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种股权架构
1)一元股权架构

一元股权架构这种是指股权的股权比例、表决权、分红权均一体化。
在这种结构下,所有中小股东的权利都是根据股权比例而决定的。这是最简单的股权结构,需要重点避免的就是公司僵局的问题!实际中存在几个表决权“节点”:
1.是一方股东持有出资比例达到33.4%以上的;
2.是只有两位股东且双方出资比例分别为51%和49%的;
3.是一方出资比例超过66.7%的;
4.是有两股东且各方出资比例均为50%的。
在这里,第三种出资比例意味着,公司在任何情形下都不会形成僵局,因为表决权比例已经高达“三分之二”以上,对任何表决事项都可以单方形成有效的公司决议,除非公司章程对股东须“同意”的人数作出最低限制。最为糟糕的是第四种股权结构,在两股东各占50%表决权的机制下,意味着公司作出任何决议均必须由双方一致同意方可有效。
2)二元股权架构
二元股权架构是指股权在股权比例、表决权、分红权之间做出不等比例的安排,将股东权利进行分离设计。
我国的公司法修订后规定,章程可以约定同股不同权,当然,在股份公司下,只有不同类别的股东才能这样设计,同一类股票的权利应该是一致的。这种架构设计,适合那些,需要将分红权给某些合伙人,但将决策权给创始人的多个联合创始人的情况。这种股权架构在 国外非常普遍,例如Facebook在IPO时的招股书中,已明确将股权分为A、B股,扎克伯格通过大量持有具有高表决权的B类股来维系对公司的掌控;
主要制度设计包括:
1)公司股票区分为A序列普通股与B序列普通股;
2)A序列普通股通常由机构投资人与公众股东持有,B股序列普通股通常由创业团队持有;
3)A序列普通股与B序列普通股设定不同的表决权。
3)4×4股权架构
4X4股权架构这就是在二元股权架构的基础上,将公司的股东分为四个类型,创始人、合伙人、员工、投资人,针对他们的权利进行整体性安排。
4X4股权架构设计的思路主要有三大步骤
第一步:将公司股权这一大蛋糕首先分出投资人和创始人的份额;
第二步:考虑将剩余的蛋糕分给合伙人和员工,并且在合伙人和员工这两部分蛋糕中,再根据个人对公司的贡献细分每个人应得的股份;
第三步:查漏补缺,看按照前两步分得的股权是否有不合理之处,进行调整。
股权架构设计的要点
简单明晰。
有核心股东
股东之间优势与资源互补
股东之间互相信任
拟上市公司股权架构建议
创始人的控制权
合伙人理念一致
预留管理层分红权
维护投资人优先清算权和优先认购权
通过股权设计实现公司控制权
、控制权中几个重要的数字
1、完美控制线:持股比例67%
2、相对控制线:持股比例51%
3、保护线:持股比例34%
4、依附控制权:持股比例不固定
如何牢牢控制公司?股权控制
协议控制
通过股权控制公司,最简单直接
67%:绝对控制权。
51%:相对控制权。
34%:一票否决权。
10%: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10%:请求解散公司。
协议控制公司:通过投资、协议安排控制公司。
Vie结构文件
双层股权结构设计
一致行动人协议
投资条款清单
小股东可以和大股东约定对赌条约
其他协议控制
公司股权控制主要通过章程控制
抛开法律概念不谈,公司治理或者说公司控制无非就是三项,人、财、物。人,即表决权以及经营层高管人员的控制,继而通过他们控制公司员工等等;财,指的是财物制度,也就是财务报销、费用提取、分红等等;物,就是对公司财物的把控,比如出售重大资产、购买重大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等。
对公司进行股权控制,要通过公司治理结构完成。公司治理结构一般而言就是三会一层,及法定代表人的设置。公司治理,实际上就是如何让公司高效运转,而规避法律风险,或者说将法律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
无论公司治理结构还是人财物的管控,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约定或者调整,加上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出现大量“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条款,所以人们已经逐渐意识到通过股权对公司进行控制应该注意公司章程的制订。结合《公司法》中规定的“章程另有规定事项”,我们对通过公司章程内容的研究来探讨公司控制权相关法律制度的设立。
案例:某国企收购某民企,《收购资产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约定,收购方接收了民企全部资产等,已经支付转让款的70%,资产转让款的30%作为民企在新成立公司的投资。现在新成立公司,国企要求民企实缴,并按照实缴比例享受分红权和表决权。民企坚决不同意。同时在章程要求加入“如果公司设立后,公司利润率连续两年低于5%的,乙方可以请求甲方以乙方投资款数额收购其股权。”“董事会决议应该经民企委派董事同意后才能形成决议”
案例:某私募基金收购上市公司29%股权后,要求更换董事长,董事会共9名董事,其委派的6名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要求“董事会3个工作日形成决议”。被现任董事长直接回函否定,因为《公司章程》规定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八条: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召开。第二十二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处应该提前5日书面通知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相关规定是矛盾的。
从以上案例看,以及从《公司法》规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章程规定”情形日益增多,人们对章程已经越来越依赖,越来越重视。因此,争夺或者说固定公司控制权的主要途径就是通过章程设定来进行完善。
公司章程中股东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意即法律规定中“章程另有规定除外”情形
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股东出资时间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时间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红利分配、增资认缴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公司股东会职权、召集程序、表决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股东会职权: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章程可对股东会的其他职权进行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会召集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公司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非职工代表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公司董事会职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董事会除行使法定的十项职权外,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增量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总经理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股东资格的继承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职权
《公司法》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 监事会职权扩充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除行使公司法赋予的六项职权外,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扩张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高管的范围:
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设置
对恶意收购行为进行界定;
降低信息披露的股权比例;
扩大董事会主动实施系列反收购措施的职权;
提高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持股要求;
提高股东行使提案权的资格标准;
增加对高管人员的补偿金计划;
提高对高管人员的任免条件;
提高针对恶意收购方所提特定议案表决通过的标准。
Tips:反收购计划:
白衣骑士计划:哈尔滨啤酒修正白衣护卫模式:三特索道
毒丸计划:新浪
牛卡计划:
降落伞计划:
驱鲨剂计划:
焦土政策:国美、永乐狙击百思买
帕克曼防御术:大众和保时捷
绿色邮件
通过股权加强控制权的架构及经典案例
、VIE结构
也称为“协议控制”,其是指境外上市实体与境内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将境内运营实体的利益转移至境外上市实体,使境外上市实体的股东实际享有境内运营实体经营所产生的利益。
VIE架构实际上为拟上市公司为实现海外上市,在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一个平行的离岸公司,以该离岸公司作为未来上市或融资主体,其股权结构反映了拟上市公司真实的股权结构,而国内的拟上市公司本身则并不一定反映这一股权架构。
该离岸公司经过一系列投资活动,最终在国内落地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WFOE与拟上市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拟上市公司把自身大部分利润输送给WFOE。如此一来,最顶层的离岸公司成为拟上市公司的影子公司,就可以此登陆国外资本市场。
VIE结构的基本模式
境内企业海外直接上市
海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股票,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即通常说的 H 股、N 股、S 股等。
直接上市方式路径安全相对简单,其优点是可以直接进入外国资本市场,节省信息传递成本,企业可以获得大量的外汇资金和较高的国际知名度。但是,直接上市面临境内外法律不同,同时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更为重要的是,海外直接上市财务门槛较高。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海外直接上市企业财务上须满足“四五六条款”,即拟上市企业净资产不少于 4 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 6000 万元人民币,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 5000 万美元。
这一要求无疑将众多民营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类、互联网类企业排除在大门之外。因此,这一模式主要适用于大型国有企业。早期的上海石化、青岛啤酒、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联通、中国移动,近期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等都是采用这种模式
境内企业海外间接上市,即红筹模式
造壳上市是指境内公司将境内资产以换股等形式转移至在境外注册的公司,通过境外公司来持有境内资产或股权,然后以境外注册的公司名义上市。造壳上市的主要特点是融资来源和退出机制都在境外实现,即“海外曲线 IPO”。
造壳上市模式下的一般操作流程是:第一步,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及百慕大等离岸中心设立空壳公司;第二步,将境内股权或资产以增资扩股的形式注入壳公司;第三步,以壳公司名义在香港、美国、新加坡等股票市场上市筹资,从而实现境内企业的曲线境外上市。这样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对中国的投资和退出都将发生在管制宽松的离岸。
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可以避开国内法对海外上市繁杂的审批程序,企业财务披露相对较宽松,在节省时间的同时达到实际上市的目的。但也存在致命弱点:一是买壳成本高,有违大多数境内企业赴海外上市的初衷;二是风险比较大,因为对境外上市公司并不熟悉,收购完成一旦达不到上市的目的或收购失败,代价很大。
由于直接IPO 财务门槛过高而买壳上市又存在致命缺陷,因此,红筹模式中的造壳上市方式成为首选,尤其是民营企业上市潮的出现,使得造壳模式成为 2006 年以前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通行模式,也是 PE 所热衷的模式。
境外股权激励
2006 年 8 月出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及 2007 年修订的《外商投资行业指导目录》,使得此前通行的造壳上市红筹模式不断改进。
2006 年 8 月 8 日,为加强对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和资产,以及企业境外造壳上市中特殊目的公司收购境内企业和在境外上市的各种监管,中国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局、工商管理总局、证监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委联合颁布了10 号文。10 号文用专章对 BVI 公司跨境换股的细节进行了规定,并规定境内自然人或法人设立 BVI 须报商务部审批。
为绕过10 号文,投行设计了境外股权激励和合资企业两类股权架构。在境外股权激励架构下,先以非中国籍股东注册BVI 公司,然后将股权转让给中国籍股东,从而绕开商务部审批。
合资企业
合资企业架构下,因合资企业适用于合资企业法规,不受 10 号文限制,也因此绕来了商务部的审批。
2007 年修订版出台的《外商投资行业指导目录》则在某些特殊产业对外资设置了障碍。《目录》明确列示了限制外商投资和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目录。例如,名优白酒生产、出版物印刷、电网建设和运营、期货公司等行业被列为限制外商投资行业,要求必须由中方控股。例如,稀土开采、邮政、图书出版、新闻网站、互联网文化经营等行业被列为禁止外商投资行业。
至此,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传统红筹模式、股权激励架构以及合资企业架构不再适用。不过,对红筹模式最彻底的改进——VIE 架构——由此被广泛引入。
协议控制模式一般由三部分架构组成,即境外上市主体、境内外资全资子公司或境内外资公司和持牌公司。其中,境外上市主体出于税收、注册便利等种种考虑,可能采取开曼公司、香港壳公司等多种甚至并存的多重模式。
为了保证 VIE 的稳定性,境外上市主体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利益应当高度一致,基本上是同一批中国股东。
协议控制结构中,WFOE和持牌公司一般通过签订五六个协议来设立其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主要包括
资产运营控制协议、
借款合同、
股权质押协议、
认股选择权协议、
投票权协议、
独家服务协议。
践行VIE 架构的步骤
国内个人股东设立 BVI 公司,一般而言,每个股东需要单独设立 BVI 公司;
