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公司发展离不开资金支持,特别是那些需要快速占领市场的行业。投资者又不是做慈善的,既想保证资金安全,又想随着公司发展收获超额收益,咋办?投资者就拿起这把进可攻、退可守的尖端武器--“对赌协议”,那公司要不要接招呢?
一、公司融资的渠道很多,投资者股权融资只是其中一种

公司发展离不开资金支持,特别是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和需要尽早占领市场阶段的公司,急需资金支持,否则等竞争对手起来后,公司就离倒闭不远了。
当然了,公司融资的渠道很多,都可以尝试一下:
1.银行贷款
这是创业者第一个首选,毕竟银行贷款利息低,时间长。现在好多银行为了支持中小微企业,推出了“小微贷”“三板贷”等产品,可以用商标、软件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抵押贷款。
但一些中小微企业根本没有抵押物,而且银行的征信审查比较严格,一般情况下又要求全体股东进行担保,就算能贷款金额也不大。
2.政府资助
政府每年都会有一大笔资金用于资助中小微企业,但这笔资金对中小微企业来说“僧多肉少”,需要聘请专门的公司去争取,难度非常大。
而且政府资助都有条件,比如到期后要审查公司的税收、产值、就业等指标,合格才可以入账。
3.政府融资平台以“优先股”投资
各地政府都有融资平台,这些平台拿着政府财政拨款和在社会上筹集的资金,每年也要完成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的任务,会选择一些企业进行投资,但为了保证资金安全,会选择“优先股”的方式投资。
“优先股”是政府融资平台投资到企业后,按照每年固定利息收取收益,到期退出的一种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方式。
其他的融资渠道:民间借贷、保理融资、小额贷款、典当贷款等方式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就不再一一赘述了。
点击二、投资者“股权融资”是公司主要的融资方式
前面说的几种融资方式,都属于“债权融资”,那些钱用了都需要还的!只有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募集的资金是属于公司的,不用归还,所以说“股权融资”是公司的首选。
1.“股权融资”是公司通过增资的方式进行融资
“股权融资”是通过公司增资的方式完成的,只有这样融资的钱才能进入公司,如果是老股东向投资者进行“股权转让”,那投资者的股权受让款就进入了老股东的口袋,公司还是没有现金流进来。
所以公司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新增注册资本由投资者认购。
投资者认购完成后,公司到工商局进行注册资本的变更。
2.如何确定投资者的认购价格
估值的方式有很多,常见的有市盈率法、现金流折现法、重置资本法等。
以净资产确定
这种方式主要是针对那些重资产公司,公司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资产上,而且收益主要基于这些资产产生。
以每股收益确定
现在基本上都是以PE作为投资入股的参考,然后再考虑公司的其他因素。
PE投资,简单举例说吧:公司每年每股收益0.5元,投资者入股的PE倍数是8倍,意味着入股价格是4元/股,静态看,投资者8年收回投资。
账面处理:1元进入实收注册资本,3元进入资本公积金。
法眼扫描在做一起投资业务中,双方基本上按照PE确定了入股价格,然后投资者又找出公司很多毛病,比如历史沿革问题、股东变更手续问题、实物出资没有评估问题等,又降低了入股价格。

三、投资者“对赌”赌什么?
可以这么说吧,90%以上的投资都是以“对赌”形式出现。至于赌什么,那就要看投资者看重哪一方面了。
1.“对赌协议”的法律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认为: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可见“对赌协议”是协议各方为了投融资达成的一份法律文件,这个法律文件对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2.“对赌协议”都在赌什么?
“赌上市”
好多投资者入股就是想大赚一笔,在我国如何大赚一笔,只能通过上市套现,靠企业每年一点一点挣钱那太远了,好多投资者没有那耐心。
法眼扫描也接待过国内顶尖的投资基金,都要去和公司“赌上市”,无论是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还是香港的主板、美国的纽交所、纳斯达克都行,只要能让投资者大赚一笔套现走人就行。
商业计划书创业项目可行性报告招商融资策划推广方案word/ppt模板淘宝月销量54¥4.8购买基于这样的“赌上市”,所以投资者在签署的《增资扩股协议》中都会规定:公司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未能在国内外资本上市完成上市的,投资者有权选择退出!
“赌业绩”
投资者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让资金保值增值,只有公司不断地盈利才能保证投入的资金增值。
所以投资者在签署的“对赌协议”中,要求公司在投资款到位后第一年净利润增长××%,第二年增长××%,第三年增长××%,一旦不能实现,则投资者有权选择退出。
“赌人”
投资者或许就是看重公司的某一个人,挖又挖不过来,干脆把公司收过来。
嘉行传媒因杨幂而引发关注,但嘉行却不是杨幂的嘉行。嘉行传媒股东之一——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在入股嘉行传媒时,也看到了这一点,因此在和嘉行方签订的“对赌协议”中,将嘉行传媒核心艺人杨幂的离开或解除独家代理关系作为嘉行方需回购其所持有股份的条件之一。
3.“对赌”后果太严重,需慎重
“对赌”的代价
投资者虽然付出了比较高的投资成本,但通过“对赌协议”保证了自己的收益,“对赌协议”中会约定非常严谨的计算公式,保证一方“对赌”失败,另一方能准确获得收益。
比如,公司到期没有实现上市的目标,投资者有权选择退出,公司老股东要按照“对赌协议”的约定,按照年息××%向投资者支付资金占用费。
再比如,公司没有实现年增长的目标,公司老股东要按照“对赌协议”约定向投资者转让股权或支付现金,以保证投资者的投资没有损失。
“对赌”失败后果严重
现实生活中,已经发生了多起对赌失败的例子:比如“俏江南”的张兰、“永乐电器”的陈晓等,都是在“对赌”失败后,让投资者从公司撵了出来。
四、如何判断“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既然“对赌协议”是一份合同,是一份契约,是一份法律文件,那“对赌协议”是否有效?哪一种情况下有效呢?
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
1.投资者与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赌”

《纪要》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
2.投资者与公司“对赌”
投资方与公司“对赌”一般会被认定无效!因为投资者是公司的股东,如果公司“对赌”失败,让公司给投资者赔钱,损害了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会被认定无效。
但这种情况最近几年几乎没有发生过,一方面投资者都聘请了专业的并购律师,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而且负责起草,或者审查修改“对赌协议”。
综上,公司在融资的时候,能不签订“对赌协议”就不要签订,毕竟公司面临的市场是瞬息万变的,而对投资者而言,不论“对赌”成功还是失败,都保证了自己的利益,可以说是立于不败之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