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Rochet、Tirole等的研究,双边市场呈现出交叉网络外部性、价格结构非中性的特征,互联网交易平台由两个或以上相对应的交易主体构成,双边或多边交易主体都加入交易平台才可以实现运营,平台作为交易主体之间的中介;一边主体边际效应随着另一边主体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双边主体形成基于同一交易平台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的互动关系。
1.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双边市场特征。所谓双边市场,一般指的是在一个交易平台两侧分别有两组市场主体,两个主体通过平台实现交易,一侧主体的收益取决于该平台另一侧参与主体的数量。

双边市场平台的价值创造,依赖于双边交易主体的流动性,一边交易主体数量变化与另一边交易主体的数量与效用期待密切相关,交易平台在交易中居于重要位置,在价格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平台可以通过改变价格价格对交易量产生影响,消费者需求价格弹性、网络外部性越高,越要求交易平台所交易产品具有差异化,交易平台则可能会对这一交易主体降低交易价格,最终也会改变交易平台的盈利总量和盈利结构。
以P2P网贷这个双边市场平台为例,平台一侧的投资人增加,表现为投资平台形成较强的投资效应,就会吸引更多借款人加入平台;同样地,平台一侧的借款人增加,表现为借款人需求旺盛,投资人由于具有多样的选择空间也会纷纷加入,由此平台两侧主体之间形成交叉的网络外部性。
P2P网贷平台要实现良性发展,应当确保平台两侧都有足够多的市场参与群体,众多市场参与主体才能保证市场流动性,进而交易平台才能实现规模效应。实践中,网贷平台仅向借款人收取一定的利率加成,而对投资人实施免费策略,在这种价格结构非中性的情形下平台也能实现盈利。
实际上,网贷平台定价策略将两侧主体的网络外部性效应实现内部化,如此吸引尽可能多的价格弹性不同的消费者加入交易平台,这从效果上也就增加了平台的客户规模。
以BAT为代表的互联网公司本来并不是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就其进入金融领域的基本路径来看,都是先利用其原互联网平台上积累的广泛用户基础,利用原有的网络业务,并将网络业务中的消费者群体自由搭配成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客户群体,他们开展的支付清算、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互联网业务实际都是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来实现的。
如阿里巴巴的电子商务平台,平台双边的用户群体分别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平台的消费者数量越多,经营者就可以获得越多的销售额,反之亦然,电商平台并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交易本身,只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平台存在的价值在于降低交易双方搜寻成本,降低市场交易信息的不对称,进而使双方交易需求以较低成本达成实际交易。
M'baT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是其非金融核心业务的延伸,互联网金融业务对平台传统业务具有明显的的依附性,当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各自传统业务领域发展了特定消费者群体,使得这些消费者形成消费习惯进而产生消费依赖性时,交易平台就具备凭借消费者群体资源延伸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可能。
同时,互联网平台企业核心业务的特质也会影响到其向互联网金融领域延伸的能力,阿里巴巴电商平台以传统商品消费为基础凝聚消费者与经营者,双边群体在商品买卖过程中自然产生了支付清算需求,进而产生了资金借贷需求,而阿里平台以其汇集的商户信用、成交规模、消费习惯等相关金融信息,就具备了做互联网支付、小额网络贷款、互联网征信的先天基础。
从实际的状况看,大多数互联网金融平台与阿里巴巴类似,以其充足的非金融业务消费者群体为基础,进而建设双边性的互联网交易市场平台,这在客观上导致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呈现出不均衡特点,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的模式、规模极易受到平台传统业务的局限。
2.双边市场竞争秩序对消费者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发展呈现不均衡性可能导致出现行业垄断,行业内竞争格局可能对消费者权益形成损害威胁。双边市场格局下的互联网金融竞争的表现方式呈现出新的特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双边市场具有的交叉网络外部性特点可能影响消费者规模竞争。互联网金融发展实践证明,平台凝聚的消费者规模是其生存发展的基础条件,双边市场条件下的交易平台具有加强自然垄断的倾向,一是其网络外部性导致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基础消费者规模持续扩大,二是其价格结构非中性导致平台可能对一侧消费者实施免费或者补贴价格策略,这都可能对垄断竞争格局产生影响。
如股权众筹平台在运营初期一般釆取特殊措施解决基础消费者数量问题,在众筹平台双边消费主体达到一定临界点规模后,正反馈效应开始凸显,可能迅速累积众多用户群体。
P2P网贷平台对投资人是免费的,而对借款人则根据信用等级不同收取不等费用,这种价格结构吸引大量投资人涌向平台,由于网络交叉外部性影响另一边借款人规模也相应扩大,而理论上互联网网贷平台应该逐步寻找最优价格结构,以最优价格结构吸引并培育平台两边的消费群体,片面追求快速扩张有可能影响消费群体数据的准确性,进而影响两边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互联网金融平台多归属性特点可能对自然垄断形成分散效应。平台的交叉网络外部性使得其在金融创新业务开拓中占据巨大优势,利用双边平台优势进行金融创新可以有效扩大市场规模,出现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集中格局,但这种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存在同时也限制了平台运用市场势力加价的能力。