以上述 BVI 公司、风投为股东,设立开曼公司,作为上市主体;
上市主体设立香港壳公司;
香港壳公司在境内设立外资全资子公司;
WFOE与内资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达到利润转移及符合美国 VIE 会计准则的标准。
VIE架构所需要的材料
VIE 构架的法律风险及解决对策
1、合规性法律风险
VIE 结构主要用于境外投资机构投资我国禁止性行业和规避 2006 年商务部颁布的 10 号文的关联并购审查制度,在境内的适用本身不排除涉嫌规避我国对外资禁止性行业的准入规定,合规性尚无明确定论。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判决了 VIE 结构第一案:亚兴公司和安博教育关于 VIE 构架的股权纠纷案件,并且支持了 VIE 结构的合法性。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在最高院这个层面触及到 VIE 结构的合法有效性这个议题,虽然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是从现阶段看,VIE 结构的适用安全性是能够得到保证的。
2、控制风险
VIE 构架下,WFOE 作为运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将需考虑限制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权限的风险控制安排,包括加强投资方参与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决策与管理的权力,由投资方人委派的人选担任外商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至少成为董事等,以防止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全权操纵 VIE 结构的存续,并确保在境内企业违约时能及时触发 VIE 控制协议中股权质押等权利的行使机制。
3、WFOE 和运营公司合约风险
改进和优化 WFOE 和运营公司之间控制协议的条款规定,提高企业控制协议的可执行性和建立违约风险控制措施,从而切实提高 VIE 结构的稳定性。
VIE经典案例
瑞幸咖啡
以瑞幸咖啡VIE模式为例,拟上市的瑞幸咖啡有限公司为了实现在海外上市的目的,在开曼设立瑞幸咖啡有限公司,并以此作为今后上市融资主体。
根据开曼于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2018年国际税务合作法》,在2019年1月1日起在开曼新成立的包括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等,除了投资基金以及非开曼辖区税务居民的实体以外,不能再是壳公司或纯持股实体,否则有可能会被罚款、注销公司,或者将税务信息交换给中国,或者给予主要责任人5年的监禁,出台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两头都不缴税的情况。
瑞幸咖啡有限公司设立后,再由其全资设立BVI控股公司,后由其全资设立瑞幸咖啡香港有限公司,后香港公司全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设立瑞幸咖啡有限公司、瑞幸咖啡有限公司、瑞幸咖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等。
瑞幸咖啡有限公司下设49家子公司,最后原本拟上市的瑞幸咖啡有限公司与香港公司、上市主体等签订一系列VIE协议,把自己大部分利润以协议方式安排给上市公司。
所以,即使境内运营主体、WFOE与境外上市主体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但通过协议安排也能将境内运营实体产生的利润转移到境外公司中去。
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上市主体能直接合并境内运营实体、WFOE及香港公司的财务报表,最终境内运营实体在外汇部门的监管下,将利益分配到陆氏、钱氏家族信托中去。
小米集团
小米对涉及外资“限制”和“禁止”业务的经营主体搭建相关合约安排,并分别于2017年12月1日、2018年4月11日及2018年4月17日完成,涉及业务板块包括电子商务及互联网服务、游戏业务、金融、网络出版、影视、投资等。
、小米科技
小米科技目前主要从事第三方电商平台、云服务、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等互联网信息发布业务,属于外资限制业务,存在采用VIE架构的必要性。
小米集团在香港设立一个SPV小米香港,小米香港在境内设立WOFE小米通讯。小米通讯与小米科技及其工商登记的股东雷军、黎万强、洪锋、刘德签署协议控制法律文件,通过 VIE 协议控制小米科技 100%股权,并间接控制小米科技附属公司。
、有品信息科技
一样通过小米香港在境内设立WOFE小米有品科技。小米有品科技与有品信息科技及其工商登记的股东雷军、刘德、洪锋和黎万强签署协议控制法律文件,通过 VIE 协议控制有品信息科技 100%股权。
、美卓软件设计
小米通讯除了协议控制小米科技之外,其全资子公司小米移动软件也与美卓软件设计之间建立了协议控制结构。小米移动软件与美卓软件设计及其工商登记的股东朱印、李炯签署协议控制法律文件,通过 VIE 协议控制美卓软件设计 100%股权。
、北京瓦力网络科技
小米集团在开曼设立Wah International,由后者再去香港设立瓦力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再由香港这个SPV在境内设立WOFE北京瓦力信息技术。北京瓦力信息技术与北京瓦力网络科技及其工商登记的股东刘泱、雷军、梁秋实、刘景岩、袁彬、南楠签署协议控制法律文件,通过 VIE 协议控制北京瓦力网络科技 100%股权。
5、北京小米电子软件
小米集团在开曼设立Xiaomi Finance Inc作为金融板块的SPV,后者在香港成立小米金融香港,再到境内成立天津小米商业保理,再成立全资子公司北京小米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小米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小米电子软件及其工商登记的股东雷军、洪锋签署协议控制法律文件,通过 VIE 协议控制北京小米电子软件 100%股权。
、北京多看科技
小米集团在开曼设立Duokan International Group Inc.,再于香港设立Hong Kong Duokan Investment Limited,再在境内设立WOFE北京小米数码科技。北京小米数码科技与北京多看科技及其工商登记的股东显示股东为王川、马杰、雷军)签署协议控制法律文件,通过 VIE 协议控制北京多看科技 100%股权。
、金星投资
金星投资是小米科技的全资子公司,作为小米的投资平台,金星投资及其下属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以参股股东的身份进行股权投资,且其已投资的公司所涉及的行业中包括限制或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因此,由小米通讯通过其与小米科技之间的 VIE 协议间接控制金星投资100%的股权。
至此,小米的VIE架构搭建完毕。
小米的版图中涉及第三方电商平台、云服务、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等互联网信息发布业务,网络游戏制作、分发和运营业务,在线直播平台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民营银行投资业务,在线电子书阅读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发行,电影制作和发行,这些业务均属于外资限制或禁入的。相关企业为了能境外上市,将业务装进上市主体内,又符合国内对于外资限制和禁入的规定,因此具有采用VIE架构的必要性。
阿里巴巴
新浪
360
京东
腾讯
有限合伙企业
股东不直接持股有限公司,而是先搭建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由持股平台持股有限公司,从而股东间接持股。
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归集表决权,可以防止股权分散带来决策困境。
同时,创始股东作为普通合伙人,享有企业决议的全部表决权,而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管理。
有限合伙为钱权分立架构。
① 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GP,投资人或持股对象作为LP,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②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入股目标公司;
③ 目标公司的股东结构形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平台和其他股东。
在上述股权架构中,实际控制人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享有一定比例的表决权;实际控制人又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即有限合伙企业对目标公司的表决权也归实际控制人GP所掌控。
因此,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掌握在实际控制人手中。投资人或持股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LP,可以享有有限合伙企业对目标公司股权投资产生的收益。
有限合伙企业的经典案例
蚂蚁集团
2020年7月13日,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名为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月20日,支付宝的母公司蚂蚁集团宣布,启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寻求同步发行上市的计划。蚂蚁集团作为全球金融科技企业的独角兽企业,此次IPO受到资本市场的普遍关注。蚂蚁集团的成长离不开中国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也离不开各路资本的助力,它共经历了三轮融资,其中2018年6月的C轮融资140亿美元是全球史上金额最大的私募股权融资。
公司股权融资的过程,也是股权不断被稀释的过程。蚂蚁集团的创始人马云是如何在进行多轮巨额股权融资的同时,又牢牢把握公司控制权的呢?
2011年,支付宝从阿里巴巴中拆分出来;2013年3月,以支付宝为主体成立的小微金融服务集团,就是蚂蚁集团的前身;2014年10月,蚂蚁金服正式成立,经过三轮融资后,其股权架构如图2所示,该股权架构具有以下特点:
企业组织形式选择。杭州云铂成立之初采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由马云出资1010万元全资拥有。杭州君瀚、杭州君澳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其唯一普通合伙人为杭州云铂。蚂蚁集团为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的业务实体与募资主体,其股东为杭州君瀚、杭州君澳及参与各轮私募的机构投资者。
员工持股平台。杭州君瀚、杭州君澳、杭州君洁与杭州君济为阿里巴巴及蚂蚁集团员工持股平台,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其唯一普通合伙人均为杭州云铂。对阿里巴巴及蚂蚁集团员工的股权激励都是通过这四家员工持股平台实施的。
一致行动人。杭州君瀚、杭州君澳为一致行动人,它们具有相同的普通合伙人,即杭州云铂,并最终受蚂蚁集团创始人马云的控制,其为蚂蚁集团控股股东。
三层控股结构。蚂蚁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马云通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最终控制了业务实体蚂蚁集团。杭州君瀚与杭州君澳为蚂蚁集团的前两大股东,合计持有蚂蚁集团76.43%的股权,为蚂蚁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就此,马云通过三层控股结构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计控制了杭州君瀚与杭州君澳,并最终拥有蚂蚁集团50%以上的表决权。
绿地集团
绿地集团是如何采用层叠的有限合伙安排,以一个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新公司控制约190亿元的资产及其分析和评价。
上海格林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
2014年1月27日,由43位自然人股东投资的上海格林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10万元,法定代表人是张玉良。
“上海格林兰壹投资管理中心”至“上海格林兰叁拾贰投资管理中心”成立
2014年2月,32个小有限合伙成立,其中每个企业均由不超过49名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格林兰投资作为唯一的普通合伙人而设立。其中格林兰投资只在每个企业象征性出资1000元,在32家企业共出资3.2万元,32家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是1997年成立的上海绿地持股会全体会员,出资为持股会会员的股权。
上海格林兰投资的成立以及对上海绿地职工持股会的吸收合并
2014年2月19日,大有限合伙在上海成立,其合伙人总数为33,其中只有格林兰投资是企业法人且为大有限合伙唯一的普通合伙人,另外32名合伙人为上文所述的32家小有限合伙。总共出资额为3,766.55万元,其中格林兰投资出资6.8万元,32个小合伙企业合计出资3,759.74万元。
根据2014年3月17日《上海金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大有限合伙已与上海绿地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签署《吸收合并协议》。根据该协议,吸收合并完成后,职工持股会解散,由大有限合伙作为绿地集团股东,继受职工持股会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及其他一切权利、义务。自吸收合并完成之日起,将由大有限合伙取代职工持股会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贤合庄
陈赫与他的两个小伙伴分别成立了贤合庄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贤合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合伙企业。利用品牌公司授权管理所有的品牌门店并用投资管理公司持股品牌公司70%的股权,利用30%的股权整合食材供应链公司;利用管理合伙企业控股投资公司99%的股权,而陈赫和叶一茜则作为管理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但是,陈赫等人并不懂餐饮事物管理,于是他们又成立了一家100%控股的有限公司用于整合所有管理人资源,并用这家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持股投资公司1%的股权,管理日常事务。
如此看来,陈赫虽然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是其有限合伙人的身份也使他不用承担任何风险,而他最终也通过这种股权设计和架构成为了最大受益人。
从上述股权架设来看,我们可以得出:股权如何设计,关键在于企业创始人希望得到的是什么?
