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还是民间借贷法院确认欠款可以转换为借款

核心提示2020年4月22日,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就股权转让款转为借款后,就同一笔借款第九次结算后重新签订《欠条》,载明:赵某某由于收购任某某持有的贵州省松桃秀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份,欠任某某1100000.00元。赵某某自愿承诺在还清欠款前按照

2020年4月22日,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就股权转让款转为借款后,就同一笔借款第九次结算后重新签订《欠条》,载明:赵某某由于收购任某某持有的贵州省松桃秀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份,欠任某某1100000.00元。赵某某自愿承诺在还清欠款前按照月利息2分支付上述利息。若需通过起诉至法院解决的,以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欠款人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双方之间法律关系性质认定问题。双方因赵某某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发生纠纷,双方之间形成股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但双方已于2016年2月1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将股权转让款转化为借款,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形成新的借贷法律关系。

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问题。2015年7月17日,任某某与赵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任某某以5250000元将其在秀阳公司持有的15%的股权转让给赵某某,并在协议中约定了付款时间。2015年7月25日至2015年12月24日,在履行中赵某某向任某某付款共计4600000.00元,尚欠任某某650000.00元。2016年2月1日,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将650000.00元股权转让款转化为借款本金,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了月息3%的借款利率。截至此时,赵某某尚欠任某某的借款本金为650000.00元。从查明事实表明,双方在之后就同一笔借款签订了多份《个人借款合同》或《借据》,《个人借款合同》或《借据》中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进行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核算,本案对案涉借款按照约定的利息将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不符合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重新计算后,赵某某还应偿还任某某尚欠借款本金626436.36元。

法院判决: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任某某借款本金626436.36元及利息。

本案案涉款项的基础法律关系是股权转让产生的尚欠股权转让款形成的纠纷,但双方于2016年2月1日将尚欠的股权转让款转化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予以予以确认,因此,本案按照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予以处理。至2016年2月1日借款本金为650000.00元,之后数次结算将约定的利息叠加计入借款本金,约定利率明显违反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利率最高限额的规定,因此,双方对此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借款本金应当依法认定为65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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