人对于这一金融互助的辨识能力有所提升。于是我国开始陆续出现各式各样的类金融互助平台,虽然两者在运营模式上都有着类似之处,但是在宣传和传销模式上都有所改进。国内的传销组织将自己包装成公益慈善机构,对外宣扬接济穷人的经营理念。同时,吸取宗教中的专有名词,比如“布施”、“功德”等,使其更具有神秘色彩。
以“善心汇”为例,位于深圳的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假借“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名义,不断发展会员、吸收会员资金。首先公司搭建“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新人在网络会员平台进行账户注册之后,还需购买价值300元的“善种子”来激活会员。作为金字塔的底层,新会员是善心汇组织中的最低级别,位于其上层分别是B轮功德主、A轮功德主、C轮服务中心、B轮服务中心、A轮服务中心和善心汇公司。
新会员只有购买并使用价值一百元的派单币才能进行“布施”,“布施”的最低门槛为3000元钱,在该笔钱款打给另外的会员之后便完成了“布施”。在15日之后,布施者同样能够得到他人的“布施”并且会多得“布施”款项30%的额外收益。通过发展下线可以获得“领导奖”即下线每笔转账额度的6%,其中的3%可以提现,另外一部分可以用于购买善心汇内部的产品。从上述流程可以看出,金融互助是典型的传销行为,仅靠金融互助是无法满足平台正常运营的,其在本质上仍属于“庞氏骗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