税负减免
第一步:设立投资公司控股品牌公司。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陈赫等人利用投资公司控股品牌公司,由投资公司享有品牌公司的股权分红。在此环节,如此的股权架构使得他们不需要缴纳任何税负。
第二步:设立管理有限合伙企业。如果此时陈赫等人并未设立该合伙企业,而直接从投资公司享有最终权益的话,那么他们将面临的则是双重税负: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分红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而如果最后利用有限合伙企业收获到企业分红,再从合伙企业中取得股息分红,则有效避免了高昂的企业所得税,陈赫等人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
在品牌公司中,陈赫等人拿出了30%的股权用来整合食材供应链公司,众所周知,食材供应对一家餐饮企业的重要性,将股权给到供应链上的各家公司,保证食材供应链公司与贤合庄成为利益共同体,完成从“合作商”到“所有者”的角色变化,保证餐饮企业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避免重要原材料的安全风险问题。
风险控制
在风险控制上,贤合庄模式可谓独树一帜。陈赫等人为了进行税务筹划,设立了有限合伙企业,但也正因为其不需要实际控制公司,所以其可以作为其中的有限合伙人,仅承担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而除此之外,其设立了品牌公司用于授权管理品牌相关事宜并用投资公司控股,有限责任制下进一步隔离风险进行风险控制。
企业管理
陈赫等人运用品牌公司负责门店授权的相关事宜,用投资公司进行控股管理,拿出其中的股份用来激励食材供应链公司,门店的日常管理在这一步架构完善。
其又另成立了一家百分百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整合管理人资源,并作为普通合伙人控股投资公司1%股份。而管理人依附于其建立的有限公司,由其控股100%,虽然不参与实际控制,但是最终收益人却仍然是自己。
通过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一个企业的股权设计与架构,最终的决定因素在于:风险、管理、税收以及核心发展要素。贤合庄的股权设计模式,层层架构,税负、风险、管理三大方面环环相扣,而除此之外,其不忘股权激励的重要性,使最重要的食材供应链与自身连接成利益共同体,共同进退,由此看来,贤合庄自成立之初至今,短短时间开了上百家分店,如一汤火锅般红红火火,规模发展速度之快与这样一个合理的股权架构模式具有莫大的关系。
联想集团
联想控股是在2009年10月引入民营资本泛海控股后,再在2012年由泛海控股以协议方式将其所持联想控股8.9%的股权转让给北京联恒永信投资中心、北京联恒永信投资中心这两个联想员工持股平台,管理层和核心员工的持股才得以逐步实现。
在2014年,如下图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所示,联持志远和联恒永信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分别持股联想控股24%和8.9%的股份。
无独有偶,两个员工持股平台也是采用了双层有限合伙企业架构:
联持志远的从“壹有限合伙”到“拾有限合伙”和联恒永信的从“壹有限合伙”到“陆有限合伙”等一系列小有限合伙安排里,我们可以看到在每一个小的有限合伙安排中,北京联持志同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联恒永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这是联想员工持股的巧妙安排,管理层可以通过少量的资金达到控制整个员工持股平台的控制权,从而实现对联想控股的影响力。
同样的,北京联持志同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联恒永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均为联想管理层直接控制,是其核心利益的体现,其法定代表人正是联想控股董事长柳传志和联想控股高级副总裁宁旻,二人均为执行委员会成员。通过这样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安排,联想控股的管理层能占有44%的控股权,成为具有最大决策权的力量,而国有股东中科院占有36%股权,民营资本泛海控股占有20%股权。
一致行动人协议
公司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按照协议约定一致行动,并约定违反一致行动的惩罚条款。
既然是协议,取决于协议双方“合意”。
该协议,可能因为目的完成而失效,可能因为期限届满而失效,也可能因为股权继受人不同意一致行动而难以进行。
因此,其控制力弱于有限合伙企业、多层级的公司控制结构。
不过,若采用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最好一并将协议内容写进公司章程,增强其对外效力。
公司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相当于在公司股东会之外又建立了一个有法律保障的"小股东会"。每次在股东会表决或者协议约定事项进行时,有关各方可以在"小股东会"中先讨论出一个结果作为各方对外的唯一结果,然后再在股东会里表决或者决定事项是否进行。
简单来讲就是抱团一致对外。如果有人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进行,那他会受到一致行动人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惩罚。惩罚可以是法律所允许的任何形式,如罚金、赔偿股份等。
1、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关键条款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一般包括四个基本点:
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方式
采取“一致行动”的手段是行使目标公司的表决权;
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是采取相同意思表示;
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其对目标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地位。
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或采取一致行动,主要旨在明确、稳定公司的控制权,因此在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时,将会存在如下要点信息:
参与一致行动的股东
该部分股东持股数额
签署一致行动的目的
一致行动意思表示及矛盾的解决方式
2、经典案例
养元饮品
养元饮品注册成立于1997年,在2005年之前系国资企业。2005年12月,随着河北省国企改革的深化,养元饮品被以姚奎章为核心的58名员工收购,完成了养元饮品的“摘红帽子”。由于公司特殊的成长背景,养元饮品被私有化之初,公司最大的股东姚奎章的持股比例仅为30.01%,未能绝对控股。截至2016年10月,养元饮品上市前的股权结构如图所示。
姚奎章直接持有养元饮品股份的23.36%,另外对雅智顺的持股比例为34.87%,未能拥有对雅智顺的控制权。所以姚奎章对养元饮品的现金流权虽为30.47%,控制权却仅为23.36%。除姚奎章之外的其他股东也均未能绝对控股,即任何一人凭借其股权均无法单独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选举和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实施决定性影响
为了避免由于股权的分散导致决策分歧,从而影响上市效率,急需采用一定工具,对公司的控制权进行整合。此时将小股东对养元饮品的直接持股平移至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是最好的整合方案。但由于公司面临上市,对小股东而言,放弃直接持股,转而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雅智顺于2016年6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姚奎章先生与雅智顺投资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协议〉的议案》。审议表决时,执行董事姚奎章进行了回避,代表有表决权资本65 128 143元的其他14名股东一致表决通过该议案。同日,姚奎章与雅智顺签署《姚奎章先生与雅智顺投资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协议》。在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后,养元饮品的股权结构如图示。
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姚奎章成为养元饮品的实际控制人,拥有了养元饮品43.75%的控制权。
海尔集团
海尔国际前身原是青岛海尔洗衣机股份公司,1997年更名,目前持有海尔非白电业务的主要资产,包括生物医疗、日日顺物流等板块。
海尔国际的股东构成为,海尔集团公司持股51.2%,青岛海创客管理咨询企业持股48.8%。
这个海创客——后面还会提到,由海尔内部职工持股会变更而来,可以理解为海尔全员持股平台,由张瑞敏等67名高管合伙人带领组建,公开资料显示,海创客已将所持有海尔国际股权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海尔集团行使。
也就是说,充当海尔资本运作主体的海尔国际,是海尔集团具有实际控制权和全权表决权的直属公司。
以此为背景,再来剖析海尔系4家上市公司:海尔智家、海尔电器、海尔生物与盈康生命;
海尔智家,经营海尔主要白电业务,连续两年入围《财富》世界500强,去年销售额1833亿,资产规模逾1800亿。
该公司是海尔集团的旗舰公司,经过一系列配股、转让、定向增资等,大股东为持股19.76%的海尔国际;与此同时,海尔集团、青岛海尔创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青岛海创智管理咨询企业分别持股16.84%、2.7%、1.15%,后两者为海尔集团一致行动人。
如上文了解,海尔国际受海尔集团控制,所以海尔智家的实际控制人是海尔集团公司。
再看海尔电器,是海尔智家的子公司,主营洗衣机、热水器、净水机及家电渠道业务。年营收852.5亿,资产净值257.5亿。
海尔电器的母公司海尔智家,持股45.64%;二股东HCHInvestment Management Co, Limited持股12.01%,后者已将所有投票权委托给海尔智家,即海尔智家合计控制57.65%股权。
海尔集团是海尔智家的实际控制人,海尔智家是海尔电器的控股公司,所以海尔电器最终控股公司亦为海尔集团。
海尔生物前文已表,实际控制人为海尔国际,海创睿持有的10.13%股权表决权已委托给海尔集团。所以海尔生物的实控人也是海尔集团。
后一家盈康生命,控股股东为盈康双生,盈康双生为海尔国际全资控股子公司——因此实际控制人也是海尔集团。
综上,海尔系全部4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终控制母公司或最终控股公司都指向海尔集团公司。
这么一堆复杂的持股关系网背后,位于塔尖的集团公司能实现对各子公司表决权的终极收归,其中关键机要,在于对海尔国际的运用和控制。
作为海尔系核心资本运作平台,海尔国际看起来频频在海尔系资本扩张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实际并未动摇海尔集团的集体所有制的产权本质。
张瑞敏在海尔内部强化“人单合一”管理模式,激励每个员工与创造的用户价值保持一致,“员工听用户的、去中心化、去中介化”,打掉盘根错节的科层化结构,让组织与业务模式全面向互联网化转型。
2014年,海尔开启了互联网思维下的“三化改革”——企业平台化、员工创客化、用户个性化,整个集团开始大力推行全员创客机制。
创客竞赛,这个在互联网企业中或许并不鲜见的激进规则,几乎彻底颠覆了大集团化的传统考核标准与利益分配体系。
海尔全员创客机制有三个奖励原则:
一是起点均等。谁创造的价值大,谁就拥有股权份额,分红多少由创造的增值收益大小决定,而非按照级别和资历来分配;
二是动态优化。根据为用户创造价值的多寡,有进有出、有升有降地调整股权激励对象和份额,避免一旦拥有股份就失去创新动力;
三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创客遵循对赌跟投原则,项目亏损优先用创客跟投部分抵损;项目超额盈利,创客享受溢利。
通过创客三原则,海尔试图在8万职工队伍中创造一种“谁创造谁收益”“赛马不相马”的市场化、无等差报偿体系,推翻过去的固定薪酬制和岗位级别待遇。
按张瑞敏的说法,海尔只留三类人:平台主,小微主,创客。
让创业者成为企业主体,组织结构变高塔为扁平网,没有上级给你下达命令,用人权、决策权、分配权让渡给基层创业者,集团变为服务者、资源对接者、护航者。
为激励普通员工自下而上参与创新,海尔拿出每年净资产收益中原本用以奖励管理层的部分,注入职工持股会,转化生成“创客股权”,扩大为对全员创客的奖励。
创客股权是一种虚拟资本额,被激励对象并不真正拥有所有权,创客股权没有继承属性,仅享有激励权,例如激励对象可分享创客股权的收益、创客股权可用于跟投创业项目等,同时也特别强调了激励的多少不仅是取决于持有创客股权的多少,而且取决于创造价值的大小。
除此之外,也对创客股权的相关事宜做了说明:创客股权不可转让、不可被继承、不可被清算、不可被任何第三方主张债权或执行,离职则无偿自动收回;
当创客退休、或被上级组织部门调离以及出现特殊情况时,可以实现股份变现;
按规定,创客股份的变现只能由海尔集团回购,回购的创客股权可用于奖励给新进入激励平台的创客。以此保证海尔集团的主动权,同时激发新创客的创业积极性。
从上述信息来看,与海尔相关管理层之前在公共场合的相关表述相吻合:大股东给小股东让利,现在的管理者给未来的管理者让利。
也因此,前文“创客三原则”中提到的股权激励、分红,皆是就“创客股权”而言,并非动用集团原始股。一切对创客的激励都源于对资产收益增量部分的再分配,且创客股权不可转让、不可继承。
利益存量留在集体,利益增量激励个体。这是海尔管理层为破解机制改革难题而给出的思路。
在集体所有制的生产关系土壤上激发万人持股的生产力,给予每个员工平等争取利益的机会,让体制内的海尔人具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自由度、积极竞争、饥渴创业,这是新“海尔模式”的逻辑。
这个逻辑威胁了大锅饭思维和既得利益者。创业有成有败,按劳分配有高有低。
这个逻辑成就了价值创造者。
为什么海创客要入股海尔国际,以及海创客与核心管理层的关系。
由于担负着海尔全员创客机制的资金池、激励源头作用,海创客有必要拥有持续、稳健、增值的收益结构。
入股海尔国际这个海尔系核心资本平台,实现了海创客对相当部分海尔资产收益增量的分红,相当于把员工赚的钱拿来奖励给创造用户价值的员工。
作为创客激励平台,海创客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海创客投资”,后者是由张瑞敏、梁海山、周云杰、谭丽霞等四位海尔核心高管组建的投资管理公司。
据华商韬略查证,该公司并没有对海创客平台收取任何管理费和分成,从这个角度看,它的存在应该是起到海尔在推行小微之后的战略聚焦作用,目的在于保持集团战略方向的一致性、稳定性、前瞻性。
经过以上一系列牵动全身、互相配套的股权改革、收益再分配、创新激励与规则制定,海尔最终形成了服务于创客制的一整套基础制度。
据公开资料,海尔平台上目前除4家上市企业外,还拥有2家独角兽企业、12家瞪羚企业,A轮以上创业公司66家,天使轮、种子轮创业公司200多家,孵化加速的创业项目300多个,孵化小微4000多个。
在青岛,环绕在海尔路上的灰白群楼荡起一股后厂村般的求生欲和饥饿感。
这种饥饿游戏并不容易适应,用户决定价值、管理者直面一线、创业者自负盈亏;这个游戏又十分诱人,很多几人、十几人的小团队年产值过亿,“在一家集体企业看到了财务自由的可能。”
在研究“人单合一”模式与创客制度后,哈佛商学院教授莎贝思·坎特认为:海尔的变革没有先例,但目前实践证明是成功的。
2018年,海尔集团全球营业额2661亿元,同比增长10%;实现生态收入151亿元,增长75%。
优先股和AB股
优先股股东以放弃部分表决权为代价,换取优先于普通股股东的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权。
《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分红及享受表决权、认购权。
这相当于变相认同优先股。
只是,有限公司清算时,优先股股东不能优先分配公司剩余财产。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
AB股是一种通过分离现金流和控制权而对公司实行有效控制的有效手段, 区别于同股同权的制度,在双重股权结构中,股份通常被划分为高、低两种投票权,即将股票分为A、B两个系列,其中对外部投资者发行的A系列普通股有1票投票权,而管理层持有的B系列普通股每股则有N票投票权。
AB股和优先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这里放在一起主要考虑的是这些类型的股权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同股不同权,从这方面讲,优先股可以称作是P股,二者合并就可以成为PAB股。
AB股经典案例
京东
普通股分为A类和B类两类,刘强东持B类,每1股拥有20票投票权;其他投资人持A类,每1股拥有1票投票权;
A类上市交易,B类不上市交易;
A类在任何时候均不可以转换为B类;B类可随时自由转换为A类;
B类转让给非联属人士时,则自动转换成为A类;
当刘强东不再担任京东董事兼CEO或其他特定情况时,其持所有B类将自动立即转换为等量的A类;
A类及B类就所有呈交股东投票的事项一并投票。普通决议,出席的简单多数通过,特殊决议,出席的2/3通过。
拼多多
拼多多一方面像京东一样直接发行AB双重股权结构股票。创始人黄峥持有投票权是A类股票10倍的全部B类股票。合计持股比例为44.6%的黄峥通过持有具有超级投票权的B类股票,投票权占比达89%。另一方面,拼多多设立具有直接任命执行董事和提名推荐CEO等权力,由黄峥、陈磊、孙沁和范洁真等为成员的合伙人,建立了类似于阿里的合伙人制度。
2020年7月,拼多多CEO黄峥卸任,与此同时,黄峥在拼多多的持股比例也发生变化。
据最新披露的SEC文件显示,黄峥控制的拼多多股份比例从2020年4月的43.3%降至最新的29.4%。相应的,黄峥拥有的投票权也从88.4%降至80.7%。
