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跨境电商统计的基本原则与改进统计方法的建议

核心提示前言跨境电商的统计数据应该比较客观、全面。尽管开展跨境电商完整全面的统计存在诸多困难,几乎不可能全面反映跨境电商全部发展指标,但统计数据应该能够基本反映不同范畴跨境电商的发展规模和跨境电商的基本发展趋势,且具有连续性和可比性。跨境电商发展与

前言

跨境电商的统计数据应该比较客观、全面。尽管开展跨境电商完整全面的统计存在诸多困难,几乎不可能全面反映跨境电商全部发展指标,但统计数据应该能够基本反映不同范畴跨境电商的发展规模和跨境电商的基本发展趋势,且具有连续性和可比性。跨境电商发展与其他国民经济发展的指标体系不一样,跨境电商主要是由于网络信息技术创新应用给国际贸易带来的新业态和新模式。

一、跨境电商统计的基本原则

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跨境电商的发展水平

从总体上看,全部入境批物品在多大程度上纳入了监管范围是最基础的监管指标。目前,不同部门、不同渠道的跨境电商统计数据标准不一,差异很大,容易引发使用者误解和误用,导致社会资源浪费和使用效率下降。

数据易于采集且真实有效

统计数据应该可以通过稳定的系统得到,且数据来源可靠,不易出现系统性偏差。数据可以真实记录和反映跨境电商本身的交易本质和交易过程,很少出现重复统计或者统计遗漏,影响整体规模和趋势的判断。另外,统计渠道要保持相对稳定,且能够进行重复验证,数据可以有效核实而不会出现偏差。

能够反映新业态、新模式的特点

随着全球电子商务发展、商品的信息在全球越来越对称,使得国际贸易门槛大大降低,这种新业态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新趋势。从交易过程看,交易前是交易的撮合阶段,出现了交易撮合的第三方平台;交易中是交易的达成阶段,出现了网上交易的平台;交易后是交付过程,出现的是外贸综合服务以及跨境电商B2B平台服务制造业企业上线营销等新业态。跨境电商的统计工作应该顺应这些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水平和特点,科学、客观地提供统计结果,从而为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以及企业自身转型发展服务。

二、关于改进跨境电商统计方法的建议

明确范畴

跨境电商分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后三个阶段。其中,交易前阶段,交易双方只是通过提供贸易信息和贸易机会的第三方平台进行沟通、交流和磋商,该阶段不会产生交易数据,因此无统计必要。对于交易中阶段,买卖双方通过跨境网上交易平台达成交易,因此该阶段的交易数据可以比较容易地通过第三方和自营电商平台获取,且能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统计重点。

对于交易后阶段,进出口双方需要与各个监管部门进行电子化单证和数据交换,完成货物和货款的交付,这种外贸综合服务运用互联网方式提升了国际贸易效率,成为跨境电商统计的新内容。因此,应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进行统计。狭义层面统计范畴为交易中阶段,主要是零售进出口的部分,既包括海关验放的部分,还有未接受监管但通过平台完成在线交易的部分。广义的统计范畴,应包括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在内的各种互联网技术在外贸领域应用场景的贸易数据。很多情况下,企业会根据国内国际政策变化而调整报关方式和申报金额,这些情况也要充分考虑在内。

改进现行统计方法

1.增强统计权威性,减少数出多门

建议分为官方数据和研究机构数据。各综合试验区在新模式、新业态的认识上还有差异,统计对象标准不统一,各地统计数据也会大相径庭。在国际上,跨境电商统计也是崭新课题,尚无公认的标准和口径。《世界海关组织跨境电商标准框架》对跨境电商的研究主要停留在B2C和C2C部分,没有建立权威的定义和明确的范围。因此,有必要在跨境电商领域尽早探索制订出全球领先的标准。

建议官方数据最多两个层面,一是监管部门数据,二是国家试点城市数据。监管部门数据主要是海关数据,但应对跨境零售数据作出更全面统计,特别是涵盖以寄递方式出入境的商品数据。对于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和其他交易后阶段产生的业态,应适应行业发展实际和特点,适时调整统计范畴。国家试点数据主要是现有全国35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数据,可由每个试点城市自行发布,也可由商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对于研究机构数据,应强化监管和问责机制,杜绝因炒作而随意编制的数据。建议研究机构数据应说清统计原理、逻辑性和数据来源。对于目前市场上广泛使用的数据,如果不能说清来源,海关和商务部门应公开通报,禁止使用。

2.扩大数据覆盖面,全面反映情况

跨境电商反映的是互联网技术在外贸领域的应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不应局限在零售部分,更不应聚集在媒体宣传的进口消费品方面。目前欠缺的部分主要是未申报的B2C寄递物品部分和未与海关对接的B2B外贸供应链综合服务部分。只有把这些数据都纳入统计,才能全面客观反映行业发展的真实水平。

3.改进统计方法,提高科学水平

海关统计方面,要求“三单比对”客观上有利于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增强合规性,但也造成对企业的负担,增加工作量和人员支出。可按照一般贸易总体核销的方式,简化流程和统计类别,要求企业在定期上报平台成交数据的基础上,实行“部门监管、清单比对、总量核销”,确保单量、金额、商品品类基本一致。这样既便于管理,也可提升企业接受监管的意愿。对于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由于在根本上不同于传统贸易,有助于适应普惠贸易需求,建议按照强制和自愿相结合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填报报关单时,可将自身归为DS或外贸综合服务类别,随即享受通关便利化,吸引企业自觉接受监管。此外,可由海关定期与邮政、外汇部门作数据对比,以修正统计数据的偏差。

对于试点城市的数据统计,应着重强化当地传统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各项扶持措施取得的增量情况,可通过问卷等方式向当地重点企业作调查,获取数据信息和案例经验,突出跨境电商对当地经济增长的贡献,成为新时期带动外贸发展的新动力,进而形成向全国其他地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但是通过函调、问卷等方式向各类跨境电商企业获取数据存在随意性,有的企业由于数据统一管理,在各地的分公司很可能将数据重复统计,影响数据真实性。

即便是企业主动申报,由于企业对自身数据与监管政策不完全一致,加上有些地方部门对企业培训、沟通不足,也会影响获取数据的合规性。此外,试点城市的统计工作,应该为以寄递方式进出境的部分也探索出有效的统计方法。很多卖家利用相关部门对网络交易的不到位监管这一漏洞进行避税,其中很多寄递物品实际价值和申报金额不符,低报现象较多。但试点城市的统计工作要尽量避免对全国总体形势作预测,因为各地关注点不同,统计口径也不同,可能引发新的争议。对于商业研究机构,应以行业动态为主,数据发布为辅。建议商业研究机构能以问卷调查、案例分析等方式对行业发展作出预测和判断,而非简单地以列表、图形等形式发布纯粹以数据为基础的行业分析。

结语

总体而言,政府统计的数据不够全面,商业机构发布的数据不够严谨。提出改进跨境电商统计方法的建议,首先就要明确统计的对象和范畴。跨境电商统计应从不同维度开展。一定要先明确范畴,再有针对性地开展客观全面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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