金融创新虽然可以迅速形成较高市场份额占有率,但应当看到金融创新具有多发性,市场中可能由于相互模仿形成多个交易平台,消费者可以选择同时接入到多个平台获取最大的网络效用,即消费者对于平台存在多归属性。
如P2P网贷平台基于价格结构中性对消费者不收取任何费用,消费者由于几乎没有成本可以随时更换平台,金融消费者可以从一个平台“陆金所”轻松转化为另一个平台“e租宝”,也可以同时选择两个平台进行投资。
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多归属性使得经营者难以依赖垄断地位持续实现高收费,多平台导致市场形成充分竞争,从这方面看双边市场对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具有正面效应。再次,不同平台存在恶性竞争关系。
虽然互联网具有全球开放的特点,但在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并不成熟的现状下,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并未完全开放,甚至表现为一定的封闭性,不同交易平台出于各自利益考量,系统各自独立无法兼容,金融消费者无法在两个不同平台自行进行业务切换,不同平台信息和数据也不共享,这对消费者便捷性存在较大影响,同时也影响到金融征信系统的有效构建,进而对消费者交易安全权产生不利影响。
互联网金融企业离不开传统金融机构在资金账户等方面的支持,但与金融机构之间本身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关系,这从P2P网贷充值借口被多家商业银行封闭可见一斑。
3.双边市场下的互联网金融竞争规制。如上所述,互联网金融市场具有明显的双边市场特征,在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时,应该充分考虑双边市场的基本规律,釆取不同于传统监管的思路与制度构建,以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
首先,互联网金融市场有别于一般市场,要慎用传统产业的反垄断规制。互联网双边平台使得同一平台的消费者可以享受到更大的网络效应,平台撮合效率得以提高,作为消费者而言,消费者只需很低的成本就可以在不同平台间转换,使得自己获取更多的信息,享受更多的金融服务。
市场占有率高的平台定价策略的核心在于将用户的外部性内部化,交叉的网络外部性使得双边平台难以制定高价政策以获取垄断利润,难以运用市场垄断势力进行价格加成以实现超额利润。整体市场不会出现传统格局下金融经营者缺乏创新动力的情况,消费者不会被某一平台绑架。
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双边平台对于竞争根据积极意义大于消极意义,在制定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反垄断政策时应充分考虑以上因素。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前景并不明朗,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处理互联网金融业务集中时,应当避免出现执法过度问题,在反垄断执法时应充分考虑到其双边市场的特点,对双边市场下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竞争策略进行综合考量。
应当以全新视角考量对双边市场的规制,如果只是简单或者片面地考察平台的单边消费者行为,难以得到正确的结论,甚至可能导致制定的规制政策出现错误。
双边市场框架下的平台价格结构往往背离其成本结构,互联网交易平台受双边市场下价格结构非中性影响,可以灵活安排平台两侧价格结构实现盈利,对网络外部性较强的一方实行免费或者补贴政策,我国的一些互联网金融产品实际上或多或少都有对消费者的隐形补贴。
当前我国的竞争法为维护市场有效竞争格局,一般禁止各行业对消费者给予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补贴,但在双边市场中应当进行立法价值再考量,双边市场下价格结构分配是互联网平台市场竞争的有效手段,也有可能有助于解决市场的双边属性所产生的协调失败问题。
交易平台对一边消费者制定高于边际或者平均成本的价格,并不一定构成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对另一边消费者制定低于边际或者平均成本的价格,也不并一定构成掠夺性定价。因此,对于双边市场视角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应该从双边用户的整体价格结构角度对其免费或者补贴行为进行综合分析。
其次,双边市场下要更加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

如前文所述,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消费者权益相较于传统金融行业更易受到侵害,双边市场价格结构非中性为金融消费者免费或补贴,表面看来对于消费者而言这种利益是普惠的,但只是交易平台为解决基础用户起步难题而采取的特殊价格措施,然而部分消费者的金融风险意识和抗风险能力并不强,平台一旦发生经营风险导致威胁消费者权益,金融消费者维权成本依然很高。
因此,要加强以金融消费者安全保护为导向的金融监管制度建设,实施对项目平台或项目发起人的监管,从监管层面建立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披露制度。同时,要加强消费者金融风险教育,引导消费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当釆取切实措施进行信息披露、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以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合理评判风险收益比例。
此外,要促进基础性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合作。兼容性选择是双边市场多边平台的重要经营策略,监管机构应该推进跨平台的征信系统的建立,开放基础性的支付清算体系,互联网金融平台拥有的消费者大数据信息比传统金融更加鲜活和准确,这些数据具有典型的公共产品的特征,对于建设覆盖全面准确的征信系统、提高消费者信用评级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结语
监管部门应考虑协调建立一个跨平台信息共享的合作机制,克服现有平台间信息恶性竞争不愿共享的局面,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