对比2020年4月24日公布的2019年年报文件和2020年7月1日更新在美国SEC的公开文件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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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随着黄峥的卸任,拼多多的公司治理构架将发生哪些变化和调整呢?首先,随着黄峥的卸任,拼多多由之前的“同股不同权构架”重新回到中国投资者更加熟悉的“同股同权构架”。 同股不同权构架由于投票权配置权重向创业团队倾斜,至少在形式上形成了表征决策错误责任承担能力的现金流权与表征对重要决策影响力的控制权的分离,形成了经济学意义上成本与收益不对称的“负外部性”。这使得创业团队在理论上具备了以损害外部分散股东的权益为代价,谋取私人收益的动机和能力。因而长期以来,同股不同权构架受到主流公司治理理论的批评。但投票权配置权重向创业团队倾斜则很好地鼓励其投入更多的企业专用的人力资本,迎合了以互联网技术为标志的第四次产业革命浪潮对创新导向的组织重构的内在需求,为越来越多的创新导向的高科技企业所青睐,并受到资本市场投资者的认同和追捧。我们以拼多多为例。拼多多在美国纳斯达克2018年7月26日上市当日,发行价从19美元大涨逾40%,收于26.7美元,市值达295.78亿美元。为了实现创新导向下投票权配置权重适度倾斜与外部投资者权益保护二者之间的平衡,近年来,公司治理实践中逐步出现了一些治理制度的创新。其中日落条款就是上述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所谓日落条款指的是在《公司章程》中对投票权配置权重倾斜的创业团队所持有B类股票转让退出,和转为A类股票以及创业团队权力限制的各种条款的总称。 这次黄峥卸任,其名下1:10的超级投票权随之失效就是自动触发了拼多多《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日落条款的结果。而黄峥是拼多多具有超级投票权的B类股票的唯一持有人。这意味着拼多多未来只有一类股票,重新回到了“同股同权构架”。如果说拼多多以往通过AB双重股权结构股票的发行,黄峥在出资有限的前提下实现了对公司重要决策的主导,形成了“投入少但影响大”的控制权分布格局,那么,黄峥的卸任和公司治理构架的调整则重新使拼多多股东的投资额所占的比例同时代表了其投票权的影响力,出资比例越高,则影响力越大。中国A股在2019年7月科创板创立后开始接纳和包容AB双重股权结构股票。2020年1月20日上市的优刻得科技成为中国A股第一只“同股不同权构架”的股票。然而,迄今为止,中国A股上市公司并没有触发日落条款的任何案例。因而随着黄峥的卸任和拼多多公司治理构架的调整,为国内的投资者理解日落条款如何实现控制权的状态依存,如何实现投票权配置权重倾斜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二者之间的平衡提供了极好的案例。它将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中国为数众多的投资者对于“同股不同权构架”潜在的创业团队道德风险问题的顾虑和担忧。拼多多的案例清晰地表明,由于日落条款的引入,把业务模式创新的主导权交给创业团队,并不是意味着主要股东完全放弃控制权,控制权的实现是状态依存的。第二,虽然黄峥的超级投票权失效,但在公司章程修改之前,合伙人制度依然在拼多多的公司治理构架中发挥基础和关键作用,因而,作为合伙委员会的重要成员,黄峥对于拼多多未来董事会组织依然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经过向“繁星慈善基金”捐赠、拼多多合伙人集体以及天使投资人Pure Treasure Limited公司的股份划转,黄峥的持股比例从上市当年的44.6%已下降为卸任后的28.1%。尽管如此,黄峥仍然为拼多多持股比例最高的第一大股东。黄峥在致股东信中承诺,其名下股票将在未来三年内保持锁定,不会出售。 在解读在后黄峥时代拼多多的公司治理构架演变时,一些媒体在强调黄峥对拼多多不容置疑的影响力,更多地看到了,在回归到“同股同权构架”后黄峥依然保持第一大股东地位的事实。我们在这里强调的是,合伙人制度同样是未来保持黄峥在拼多多公司治理构架中发挥重要影响的基础性制度之一。 第三,拼多多在股东投票权履行问题上形成了一个独特模式。我们注意到,黄峥在致股东信中宣布,在其卸任后,其名下股份的投票权将委托拼多多董事会以投票的方式来进行决策。 哈佛大学Oliver Hart教授将股东的权力区分为对公司重要事项在股东大会上进行最后裁决的剩余控制权和受益顺序排在雇员银行政府等利益相关者之后承担经营风险的剩余索取权,强调股东应该实现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匹配”,使“最后裁决”的权力和“承担责任”的义务相对应。然而,我们注意到,面对第四次产业革命对创新导向的组织重构的巨大现实诉求,在股权设计层面,股东权益履行将出现深度专业化分工趋势。在普通股东将着力风险分担的同时,将专业决策权力更多集中到创业团队手中,实现普通股东风险分担职能与创业团队集中决策职能这一原本统一在股东权益履行的两种权力之间的专业化分工,以实现治理效率的提升。这事实上是包括AB双重股权结构股票和合伙人制度在内的在新经济企业控制权安排中十分流行背后的原因。 未来分散股东投票权的履行将基于股东意愿满足的市场行为,委托给专业的代理投票机构,因而在股东投票权履行过程中同样出现一种专业化分工趋势。我们看到黄峥将其持有的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董事会履行则成为这一趋势下的一个新的例证。但未来拼多多董事会基于怎样的代理投票表决协议来代黄峥履行投票权力,以及该协议如何保护黄峥作为股东的权益将有待进一步观察。至少从目前看,陈磊作为董事长的拼多多董事会深得黄峥的信赖是包括黄峥本人在内的拼多多创业团队在这次黄峥卸任中试图向资本市场传递的强烈而明确的信号。
Facebook采用AB股制度,B股投票权亦是A股的10倍。Facebook 的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为确保有绝对的控制权,扎克伯格在制度以外还加上“表决权代理协议”,即B股投资者可授权他代为表决,加上他本身持有的B股,等于掌握了绝对的表决权,即当时扎克伯格拥有公司 56.9%的投票权。
以谷歌为例,谷歌在2004年上市,上市前引入AB股制度,分为A、B两类同价股票,两位企业创始人获分配B股,其他公众股东则获分配A股。
在AB股双股并行的制度下,A股对应每股只有1票投票权,B股不能公开交易,B股的每股投票权为A股的10倍。谷歌创始人及行政总裁持有几乎全部B股,实际共持有70%以上投票权,确保了两位创始人能以较少的持股拥有过半的投票权,从而控制大局
小米
根据小米集团的招股书显示,Xiaomi Corp采用AB股架构,A类股拥有10票,B类股拥有1票投票权。在AB股结构下,雷军的31.41%的股份中有20.51%的A类股,加上其10.9%的B类股,雷军的投票权达到了55.7%,再加上委托投票的2.2%,雷军实际拥有公司57.9%的投票权。林斌的13.33%中有11.46%的A类股,加上1.87%的B类股,根据A类股的投票规则,林斌拥有公司30%的投票权。这样一来,雷军的创始团队则拥有公司超过87.9%的投票权,可以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的十种模式
1、期股
期权是通过激励对象部分首付、分期还款而拥有企业股份的一种股权激励方式,其实行的前提条件是激励对象必须购买本企业的相应股份。
实施方式:企业贷款给激励对象作为其股份投入,激励对象对其拥有所有权、表决权和分红权。其中所有权是虚拟的,必须将购买期股的贷款还清后才能实际拥有;表决权和分红权是实在的,但分红必须按协议来偿还贷款。
2、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较常用的股权激励模式,也称认股权证,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
实施方式:公司向激励对象发放期权证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或一定条件达成时激励对象以较低价格购买股权。
3、业绩股票
实施方式:在开始时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指标,如激励对象到预定期限达到预定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出一定奖励用于购买公司股份。
4、账面价值增值权
账面价值增值权,指直接拿每股净资产的增加值来激励激励对象。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票,因此激励对象并不具有所有权、表决权和配股权。

5、员工持股计划
指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并委托公司进行集中管理的股权激励方式。
实施方式:
通过信托基金组织用计划实施免税的部分利润回购股东手中的股权,分配给员工。
企业建立员工信托基金组织购买股东股权,按照员工持股计划向员工出售。
6、虚拟股票
虚拟股票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据此享受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表决权,也不能转让和出售,离开企业自动失效。
实施方式:企业与激励对象签订合约,约定授予数量、行权时间和条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年度给予分红。在一定时间和条件达成时,虚拟股票可转为真正的股票,激励对象可真正掌握所有权。
7、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如公司股价上涨,激励对象可以通过行权来获得相应数量的股权升值收益,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行权后可获得相应的现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
实施方式:公司指定规定数量的股票给激励对象作为股票增值权的对象,如行权期内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可选择兑现权利,获得股价升值带来的收益,可选择获得现金或兑换成相应金额的股票。
8、限制性股票计划
实施方式: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但激励对象不得随意处置股票,只有在规定的服务期限后或完成特定业绩目标是,才能出售股票收益。否则公司有权将免费赠与的限制性股票收回。
9、管理层收购
管理层收购又称“经营层融资收购”,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权,从而改变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实现持股经营,实现被激励着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的完整统一。
实施方式: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出资成立职工持股会或公司管理层出资成立新的公司作为收购主体,一次性或多次性收购原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从而直接或间接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10、延期支付
实施方式:延期支付,也称延期支付计划,是公司未激励对象设计的一揽子收入计划,包括部分年度奖金、股权激励收入等不在当年发放,而是按当日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折算成股票数量,存入公司为其单独设立的延期支付账户,在一定期限后再以公司股票形式或根据期满时股票市值以现金形式发放给激励对象。
股权激励的经典案例
美的集团
美的是主要家电品类皆占据领导地位的全球家电行业龙头,也是业内公司治理机制领先的上市公司,公司关注治理架构、企业管控和集权、分权体系的建设,已形成了成熟的职业经理人管理体制。目前公司高层、核心管理团队及中层骨干通过直接、间接持股及多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合伙人”持股计划等多种方式,搭建了经营层与全体股东利益一致的股权架构及长、短期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激励机制。
美的集团自2013 年 9 月通过换股吸收合并方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来,至今已实施共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三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合伙人持股计划
美的集团核心管理团队的原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业绩奖金两部分构成,2016年方洪波的薪酬为766万元,其他副总裁薪酬为200—400万元。
美的集团需要具备扁平、高效、精简的“小公司”,奋斗、敬业与超强执行力的“创业公司”,开放、进取、有激情、有事业冲动的“新公司”的特质。
为构建创新的核心管理团队持股的长期激励机制,推动与促进公司“经理人”向“合伙人”的身份转变,凝聚一批具备共同价值观的时代奋斗者和事业带头人,弘扬企业家精神,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实现全体股东利益一致,推出合伙人持股计划,实质是“业绩股票”,通过“持股计划”的安排,紧密绑定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与股东的长期利益,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股东实现责任共担、价值共享,强化与公司共同愿景。
参与的岗位/人员
参加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公司核心关键管理人员,包括:
公司的总裁、副总裁;
公司下属事业部及经营单位的总经理;
对公司经营与业绩有重要影响的核心责任人。
第2、3项共10人。
资金来源和额度
资金来源为公司计提的持股计划专项基金,按上一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第三期持股计划计提的专项基金为 9,900 万元,约占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的 0.6 %。
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资管计划从二级市场购入公司股票,并依据核心管理团队的业绩达成情况,确定归属额度,该等归属到持股计划参与人名下的股票权益属于职工薪酬。
获得的条件
获得股票的条件:2017 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20%。
该业绩达成后,根据公司、事业部及经营单位业绩目标的达成情况、个人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其对应的标的股票额度。
股票分 3 期归属至合伙人,每期归属间隔 12 个月,每期归属的具体额度比例将根据各持有人考核结果确定。
第一期、第二期归属给持有人的股票权益锁定期至第三期股票归属之日为止,第三期归属的股票权益自归属之日起即可流通,无锁定期。
职务变动的处理
持股计划存续期内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不再符合人员资格的,无论是否已分期归属均无偿收回归公司所有。
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正常退休,未从事与公司相同业务的投资及任职,已归属或未归属的股票权益均归属本人所有。
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重大疾病离职或因公事务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公死亡的,已归属或未归属的股票权益均归属本人所有。
其他情形,未归属的股票权益由公司无偿收回或决定分配给其他持有人。
限制性股票
美的集团在2017年3月首次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参与人员
资金来源和额度
授予条件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
公司层面:净利润不低于前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
经营单位层面:所在单位考核均为“达标”则可全部解锁;如经营单位考核为一般,则只能解锁65%,另35%由公司回购注销;经营单位考核为较差则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个人层面:必前一年度个人考核达标,个人考核不达标则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特殊情况处理
下列情况,已解除限售的股票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按规定的条件进行解除限售:
正常退休且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未从事美的集团与公司相同业务的投资及任职;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因工死亡;
重大疾病至在岗时间不足一年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的,经所在单位和公司同意后,按在岗时间相应折算当年度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以下情况,已解除限售的部分继续有效,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非因前述第1项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因降职不再符合职务要求的;
不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
违反“公司红线”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
前全资、控股子公司员工,美的集团失去控制权后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
董事会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置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激励
