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椒大王响应招商投资新农村建设“被合伙策划”倾家荡产无家可归

核心提示本网讯:近日,本网接到来自河南省临颍县王岗村村民夏庆伟的反映材料,反映其因与合伙人宋某铎合作开发某房地产项目时,因合伙人宋某铎非法伪造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并在受害者夏庆伟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受害者的房产抵押,致使夏庆伟钱财两空,倾家荡

本网讯:近日,本网接到来自河南省临颍县王岗村村民夏庆伟的反映材料,反映其因与合伙人宋某铎合作开发某房地产项目时,因合伙人宋某铎非法伪造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并在受害者夏庆伟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受害者的房产抵押,致使夏庆伟钱财两空,倾家荡产,而一手炮制和导演此事件的宋某铎至今仍逍遥法外的情况,本着寻求事实真相的原则,本网通过多方求助是滴落实线索并清楚了解到了宋某铎等人的违法犯罪事实。

夏庆伟,是漯河临颍县当地赫赫有名的辣椒大王,作为辣椒产业协会的副会长,带领周边辣椒农户一步步走上致富之路,多年来为地方经济体系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2012年4月下旬,夏庆伟响应漯河市政府新农村建设的号召,夏庆伟牵头签下漯河市临颍县王岗镇政府招商项目,并找来宋某铎、潘某柱等人合作开发“王岗镇农村中心社区建设”房地产项目并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协议约定“夏庆伟以29673平方米土地作价贰佰万元整与宋某铎共同开发建设,现金注入壹佰万元整,该土地产生一切费用由夏庆伟承担。宋某铎投资叁佰万元整。后续资金根据工程进度双方共同筹集,按所筹资金数额进行比例分红”。同时,甲方责任6条约定“夏庆伟指派会计一名,宋某铎指派出纳一名。成立建设办公室,并设立共同管理账号。该项目的财务开支费用由双方代表共同认可签字方可报销入账。双方共同商定售房价格,各自承担人情所引起的售房差价”。

2012年11月20日夏庆伟与宋某铎、潘某柱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为了工程进行顺利,经协商宋某铎、潘某柱每人在原来协议规定每人拿出壹佰伍拾万基础上每人再投资合作资金伍拾万元整,即夏庆伟、潘某柱。宋某铎每人股份都是贰佰万元整。”协议还约定“根据工程进度下步资金不足部分三人共同筹集,利息月息按2.5分执行,以后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人不能动用”。

2014年7月22日,夏庆伟与宋某铎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夏庆伟占42.5%,宋某铎占57.5%,夏庆伟设立账户,宋某铎管理财务保管账户卡。支付款项时,必须双方到场,共同支付。3000-5000元的支付款项,按照各股东所分管的业务情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实行手续齐全,款票对照的财务制度签字报销。凡是本祥和小区的开支超出5000元的各项费用,必须股东协商同意后方可支出。

本网针对夏庆伟本人反映的问题前去了解了具体情况,从项目的建、售、财务管理等一切环节均由宋某铎本人全权负责。

后经法院查明,“夏庆伟、宋某铎、潘某柱等人均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且建设区所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未经依法批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及第十六条中“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上述协议均为无效协议”。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夏庆伟使用未经批准的土地作为投资,因合同无效,应当返还出资方的财产。上述小区已经建成,夏庆伟应得是所建成的房屋及其销售所得的售房款。

但在执行法院判决的过程中夏庆伟发现,在他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宋某铎于2018年8月8日,代表祥和小区与宏源置业有限公司韩某锋、陈某要、安某梅、韩某要、杜某其签订协议,借用协议其他各方的资质或身份证从银行以项目房产按揭借款,银行起诉的情况下,宋某铎与协议各方达成一致由其偿还本金及利息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宋某铎承诺贷款与协议其他各方无关,并承担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宋某铎在与夏庆伟合作期间独霸财务管理,让项目财务为其本人出具借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虽法院认定为出资款,但是没有具体举证专款凭证或收款凭证,利用其把控财务的便利条件,将项目房产为诱饵向不特定公民借款,私自处分夏庆伟的私人财产,甚至在法院作出判决后,无视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仍然以调解书形式将项目的多套房屋抵给施工方,严重的侵害了夏庆伟的私有财产权利。宋某铎在合作期间,向银行隐瞒事实真相,冒用他人名义,利用虚假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已经涉嫌骗取贷款罪和财产侵占罪。

《刑法》第175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六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新修订的刑法,比照第二百七十一条有关侵占财产罪的规定,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受害人夏庆伟与宋某铎等人签订协议就是为了开发房地产项目,因土地无合法审批手续,依照法律规定,夏庆伟返还合伙人投资款项,应得所建成的房屋及其销售所得的售房款,但因部分售房款用于后续投资建设,属于共有财产,宋新铎在无权处置的情况下非法伪造虚假材料将部分房产未经合伙人同意私自抵押,私自出售,其行为已经涉嫌财产侵占罪和骗取贷款罪。

在此案中,宋某铎伪造相关材料及单位,私刻公章,擅自出售他人房产的行为,致使受害者蒙受巨大损失,性质十分恶劣,在这里也呼吁社会法律专业人士及广大读者分析评论,让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也让受害者能够及时挽回损失,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受害人夏庆伟因宋某铎等人的违法行为被害得钱财两空,倾家荡产,不仅投资项目的投资款不知所踪,自己建的9号楼价值一千万,奥迪A6车一辆,一套房产也被法院执行,项目更是被宋新铎或执行或私自处分,希望公安机关依法查明事实,挽回受害人的损失同时也让违法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公正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相信会有还原事实真相的一天,各位读者以及社会法律专业人士,对此您有怎样的看法?媒体期待您的参与。

本网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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