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课程附带《股权控制工具箱》一份,本节涉及的《合伙协议》也在其中,如有需要请查看课程简介。
对于一家公司而言,处在不同阶段,可能会选择不同的持股主体。上两节课,我分别讲解了自然人持股与有限公司持股的优缺点,相信大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会对公司现阶段持股主体的选择,有着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但在股权设计中,仅使用上述两种持股主体,还是显得不够灵活。所以本节课,我向大家介绍一种全新的持股主体,即合伙企业持股。为什么说它新呢?
因为在2007年的时候,我国对合伙企业法进行了大幅度修订,在原先普通合伙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种全新的合伙形式,即有限合伙。它的出现,让股权设计变得更加灵活。毕竟在此之前,仅有普通合伙这一种形式,那什么是有限合伙呢?
有限合伙是在普通合伙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合伙形式。在普通合伙中,所有人都是普通合伙人,大家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每个人都要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你想想,每个人都有管理权,这是不是非常类似于之前介绍的平分股权,平分股权最怕什么?
最怕大家出现矛盾,导致公司陷入治理僵局。同时,由于每个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企业的整体风险比较高,不利于企业融资或者吸收新的合伙人。还有一点,2007年之前的合伙企业法,只允许自然人合伙,不允许公司之间进行合伙。因此,为了解决上面的种种问题,有限合伙企业应运而生。
有限合伙企业有两种人,第一种是刚才介绍普通合伙人,简称GP,他们管理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还有一种人,叫有限合伙人,简称LP,他们不管理企业,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相比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用承担无限责任,降低了投资人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企业进行融资,或者吸引新的合伙人。同时,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允许公司之间进行合伙,大大增加了公司的投资机会。既然合伙企业本身具有这些属性,那如何设计合伙企业持股呢?我举个例子。
大华公司有两个股东,一个是合伙企业A,另一个是合伙企业B。钱多多作为大华公司的创始人,在两个合伙企业都担任普通合伙人,控制着两家合伙企业,而孙小美以及金贝贝,一名是财务投资人,另一名是公司高管,分别担任两家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这就是合伙企业持股模式。这种模式有五大优点:
1.有利于控制权集中。

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主体,可以高效地维护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你想一下,大华公司股东是谁?
是两个合伙企业,而在合伙企业中,只有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管理着企业的日常经营。作为只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他们不参与任何企业经营管理行为,谁是普通合伙人,钱多多。
因此,在这个股权设计中,无论钱多多出资多少,他都享有对大华公司100%的控制权,而两名有限合伙人无论出资多少,他们都不享有对公司的控制权。
2.责任有限。
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有限合伙企业的第二大优点。这个优点免除了很多投资人以及新合伙人的后顾之忧。
打个比方,孙小美在合伙企业认缴100万元,只要她不在出资上做猫腻,哪怕合伙企业未来亏损1亿元,对于孙小美而言,她的责任永远是认缴的100万元。
3.分红优势。

有限合伙企业虽然冠以企业二字,但从2000年之后,合伙企业本身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合伙企业在分红时,采用的是先分后税的方式,有利于合伙人单独进行缴纳。
4.突破股东人数限制。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的人数最多为50人。但有的公司,股东人数远远超过了50人,比如有的公司做了全员股权激励,员工个个都是股东。
虽然在之前的课程中我讲过,股权代持可以短期解决这个问题,但从长期看来,股权代持的风险比较高。所以如果公司股东人数超过50人,就要使用合伙企业进行间接持股。
一家有限合伙企业,除了必须设置一名普通合伙人外,还可以容纳49名有限合伙人。如果一家公司接近200人,想做全员持股,设置4家合伙企业,即可完全覆盖。当年的绿地集团,就设置了33家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内部的持股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