本着向经营“一线”倾斜、向产品与用户相关的业务骨干倾斜的原则,制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侧重于研发、制造、品质等科技人员及相关中高层管理人员,与公司“产品领先、效率驱动、全球经营”的战略相一致。
参与人员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总部及各事业部的研发、制造、品质等科技人员及相关中高层管理人员,包括:
.研发人员
制造人员
品质人员
其他业务骨干
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 1,476 人。
资金来源和额度
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作为股票来源,资金由员工自筹。
第四期期权激励计划对应的股票为9,898.2股,占美的集团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53% 。
行权价格为33.72 元,取下列价格之较高者:
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33.29元;
草案摘要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的股票交易均价33.72元;
草案摘要公布前60个交易日内的股票交易均价31.68元;
草案摘要公布前120个交易日内的股票交易均价30.12元。
虽然由员工自筹资金行权,但美的集团测算,授予第四期股权激励公司的总成本为 83,574.31 万元。
授予条件
第四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
公司层面: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前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
经营单位层面:所在经营单位层面业绩考核为“达标”,则可全额行权;如经营单位层面业绩考核为“一般”则可行权65%,另35%由公司注销;如所在经营单位层面业绩考核为“较差”则不可行权,由公司注销。
个人层面:个人业绩考核得分在B级及以上才可行权。
特殊情况处理
1. 下列情况,已达到可行权条件的期权继续有效,未达可行权条件的期权按原规则进行:
正常退休,且在行权期内未从事与公司相同业务的投资及任职;
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因工死亡;
因重大疾病在岗时间不足一年,导致个人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的,经所在经营单位和公司同意,按实际在岗时间折算当年度可行权的期权数。
2.下列情况,已达到可行权条件期权可按规定行权,未达到可行权条件期权不再可行权收公司注销:
非因上述第1项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降职后不再符合条件的;
不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
存在违反“公司红线”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
前全资、控股子公司员工,美的集团失去控制权后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
董事会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置未达到可行权条件股票期权。
华为tup激励措施
敢于与员工分享98.99%的利润按照股权激励的一般手法,股权池的份额一般在10%-30%之间,但华为直接把这个比例拉到了98.99%。换句话说,华为每年的分红里有98.99%是给员工的。一般人,谁有这气魄?大多数人都难免有斤斤计较的小市民气息。若没有确定的回报,是断不会花大价钱投入的。就连10%-30%,都有许多人表示“过高”。更何况98.99%……
二、不给员工决策权,但也不是任正非一人独裁。
股权激励,从来都是只给分红权,不给决策权。华为也不例外,你也很难想象几万名员工共同投票决定公司的经营策略。一开始确实是任正非一个人说了算,但出了问题。比如当年判定小灵通是落后的技术,不值得做,结果让UT斯达康做大,巨大的市场拱手送人。当然华为最后扳回来了,但不可否认这是很大的一个弯路。
因此,后来华为就更改了决策制度,由一人决定改为集体决策CEO和董事长也是轮值的,大家轮流坐庄。任正非只保留一票否决权,但他也明确表示过,业务问题不会动用一票否决权。而民主制度也给了员工一个念想:虽然现在没有决策权,但搞不好未来真说不定能有。
民主制度较个人专政而言,显然具有稳定性更强的优势。而能够获得投票权的人,都是精英中的精英,也可以避免“众愚政治”。这体系唯一的风险在于精英集团集体背叛组织、损公自肥。目前任正非本人镇得住场子,法务部一定程度上也充当了锦衣卫的作用。而任正非百年之后会怎样,尚未可知。
建立了完善的退出机制,而且获得了司法认可。
一般来讲,股权激励的对象仅限于公司员工。如果员工离职,那么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这个员工所持有的股权都是要回购的。唯一区别在于,如果好聚好散,那么回购价格会高一些;如果员工是被开除的,那么回购价格会很低,甚至是零。华为也不例外。
之前华为有两位员工,黄灿和刘平,因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辞退。按照华为自己的规则,对二人持有的股份回购价格为每股1元。二人不服,认为应当按公司净资产价值回购,遂诉至法院。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华为搞的虚拟股,和《公司法》上规定的股权是完全两回事,因此驳回了二人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看起来不起眼,但其实是给华为立了一个司法保护:你搞的内部股不违法,反正就是个利润分配制度而已。只要别跟公司法挂钩,那关起门来怎么搞都随便你们。华为法务当然心领神会……
TUP: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激励政策
奖励期权计划,是现金奖励的递延分配,属于中长期的一种激励模式,相当于预先授予一个获取收益的权利,但收益需要在未来N年中逐步兑现。这与股票不属同一个类别,所以不受诸如《证券法》之类的政策和法规限制,操作灵活。
TUP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奖金,是基于员工历史贡献和未来发展前途来确定的一种长期但非永久的奖金分配权力。不需要员工花钱购买。
2013年华为以总裁办电子邮件240号出文《正确的价值观和干部队伍引领华为走向长久成功》 。文件清晰阐述了TUP的实施动机:
1、提高工资、奖金等短期激励手段的市场定位水平,增强对优秀人才获取和保留的竞争力;
2、丰富长期激励手段;
3、消除“一劳永逸、少劳多获”的弊端;
4、长期激励覆盖到所有华为员工。
通俗来讲,华为实施TUP的主要动机有两个:
1、解决外籍员工批长期激励问题
华为由于没有上市,早期设立的虚拟受限股,在操作上仅能针对中国籍员工,随着外籍员工比例的增大,全球化的华为也必须考虑解决“歪果仁”的长期激励问题,因此需要找到一个操作上能与国际接轨的方法。为此,华为引进奖励期权计划首先是用来解决外籍员工的激励问题。
2、解决新老员工收入分配的问题
华为实行员工配股已经推行了二十来年了,那些入职年限很长的老股东坐拥几百万股是比较正常的,员工不离职也不主动退出,则企业不能强迫员工退出。
这些人每年每股分红一般也有一块多,这样每年光分红就有一两百万,加上基本工资和奖金,很多人干了这么多年,年纪也上去了,也没那么大的动力艰苦奋斗了。完全背离了华为“以奋斗者为本,长期坚持艰苦奋斗”的核心价值观。
而新来的年轻人呢,一腔热血,却没有什么股份,动力不足,怎么办
于是华为就推出了这个TUP计划,是在奖金之后、股东分红之前,员工除了每个月的工资有保障之外,正常干活有奖金、年度有TUP计划奖金,往后分配才是股东分红,这就管理好拉车人和坐车人的分配比例了,让拉车人比坐车人拿得多、拉车人在拉车时比不拉车时要拿得多。
华为TUP是如何实施的?
华为5年TUP计划,采取的是“递延+递增”的分配方案。操作方法举例如下:
假如2014年给你TUP的授予资格,配了10000个单位,虚拟面值假如为1元。
2014年,没有分红权;
2015年,获取10000*1/3 分红权;
2016年,获取10000*2/3 分红权;
2017年,全额获取10000个单位的100%分红权;
2018年,在全额获取分红权的同时,另外进行升值结算,如果面值升值到5元,则第五年获取的回报是:全额分红+10000*。同时对这10000个TUP单位进行权益清零。
TUP由于不需要购买,本来面值设定没有意义,且不可衡量,但华为把TUP面值的计算方法与虚拟受限股的股价做了关联。比如:授予资格时虚拟股的价格是5元,5年后虚拟股增值到10元,TUP对等的权益增值也为5元。
有了TUP,那华为员工是不是就不会买虚拟股了呢?
虽然虚拟受限股的投资回报在下降,但仍然保持在25%-30%,单纯从理财来看,收益也是不错的,且安全有保障。
任正非也曾说:“上市公司不盈利,也要垮掉的,不上市的公司不盈利也不能发展的,我们没有不同于别人的命运,唯有多努力。但仅从目前情况和未来3年经营预期来看,现在的华为内部受限股还是可以看成某种原始股,无论是目前投资回报率,还是安全性,都是值得拥有的。”
所以,在没有非常好投资机会的情况下,虚拟股仍不失其吸引力。
对赌失败的案例
陈晓与摩根士丹利及鼎辉对赌输掉永乐电器
2004 年家电连锁市场“市场份额第一位、盈利能力第二位”的竞争格局下,跑马圈地的能力取决于各自的财力。相比而言,国美与苏宁先后在港股及A 股实现上市,打通了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因而有力支持了各自的市场扩张。
而未实现上市的永乐电器在资金供给上则困难多了,为了配合自己的市场扩张,陈晓转而开始寻求私募股权基金的支持。经过大半年的洽谈,永乐电器最终于2005 年1 月获得摩根士丹利及鼎晖的5000 万美元联合投资。其中,摩根士丹利投资4300 万美元,占股23.53% ;鼎晖投资700 万美元,占股3.83% 。
正是这次融资,让陈晓与包括摩根士丹利及鼎晖在内的资本方签下了一纸“对赌协议”,规定了永乐电器2007 年净利润的实现目标,陈晓方面则需要根据实现情况向资本方出让股权或者获得股权。
陈晓要想在这场赌局中不赔股权,意味着他2007 年至少要完成6.75 亿元的净利润指标。问题是,摩根士丹利设立的利润指标是否合理 永乐电器2002 年至2004 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820 万元、1.48 亿元和2.12 亿元,显然这个盈利水平与6.75 亿元的目标还差得太远。而摩根士丹利的理由是,永乐电器过去几年的净利润增长一直保持在50%以上的速度,按照这样的速度计算,2007 年实现6.75 亿元的目标不存在太大的困难。
获得融资之后的陈晓,明显加快了在全国扩张的步伐。一方面强势扩张自营连锁店,另一方面大肆收购同行。2005 年5 月至7 月之间,永乐迅速收购了河南通利、厦门灿坤、厦门思文等地域性家电连锁品牌。
2005 年10 月14 日,永乐电器登陆香港联交所完成IPO ,融资超过10 亿港元。
但是,在企业上市的表面光鲜背后,陈晓开始明显感觉到经营寒流的到来,其跨地域扩张的困局开始初现端倪。上市一个月之后,永乐电器无奈对外承认“外地发展不顺”的事实。其2005 年全年净利虽然由2004 年的2.12 亿元大幅增加至3.21 亿元,但是其单位面积销售额却下降了2.8% 、毛利率下降了0.6% 。
2006 年4 月24 日,永乐公告披露“预计上半年的利润低于去年同期”。此消息发布之后,永乐电器的股价毫无悬念地连续下挫。永乐的投资人摩根士丹利,也在此期间立刻减持了手中50% 的永乐股票。
此时牵动陈晓神经的,或许已不再是股价的下挫以及摩根士丹利的套现,而是一年前签下的那纸对赌协议。按照永乐电器披露的业绩预警,2006 年的全年业绩很可能低于2005 年的3.21 亿元,那么2007 年要实现6.75 亿元净利润的希望就会变得非常渺茫,这就意味着陈晓要赔3%~6% 的企业股权给摩根士丹利。
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快速增加企业的盈利 这个问题,陈晓从2006 年年初开始就一直在琢磨。
2006 年7 月25 日,国美与永乐正式对外公布了两家合并的方案:国美电器通过“现金+ 股票”的方式,以52.68 亿港元的代价全资收购永乐电器,收购完成之后,原永乐的股东全部转变成国美的股东,而永乐则成为国美的全资子公司并从香港联交所退市。
2006 年8 月14 日,永乐电器公布了该年的半年报,上半年永乐最终获利1501.8 万元,相比2005 年同期净利润1.4 亿元,跌幅高达89% 。
随着永乐90% 以上的股东接受国美的要约收购,永乐电器退市已成定局,永乐方面承诺的以永乐电器股票与大中进行资本层面股权置换已无法兑现,永乐接受国美要约收购直接构成对大中的违约,最终导致双方合作中止。
2006 年11 月,陈晓低调出任国美电器总裁。虽然他在国美拥有少量股权,但显然已经不再是当年永乐时代一言九鼎的大股东了,而更像是黄光裕所聘请的职业经理人。
太子奶李途纯对赌英联、摩根士丹利、高盛输掉太子奶
太子奶曾于1997年底以88888888元夺得中央电视台日用消费品的标王。据传言,该公司董事长李途钝在夺得标王时,身上所剩无几。无疑,太子奶曾经想通过一举夺得标王大赚一笔。但事与愿违,在奶制品同行业来比较的话,在价格、质量、性能各方面指标并不输阵、付出巨额广告费用的太子奶只能在市场中分得极小的一块蛋糕。
太子奶为实现上市计划,于2006年引入英联、高盛、摩根士丹利等三大投行“对赌”,借款7300万美元给李途纯,之后又介绍花旗集团、新加坡星展银行等6家国际银行,为太子奶提供了5亿元人民币的无抵押、无担保、低息3年期信用贷款。
根据这份对赌协议,在收到7300万美元注资后的前3年,如果太子奶集团业绩增长超过50%,就可调整对方股权;如完不成30%的业绩增长,李途纯将会失去控股权。彼时太子奶实现连续10年的复合增长率超过100%,给了李途纯很大的底气。
借助这些资金,李途纯开始疯狂扩张。2008年,由于高速扩张,太子奶被曝资金链断裂。
2008年8月,太子奶集团开始陆续被曝资金链断裂,随后陷入了严重的债务危机。三大投行以再注资4.5亿元的承诺让李途纯交出所持的61.6%股权。2009年1月湖南株洲政府注资1亿元,由高科奶业托管太子奶,并从三大投行手中要回61.6%股权,交回李途纯,并抵押给高科奶业代为行权。然而,这些举措并未救活负债累累的太子奶。根据德勤审计的结果显示,集团负债高达26亿元左右。
在资金链趋于断裂,销售业绩急剧下降的双重压力下,李途纯签订的那份“对赌协议”被迫提前履行,他不得不将自己持有的股权全部出让。
张兰对赌鼎辉输掉俏江南
2000年,拥有10年餐饮经验与资金积累的“海归”张兰,在北京国贸开办了第一家俏江南餐厅,从此迎来了属于她和俏江南的一个时代。从2000年到2010年,10年间,俏江南通过不断创新的菜品和高端餐饮的定位,在中国餐饮市场上赢得了一席之地。其业务也逐步向多元化发展,衍生出包括兰会所在内的多个业态。
公开资料显示,俏江南在2000年创建之初即已实现盈利,连续8年盈利之后,2007年,其销售额达10亿元左右。2009年,张兰首次荣登胡润餐饮富豪榜第三名,财富估值为25亿元。
2008年9月30日,俏江南与鼎晖创投签署增资协议,鼎晖创投注资约合2亿元人民币,占有俏江南10.526%的股权。
而俏江南与鼎晖创投签署的投资条款也有所谓的“对赌协议”:如果非鼎晖方面原因,造成俏江南无法在2012年底上市,则鼎晖有权以回购方式退出俏江南。2012年底是当初双方约定上市的最后期限。也有说法称,俏江南如果无法在2012年年底上市,另一种结果是张兰将面临失去控制权的风险。
2011年3月,俏江南向证监会发行部提交了上市申请,但在随后的数月内,俏江南未能收到相关政府部门的书面反馈意见。
在2012年中国传统春节即将到来之时,证监会披露IPO申请终止审查名单,俏江南赫然在列。至此,俏江南的A股上市之路中止。张兰被迫转战港股。2006年,商务部、证监会、外管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中第11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内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它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从2013年年初开始,俏江南的经营状况陷入泥潭,多家门店由几年前的常年盈利转变为月月亏损。对于俏江南未能在港IPO,外界有推测称,当时俏江南已经身陷财务泥潭,难以自拔。
2014年4月,CVC宣布正式入主俏江南,成为最大股东。CVC并未披露收购价格和股比,不过外界传其持有俏江南82.7%的股权,其中张兰出售的69%股权,作价3亿美元。
2015年7月14日,一则关于张兰被“踢出”俏江南董事会的消息再次引发广泛关注。随后俏江南发布声明,称“保华有限公司代表已于2015年6月被委成为俏江南集团董事会成员。CVC的委派代表和张兰不再担任俏江南董事会成员,且不再处理或参与俏江南的任何事务”。
7月17日,张兰委托律师发表声明,全面否认“出局”说法。声明称,商务部反垄断局于2013年11月批准隶属于CVC的甜蜜生活集团与俏江南收购案,收购完成之后,CVC取得了俏江南82.7%的股权。而张兰已于2013年底辞去了俏江南相关公司的董事和法人等职务,因此,不存在张兰2015年7月14日退出俏江南董事会的情况。
张兰最终失去俏江南控制权。
吴长江引入软银赛富和施耐德后被逼出雷士照明
1998年底,吴长江出资45万元,他的另外两位同学杜刚与胡永宏各出资27.5万元,以100万元的注册资本在惠州创立了雷士照明。从股权结构看,吴长江是占比45%的单一大股东,而相对两位同学的合计持股,他又是小股东。随着企业的做大,自2002年起“事情正在起变化”,股东之间的分歧开始悄然孕育,裂痕随即产生。
2005年,随着雷士的销售渠道改革,三位股东的矛盾全面爆发,其他两位股东激烈反对吴长江的改革方案。结果是吴长江支付给两位股东个八千万,两位股东退出雷士照明。但是雷士账上并没有足够支付股东款的现金。最终达成的折中方案是,两位股东先各拿5000万,剩余款项半年内付清。在兑现了一个亿的股东款之后,雷士账上几乎变成“空壳”,雷士照明极度缺钱。
2006年8月,在毛区健丽的牵线搭桥下,软银赛富正式决定投资雷士。8月14日,软银赛富投入的2200万美元到账,占雷士股权比例35.71%。
两年之后的2008年8月,雷士照明为了增强其制造节能灯的能力,以现金+股票的方式收购了世通投资有限公司,其中现金部分须支付4900余万美元。
当时雷士并没有足够的现金来支付这笔收购款,账上现金及存款仅有3000万美元。为了完成此次收购,雷士照明不得不再次寻求私募融资。在该次融资中,高盛与软银赛富联合向雷士照明投入4656万美元,其中高盛出资3656万美元、软银赛富出资1000万美元。
此次融资,吴长江的持股比例因稀释而失去了第一大股东地位,持股34.4%;而赛富则因先后两次投资,持股比例超越吴长江达到36.05%,成为第一大股东;高盛以11.02%的持股比例成为第三大股东。
2010年5月20日,雷士照明登陆港交所,发行6.94亿股新股,发行价2.1港元/股,募资14.57亿港元。
2011年7月21日,雷士引进法国施耐德电气作为策略性股东,由软银赛富、高盛联合吴长江等六大股东,以4.42港元/股的价格,共同向施耐德转让2.88亿股股票。施耐德耗资12.75亿港元,股份占比9.22%,因此而成为雷士照明第三大股东。
从雷士照明的股权结构来看,创始人吴长江早已失去第一大股东地位,而软银赛富在雷士上市以前就俨然已是相对控股的第一大股东。而失去第一大股东地位的吴长江,并未意识到自己面临局势的危险性。吴长江非但不担心自己的控制权旁落,反而在上市以后还大幅减持股票,直到转让部分股权给施耐德之后,吴长江的持股比例下降到了17.15%的最低点。而赛富则还拥有18.48%的持股比例。
当财务投资人股东引荐大鳄型的产业投资人进入企业时,其中暗含的含义已经相当清晰了。以黑石、凯雷、KKR等为代表的PE机构,专门猎食性地入股一些价值被低估或者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经过一番整合之后再将企业打包或者分拆出售给产业大鳄,而PE投资人则借此一进一出获得超额暴利。华尔街著名的记实商战图书《门口的野蛮人》,已经将此种情形描述得精彩纷呈。
2012年5月25日,吴长江被毫无征兆地“因个人原因”而辞去了雷士照明一切职务,而接替他出任董事长的则是软银赛富的阎焱,接替他出任CEO的则是来自于施耐德并在施耐德工作了16年的张开鹏。而据雷士内部人士透露,张开鹏与阎焱是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校友。
“真功夫”蔡达标引入中山联动和今日资本后身陷囹圄
1994年,潘宇海和蔡达标在东莞长安镇开了一间“168蒸品店”,后来逐渐走向全国连锁,并于1997年更名为“双种子”,最终更名为“真功夫”。真功夫的股权结构非常简单,潘宇海占50%,蔡达标及其妻潘敏峰各占25%。2006年9月,蔡达标和潘敏峰协议离婚,潘敏峰放弃了自己的25%的股权换得子女的抚养权,这样潘宇海与蔡达标两人的股权也由此变成了50:50。
2007年蔡达标主导“真功夫”引入了两家风险投资基金:内资的中山联动和外资的今日资本,共注入资金3亿元,各占3%的股份。这样,融资之后,“真功夫”的股权结构变成:蔡、潘各占47%,VC各占3%,董事会共5席,构成为蔡达标、潘宇海、潘敏峰以及VC的派出董事各1名。
引入风险投资之后,公司要谋求上市,那么打造一个现代化公司管理和治理结构的企业是当务之急。但蔡达标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努力触及另一股东潘宇海的利益,“真功夫”在蔡达标的主持下,推行去“家族化”的内部管理改革,以职业经理人替代原来的部分家族管理人员,先后有大批老员工离去。公司还先后从麦当劳、肯德基等餐饮企业共引进约20名中高层管理人员,占据了公司多数的要职,基本上都是由蔡总授职授权,潘宇海显然已经被架空。
双方矛盾激化。2011年4月22日,广州市公安机关证实蔡达标等人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并对蔡达标等4名嫌疑人执行逮捕。
蔡潘双方对真功夫的混乱争夺让今日资本顶不住股东压力,而选择退出。2012年11月30日,今日资本将旗下今日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真功夫的3%股权悉数转让给润海有限公司。至此,真功夫股权又再次重回了蔡潘两家对半开的局面。
三年之后,真功夫原总裁蔡达标一案尘埃落定。根据广州中院二审判决,蔡达标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被维持14年刑期。随着蔡达标刑事案件终审判决生效,蔡达标所持有的41.74%真功夫股权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有传言股权估值高达25亿元。
冷杉投资、硅谷天堂等27家PE深陷山东瀚霖上市对赌
2008年,山东瀚霖成立,公司主要是以石油副产品轻蜡油为原料,利用微生物发酵法从事长碳链二元酸系列产品及下游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的生物高新技术企业。长碳链二元酸微生物发酵法的发明人、中国科学院陈远童教授被特聘为公司的首席科学家。
在2010年,山东瀚霖在《股权融资商务计划书》中称:公司计划集资30亿元人民币,5年内分三期完成6万吨/年的长链二元酸生产线。第一期工程为1万吨/年,2009年10月份开始正式投产,当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实现净利润1700万元。第二期工程2万吨/年2009年11月正式开工建设,计划2010年6月建成,成为世界最大的长链二元酸生产基地。预计2010年实现净利润3亿元。三期工程3万吨/年建成后,总生产能力达到6万吨/年,每年总产值将达到30亿元以上,利润超过10亿元。
山东瀚霖以2012年上市为对赌标的,在2011年以“忽悠”方式引入了27家PE机构投资14.08亿资金突击入股,其中包括知名PE机构硅谷天堂、中兴通讯旗下创投公司中兴合创。
投资山东瀚霖的机构和企业共为27家,投资金额高达1.76亿元,机构占股为28.95%。在这27家机构和企业中,出资额最大的是5000万元,投资方为烟台市广信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次为青岛铜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资额为1600万。新疆东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和天津合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出资紧随其后。其中,包括知名PE机构天津硅谷天堂合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中兴通讯旗下创投公司中兴合创,分别认购700万出资额和500万出资额,分别投资了5600万元和4000万元。其余的PE机构出资额多在500万元左右,投资额在4000万左右。
除两家机构外,其余的都是在2011年突击进入山东瀚霖,而且多集中在2011年下半年。如此高密度地投资山东瀚霖的原因就是:彼时山东瀚霖准备2012年上市,而签订的合同内容对赌的就是2012年上市成功,否则回购股份。
2012年,山东瀚霖上市失败,按照对赌协议,若在2012年在中国中小板或者创业板上市失败,则曹务波要回购股份。但官司缠身的曹务波无力偿还,于是2013年上半年,冷杉资本开始起诉曹务波。
2014年冷杉资本冻结了山东瀚霖的股权。
至此,27家PE退出无望,14亿打了水漂。
“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履行对赌条款最高法惨胜
2007年,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签署增资协议,约定海富投资向甘肃世恒现金增资2000万元人民币。增资后,甘肃世恒变为中外合资企业。
增资协议第7条第2款,即业绩补偿条款约定:若甘肃世恒2008年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人民币,海富投资有权要求甘肃世恒补偿,若甘肃世恒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海富投资有权要求香港迪亚补偿,并约定了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
海富投资于2007年11月2日依约向甘肃世恒缴存了出资款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114万余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885万余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2008年2月29日,甘肃省商务厅批准了增资协议、合营合同和公司章程。随后,甘肃世恒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2008年,甘肃世恒净利润不足3万元人民币,远未达到约定水平,由此触发了增资协议中的业绩补偿条款。
1、一审。经协商无果后,2009年,海富投资将甘肃世恒、香港迪亚、陆波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协议补偿款1998万元人民币。2010年,一审判决驳回海富投资的全部诉讼请求。
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的对赌协议被判无效。
2、二审。海富投资不服一审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2011年,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甘肃世恒与香港迪亚共同返还海富投资1885万元人民币及利息。
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的对赌协议被判无效。
3、再审。甘肃世恒和香港迪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二审判决,香港迪亚向海富投资支付协议补偿款1998万元人民币,驳回海富投资的其他诉讼请求。
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的对赌协议被判部分无效。
从2008年出现对赌纠纷到2012年最高法院一锤定音,四年时间,海富投资不仅承担着巨额的投资成本,而且背负着不知何时终结的诉讼时间成本,可以说海富投资在本次风投中彻底失败。
贝恩资本折戟国美18亿入股5年后20亿退出
贝恩资本是国际性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资金超过650亿美元,涉及私人股权、风险投资资金、上市股权对冲基金和杠杆债务资产管理。
2008年11月17日,黄光裕和财务总监周亚飞被相关部门带走调查。紧接着,国美财务遭遇麻烦,资金链吃紧,且还面临赎回一笔可转换债券的压力。
同时,2008年正值全球金融危机,市场现金几乎枯竭,国美电器内外交困。截至2008年末,其应付票据及银行借贷已达86.57亿元,而应付账款及应付票据更是高达129亿元。
2009年1月,陈晓临危受命,接替黄光裕任国美董事局主席。
2009年4月,大股东黄光裕同意国美电器的债务重组方案。经陈晓引荐,国美电器引入贝恩。据报道,当时合作方案中隐含着“保证黄氏家族的控股地位”,并以“贝恩不会绝对控股国美”为前提。最终,贝恩在国美电器当时32.36亿港元的融资中认购了总价18.04亿港元的七年期可换股债券,国美电器才逐步走出危机恢复增长。
2010年9月,在“黄陈大战”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夕,贝恩资本将所持有的18.04亿港元国美电器可转换债全部转股,转股价格为1.108港元/股,转股股份为国美电器16.66亿股,占股比例为9.98%的股权。转股后贝恩成为仅次于黄光裕的第二大股东。
在贝恩资本进入国美的三年里,国美电器一直受困于内乱而频繁改变策略。然而也就在这两三年内,整个家电连锁产业的态势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老对手苏宁电器已经在几年间全面超越国美,而国美在电商上的犹豫不决又使其早已开展的电商业务一直业绩平平。当苏宁易购在2011年销售额达到59亿元时,国美电器网上商城的销售额仅有10亿元。
2011年3月,陈晓辞去国美职务,由张大中接任国美电器董事会主席。不过,内耗加电商崛起及市场低迷,令国美电器2012年亏损超7亿元。
2015年1月22日晚,国美电器发布业绩预告,2014年综合毛利率预计将超过18%,净利润将同比增长约40%。按国美电器2013年净利润8.9亿元推算,预计其2014年净利润将超12亿元。
同在1月22日当天,国美电器第二大股东贝恩,尽售其所持国美电器的9亿股,以较收市价折让2.5%-5.17%的条件套现约10.6亿元。贝恩退出后,国美第二大股东不再是贝恩,变为贝莱德,其持股比例由2014年1月底7.05%增至目前的7.73%。
公开数据显示,贝恩此次悉售国美股权,加上去年7月的配售,两次套现共约20亿元。相比2009年贝恩以18.04亿元认购国美股份,持股5年半,其账面仅赚了1.96亿元,投资回报率约11%。
贝恩退出后,1月22日至1月24日,国美股价连跌三天。第四天企稳回升。
企业涉及的犯罪
企业易涉及的罪名
虚报注册资本罪
企业设立时易涉及的罪名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二、企业用工时易涉及的罪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生产销售过程中易涉及的罪名
1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
、
生产、销售假药罪
三、企业经营时易涉及的罪名
3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
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涉及的
罪名
合同诈骗罪
证券融资中易涉及的罪名
1
、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2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企业融资时易涉及的罪名
金融贷款融资中易涉及的罪名
1、
贷款诈骗罪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
、
集资诈骗罪
1
、
逃税罪
五、企业财税易涉及的罪名
2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税及抵扣税款发票罪
1
、
职务侵占罪
2
、
挪用资金罪
六、企业家易涉及的罪名
3
、
行贿罪
4
、
受贿罪
5
、
贪污罪
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设立时易涉及的罪名
虚报注册资本罪
典型案例:苏恍显虚报注册资本案
1、案件事实
2004年5月苏恍显与梁海波为了从北京晨奥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接“加油站消防知识宣传栏广告牌工程”,与股东吴成利一起决定成立广西桂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之后,苏恍显利用中介人员提供的600万元资金验资登记,欺骗工商登记部门并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执照领取后,中介人员便立即将全部注册资金转走。桂华公司登记成立后,虽然屡次变更,但一直未补足600万元注册资本。同时桂华公司又以发包广西区内加油站“消防宣传栏”为由,从广西北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广西桂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卫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昊冠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家公司处收取合同履约金共计236.5万元后,用于归还借款及公司各项开支。但其并未按照协议将工程交由这五家公司实施,也无力偿还上述公司的履约款,给上述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苏
恍
显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法律风险分析
虽然虚报注册资本罪仅适用于实缴资本的公司,对于虚报数额、比例、损害后果、虚报手段有较高要求,但是企业仍应避免涉及到此罪。对此,公司应规范公司发起人、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管的行为,切忌实施欺骗等手段获取公司登记。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典型案例:杨士明抽逃出资案
1、案件事实
2013年7月,杨士明通过向他人借款、向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人民币1.5亿元用于高邮市新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注册验资,并于2013年7月19日完成1.5亿元注册资本金的缴纳。2013年7月22日,天衡会计事务所扬州分所为新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2013年7月30日,新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公司成立。2013年8月至9月期间,杨士明作为新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自然人、关联企业虚假借款的方式将上述出资人民币1.5亿元予以抽逃并全部用于归还验资借款。
杨士明案经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抽逃出资罪追究杨士明的刑事责任,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2、法律风险分析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在司法实践中较为罕见,造成很多公司忽略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给公司带来危险的现实紧迫性。要避免该罪的发生,要做到以下三点:1、公司在成立时要加强对发起人的资金来源、相关权利证明书的真伪以及发起人的社会背景和个人信誉等问题的考察,未雨绸缪,防止其利用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给公司带来损害;2、公司在纳入新股东时,要着重考虑新股东是否具有利用其他关联公司通过不正当交易将本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转移的可能;除此之外,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表决;3、建议强化公司内部的财务体系,严格按照《审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单入库,预防公司发起人或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二、企业用工时易涉及的罪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典型案例:江苏省海门市周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1、案件事实
周某是海门市一家纺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为公司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公司拖欠了80名员工135万余元的工资。故工人们将情况反馈到海门市劳动监察部门,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但周某收到决定书后无动于衷。后周某以需要迁厂为由将公司机器设备变卖得款140万元,但他并没有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而是用于自己偿债和消费,并逃跑藏匿于山西省太原市。海门市检察院认为,周某以转移资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提起公诉。
2018年6月,江苏省海门市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公司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法律风险分析: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只有被查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的时候,才有可能被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一,有支付能力;第二,故意不支付;第三,经有关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其中“有支付能力”是认定后面两个要件的前提。本案中,被告人周某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就在于其在变卖公司财产后,有能力对员工工资进行支付,但仍未能自觉支付。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绝大多数存在于民营企业家中,触犯该罪名的最主要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企业家需要对这一罪名引起足够的重视,防患于未然。
三、企业经营时易涉及的罪名
生产销售过程中易涉及的罪名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典型案例:李瑞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李瑞霞系上海蒙凯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文革、马民学系公司工作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2010年9月起,蒙凯公司低价购入河南省桐柏县博源新型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落地级小苏打258.33吨、内蒙古旭月集团有限公司小苏打40吨及生产设备,同时定制标有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小苏打编织袋5000只。将上述二种小苏打以8:1的比例混合,并进行烘干、粉碎、包装后,分别销往杭州、衢州等地,共计销售伪劣小苏打243吨,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4.73万元。2011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在生产现场查扣了成品3.35吨、原料27.7吨及生产设备。经鉴定,从案发现场扣押的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成品为不合格产品。
一审法院判决:蒙凯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李瑞霞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马文革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马民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2、生产、销售假药罪
典型案例:
王美烽销售假药案
2011年7月至2013年3月间,王美烽在明知其向江西省新余市辉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999皮炎平”、“狼毒软膏”、“维达宁喷剂”、“丁桂儿脐贴”、“妇科金鸡凝胶”、“妇科千金凝胶”等药品系假药的情况下,仍将上述假药销售给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河阳村第一卫生所、泉港区狮东村第三卫生所、泉港区界山镇玉湖村第二卫生所、郭厝村卫生所、惠安县祝安堂药店、彭氏骨伤外科等卫生所和药店,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220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950元。后王美烽主动回收部分假药并销毁。经药监部门认定,上述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2014年2月27日,泉港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美烽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22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决王美烽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50元。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典型案例:
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习文有于2001年注册成立了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负责人。2010年以来,阳光一佰公司从谭国民处以60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生产保健食品的原料,该原料系谭国民从尹立新处以250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后进行加工,阳光一佰公司购进原料后加工制作成用于辅助降血糖的保健食品阳光一佰牌山芪参胶囊,以每盒10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至扬州市广陵区金福海保健品店及全国多个地区。杨立峰具体负责生产,钟立檬、王海龙负责销售。2012年5月至9月,销往上海、湖南、北京等地的山芪参胶囊分别被检测出含有盐酸丁二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检测结果告知阳光一佰公司及习文有。习文有在得知检测结果后随即告知谭国民、尹立新习文有明知其所生产、销售的保健品中含有盐酸丁二胍后,仍然继续向谭国民、尹立新购买原料,组织杨立峰、钟立檬、王海龙等人生产山芪参胶囊并销售。谭国民、尹立新在得知检测结果后继续向被告人习文有销售该原料。从2012年8月底至2013年1月案发,阳光一佰公司生产、销售金额达800余万元。其中,习文有、尹立新、谭国民参与生产、销售的含有盐酸丁二胍的山芪参胶囊金额达800余万元;杨立峰参与生产的含有盐酸丁二胍的山芪参胶囊金额达800余万元;钟立檬、王海龙参与销售的含有盐酸丁二胍的山芪参胶囊金额达40余万元。
该案经法院判决,判处被告单位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被告人习文有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万元;被告人尹立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谭国民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杨立峰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钟立檬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王海龙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继续向被告单位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万元,向被告人尹立新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7.15万元,向被告人谭国民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2万元;扣押的含有盐酸丁二胍的山芪参胶囊、颗粒,予以没收。
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律风险分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一种多发、易发的犯罪,其犯罪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市场管理法规,危及到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生产、销售的企业自身的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涉事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承受巨大的违法成本和代价。对此,企业要做到以下三点:首先,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应切实提高道德、法律素质,避免因利益驱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次,加强对企业职工的生产、销售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最后,企业应保证自身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罪名
合同诈骗罪
典型案例: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诈骗案
1、案件事实
2012年9月,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公司的高管叶玫、乔旭东等股东将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叶玫担任董事长、总经理,乔旭东担任副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梁志欣担任董事会秘书,周思海任公司财务总监。2013年6月,香榭丽公司经东方花旗证券公司郑剑辉介绍,与粤传媒开始洽谈并购事宜。为了尽可能提高公司的估值,叶玫安排乔旭东、周思海及梁志欣等人,以制造虚假业绩的方法,使香榭丽公司出现业绩和盈利都持续增长的假象。在粤传媒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驻香榭丽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时,他们向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财务资料,成功地让中介机构出具了错误的报告。同年10月,香榭丽公司叶玫、乔旭东等全部股东与粤传媒签订协议,粤传媒同意以4.5亿元并购香榭丽公司。并购完成后,叶玫分得粤传媒股票750万余股,乔旭东分得206万余股及现金808万余元,周思海作为香榭丽公司的高管,通过与叶玫约定获得工作奖励100万元,香榭丽公司其他股东分得剩余的现金及股票。根据协议,叶玫、乔旭东等人需要继续经营管理香榭丽公司,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然而在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叶玫、乔旭东、梁志欣、周思海等人继续隐瞒业绩及加大造假行为,以多种方式冲抵虚假业绩带来的应收账款,制作虚假合同降低公司成本。在此期间,2014年9月和2015年1月,粤传媒两次增资香榭丽公司共计4500万元。叶玫、乔旭东等人所持有的粤传媒限售股被锁定限制出售,以用于未完成利润承诺时对粤传媒进行业绩补偿,在明知此约定的情况下,叶玫、乔旭东等人仍将其所持有的限售股票质押给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套现5436万元。此后,东窗事发。
2018年5月25日上午,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叶玫、乔旭东、周思海合同诈骗罪一案。
法院判决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叶玫、乔旭东、周思海犯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0年、4年,并处罚金。
2、法律风险分析
:
合同诈骗罪的核心实质必须以恶意欺骗合同对方为基础,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民营企业家遇到的情形是:一开始有履约能力,并不重视合同相关条款,等到突然遭遇经营困难时,就可能招致“明知没有履约能力而签订合同”的诈骗罪名。因此,
企业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如果考虑到该项合同确实有未来的履行风险,就需要注意在合同签订之初,让对方在一定程度上了解这种风险,同时留存书面资料,这样在日后能够证明自己于合同签订之初就没有任何欺骗的恶意。如果的确遇到履约能力不足的情形,那也应该尽量争取做一些履约的姿态并留下证据,目的是证明并没有不履行合约的恶意,而是在努力想方设法履行。
四、企业融资时易涉及的罪名
证券融资中易涉及的罪名
1、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典型案例:
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①案件事实
广东省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名称:ST博元,股票代码:600656。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为博元公司控股股东。在博元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关人员作出了业绩承诺,在业绩不达标时需向博元公司支付股改业绩承诺款。2011年4月,余蒂妮、陈杰、伍宝清、张丽萍、罗静元等人采取循环转账等方式虚构华信泰公司已代全体股改义务人支付股改业绩承诺款3.84亿余元的事实,在博元公司临时报告、半年报中进行披露。为掩盖以上虚假事实,余蒂妮、伍宝清、张丽萍、罗静元采取将1000万元资金循环转账等方式,虚构用股改业绩承诺款购买37张面额共计3.47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的事实,在博元公司2011年的年报中进行披露。2012年至2014年,余蒂妮、张丽萍多次虚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交易事实,并根据虚假的交易事实进行记账,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虚增资产或者虚构利润均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或利润总额的30%以上,并在博元公司当年半年报、年报中披露。此外,博元公司还违规不披露博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公司等信息。
2017年,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被告人余蒂妮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②法律风险分析
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而受重罚和强制退市的企业不在少数,故企业应当认识到财务造假的严重性。企业防范信息披露违法的重要对策有:一、优化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二、提高相关人员对信息披露制度和违规后果严重性的认识;三、妥善处理与竞争者和媒体的关系;四、请证券合规领域的专业律师做风险评估和防范,提供咨询服务;五、投保上市责任保险,规避自身潜在责任风险。
2、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典型案例: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旭辉、花纯国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①案件事实
2008年至2009年7月期间,周旭辉作为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为使该公司在A股顺利上市挂牌交易,以公司名义授意财务总监花纯国、销售经理郑林强等人进行财务数据造假,并在不同场合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公司其他部门员工予以协助配合。后郑林强根据花纯国等人所提出的数据要求,通过伪造销售合同、客户印章以及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商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收、付款回执单等方式,形成文件名为“006账套”的虚假财务账目数据,虚增、夸大公司2006年度至2008年度以及2009年第一、二季度营业收入及盈利能力。金亚科技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使用上述虚假数据,隐瞒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金亚科技于2009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获准公开发行股票人民币普通股3700万股,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9186亿元。经鉴定,金亚科技IPO财务申报审批材料存在作假,其中2008年以及2009年1-6月营业收入作假金额分别为137067587.60元、79946942.67元,作假幅度分别为披露金额的87.06%、84.47%;净利润作假金额分别为42817348.78元、19100787.75元,作假幅度分别为披露金额的106.77%、101.87%;净资产作假金额分别为177306132.82元、168683920.57元,作假幅度分别为披露金额的89.40%、69.11%。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单位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九十二万元;二、被告人周旭辉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被告人花纯国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四、被告人郑林强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②法律风险分析
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的资金,应严格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避免资金用途引发的刑事风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应避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材料;同时严格区分企业融资和非法集资的界限。
金融贷款融资中易涉及的罪名
1、贷款诈骗罪
典型案例:原上海全福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济源涉嫌金融诈骗案
①案件事实
刘济源于2004年成立上海全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系上海全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济源自2008年11月至2010年11月,采取私刻存款企业、银行印鉴,伪造质押贷款资料、银行存款凭证、电汇凭证、转账支票及以企业的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让企业向其控制的账户内存款等手段,骗取银行、企业资金共计101.3亿余元。案发后,依法追缴赃款赃物合计82.9亿余元。
刘济源经法院判决,
其
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诈骗罪。四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②法律风险分析
刘济源案件折射出当前我国金融业以及企业管理上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内控机制的漏洞、风险考核的缺陷以及金融监管的乏力;二是企业的管理水平较低,往往为金融犯罪提供生存土壤。所以要完善企业监管机制、提高企业自身管理水平。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典型案例:“e租宝”非法集资案
①案件事实
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通过“e租宝”“芝麻金融”两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并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对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巨额资金。其中,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被挥霍,造成大部分集资款损失。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等人犯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的事实。
据多个犯罪嫌疑人供述,丁宁与数名集团女高管关系密切,其私生活极其奢侈,大肆挥霍吸来的资金。警方初步查明,丁宁赠与他人的现金、房产、车辆、奢侈品的价值达10亿余元,仅对张敏一人,丁宁就“奖励”她5.5亿元人民币。导致“e租宝”没钱还给老客户和新客户。
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
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万元。同时,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对张敏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法律风险分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4个构成要件: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假借合法的经营形式来吸存;
以媒介、短信、推荐会等形式公开吸存;
通过私募、股权等其他的手段来承诺还本付息或者回报;
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人吸存。
在“e租宝”案中,被告利用网络平台公开向全国吸存,还对外承诺还本付息,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如果还存在挥霍性投资或者消耗性支出导致财产不能偿还的情形,就构成了集资诈骗罪
。“e租宝”案的被告购买高档车辆和住宅、向员工支付高工资等挥霍行为,体现了他们非法占有投资者资金的目的,这是导致吸收来的资金不能偿还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他们涉嫌集资诈骗的主要罪证之一。
五、企业财税易涉及的罪名
逃税罪
典型案例:
范冰冰逃税案
①案件事实
2018年,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管辖,江苏省税务局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以上合计税款2.55亿元,滞纳金0.33亿元,罚款5.96亿元,合计8.84亿元。
②法律风险分析
对于逃税罪,应注意以下三点:本罪为故意犯罪,过失漏税不构成本罪补缴税款即可;虽形成逃税事实,但在税务机关通知补缴后,依法补缴并支付滞纳金的,免于刑事追诉;刑事立案后,再补缴税款的,并不当然免除刑事追诉,但后期认罪认罚的,有助于免于刑事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争取适用缓刑。企业一定要做好财税法律风险统筹与规避。在日常经营结算中,要格外注意发票的开具和入账问题,避免大额无真实交易的发票开具和入账。杜绝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购买、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及抵扣税款发票罪
典型案例:福建张天盛骗取2.3亿元出口退税案
①案件事实
企业家张天盛没有实际生产和销售,订立虚假的服装订货合同,在5年内,拿着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2.3亿多元。在2009年11月至2014年4月间,张天盛为骗取出口退税牟利,先后纠集被告人刘启智、刘婷婷等人,使用华福等五家公司和张天盛实际控制的一龙公司的名义操作虚假出口业务,在上述公司没有实际采购、出口货物的情况下,通过非法途径购买海关出口报关单证假报出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虚假出口形成的退税单证通过上述公司进行虚假申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在骗取出口退税过程中,张天盛、刘启智、刘婷婷以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并支付代理费的方式,获取华福等五家公司的空白出口单据,之后将盖有上述五家外贸公司及一龙公司印章的空白委托报关协议书、A4便笺纸等出口单据交给王彬彬、张永福、蔡雪鸿及詹国雄等人,由上述人员寻找服装等货物后假借该六家外贸公司自营出口货物的名义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货物通关后,张天盛向王彬彬等人支付费用,获取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等通关单证。
截至案发,张天盛虚假出口业务报关出口货物2437票,报关总金额2.43亿美元,为出口货物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6915份,申请出口退税2.433亿元人民币,其中已退税2.32亿元,未退税1000万余元。其中,刘启智、刘婷婷参与骗取出口退税2.03亿元,已退税1.94亿元,未退税927万元。2017年年初,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对
该
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张天盛因成功骗取出口退税2.3亿余元被判无期徒刑,其余6名被告人被判1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②法律风险分析
:
串通不法生产销售企业,非法获取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流窜于全国各省市,用贿赂企业工作人员和“优惠”的开票价格等手段,取得这些不法企业开出的没有实际商品购销活动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的货名通常是一些没有外贸出口限制的皮革制品、服装、电器元件以及其他日用小商品等,开票的单价通常远远高于实际商品价格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有的犯罪分子直接或间接地与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建立联系,从企业获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填开,或坐地收购不法企业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串通不法商人与外贸企业非法调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由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单,是标志外贸企业完成商品出口的重要凭证,因而是犯罪分子在实施其一系列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行为中必须完成的一个步骤,也是犯罪分子实际获取非法利益的关键环节。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与境内外不法商人相勾结,以向国内投资需要人民币等为由,借用境内外企业的外汇与外贸企业进行非法调汇。这种非法调汇的价格通常比正常调汇价格高出许多,犯罪分子便从这非法调汇
的差价中获得了巨额利益。国内外贸企业虽然相应地在非法调汇中造成了损失,但为弥补这一损失并从中获取一定“盈利”,他们只得冒险地使用犯罪分子提供的虚假退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犯罪分子与外贸企业的这种非法交易一旦成功,便使双方从中均获得可观利益,最终只有国家的出口退税蒙受巨大损失。
六、企业家易涉及的罪名
职务侵占罪
典型案例:吴小晖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案
1、案件事实
吴小晖隐瞒股权实控关系,以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掌管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先后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和安邦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等职。2011年1月起,吴小晖以安邦财险等公司为融资平台,指令他人使用虚假材料骗取原保监会批准和延续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2011年7月至2017年1月,吴小晖指令他人采用制作虚假财务报表、披露虚假信息、虚假增资、虚构偿付能力、瞒报并隐匿保费收入等手段,欺骗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以承诺还本付息且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诱饵,超过原保监会批准的规模向社会公众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非法吸收巨额资金。其间,吴小晖以虚假名义将部分超募保费转移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百余家公司,用于其个人归还公司债务、投资经营、向安邦集团增资等,至案发实际骗取652亿余元。此外,法院还查明,吴小晖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安邦财险保费资金100亿元。
2018年5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被告人吴小晖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吴小晖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95亿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亿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5亿元,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
2
、法律风险分析
职务侵占罪描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职务侵占罪是民营企业家、公司高管最容易触犯的一种犯罪,但是许多企业家并不重视。近几年,一些著名企业家因此被判入狱的,也不在少数。现代公司的治理中,以公司内部权力架构为基础,企业内部的权力制衡是企业治理结构的核心。单纯依靠企业内部监督机制防范企业负责人腐败,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大多数企业中,公司权力层级覆盖,上命下从,内部审计和监督很容易被顶层操控,尤其是企业创始人或者大股东,对这类人的内部监督就会更为困难。从这个角度讲,公司治理也需要结合外部公权力的有效监督,内外贯通才能真正达到企业防腐反腐的目标。
挪用资金罪
典型案例:吴长江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
1、案件事实
吴长江于1998年底与杜刚与胡永宏以100万元的注册资本在惠州创立了雷士照明。在2012年至2014年8月间,吴长江为筹措资金建设其个人实际控制的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雷士大厦”项目,以其本人实际控制的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雷立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为贷款主体,利用雷士照明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提供质押担保,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先后出质保证金9.2亿多元,为吴长江个人实际控制的上述公司申请9亿多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质押担保。上述贷款发放后,均由吴长江支配使用,用于“雷士大厦”项目建设、偿还银行贷款、个人借款等。由于吴长江无力偿还上述贷款,致使上述银行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的5.5亿多元保证金强行划扣,造成该公司巨额损失。
雷士照明原董事长吴长江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经惠州中院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370万元。

2、法律风险分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公司股东均是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的财产当然也是互相独立的,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应避免出现财产混淆。由此可见无论是公司的创始人,还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不得利用个人的威望和控制权随意地将公司财物或资金挪归个人使用或用于与公司无关的业务,更不能将公司财物或资金任意据为己有。然而
很多企业家并未注意到这一风险,想当然地认为公司是其创立的,故公司的一切都是自己的,公司的财产可以随意支配、占有和使用,无论是用于公司事务,还是用于个人事务,与其他人无关。但是这些企业家忽视了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公司的公众性,公司事务处理不当将直接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国家利益。个别企业家因这一想当然的想法随意从公司账户提取资金,任意处分公司资产,脱离法律的约束,最终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罪入狱。
行贿罪
典型案例:吴山成、李合中行贿案
1、案件事实
2014年3月,吴山成、李合中商定:煤炭工程项目,由吴山成出资,李合中负责协调关系、运作项目招投标、现场管理,工程拿下后,李合中可分得30%的利润。同年4月,李合中通过在禹州方山煤矿工作的朋友王相臣获知,河南永平煤业有限公司准备新建一口辅井。这个工程的招投标由永平煤矿总工程师齐亚飞负责。得知情况后,吴山成递上10万元现金请求齐亚飞帮忙,后来又陆续给齐亚飞送去5万元和苹果手机。最终经过多方运作,吴山成等人以1260万元的标价中标辅井项目。2016年3月,河南省国资委纪委工作人员在禹州等地开展“廉政建设回头看”活动时,接到了有关齐亚飞受贿情况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