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后”倒卖银行卡最终“卖”了自己“人生”

核心提示本文转自:云南法制报“被告人普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普某某名下的银行卡账户内的资金予以没收;随案

本文转自:云南法制报

“被告人普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普某某名下的银行卡账户内的资金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普某某的4400元、杨某的195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犯罪所得3700元,上缴国库。”近日,在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随着审判长的法槌敲下,“00后”男子普某某的发财梦破灭了。

梦想发财倒卖银行卡

  2000年出生的普某某一直梦想发大财。偶然听他的朋友介绍出售银行卡能赚钱,他便把自己的银行卡出售了,获利后,他又将身边朋友的银行卡低买高卖收过来,做起了倒卖银行卡的“生意”。

  不过他的发财梦没做多久就破灭了,2020年9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他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7月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7月9日被释放,于2021年9月10日被逮捕。

  经红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底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普某某为获取利益,在明知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平台转账、收款的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下,仍多次出售自己名下的6套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并介绍及收集杨某的银行卡4套、夏某某的银行卡2套、夏某的银行卡2套、曾某某的银行卡2套、谢某某的银行卡2套给他人使用。经查,普某某出售给他人使用的银行卡从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7日总计入账金额为206219元。其中李某某转入该账户5000元。普某某出售给他人使用的一银行卡2020年6月18日入账金额为87040元。其中何某某转入该账户29640元。

  2020年9月6日,被告人普某某发现杨某出售给他人使用的一张尾号为7301的银行卡内存入了8300元不明来源资金后,与杨某采用挂失补办银行卡的方式将银行卡内8295元资金取出并占为己有。

分赃不均大打出手

  普某某和他的朋友还因为分赃不均大打出手。证人杨某证实,经普某某介绍,2021年8月11日,他拿了3张银行卡交给普某某给他人使用,他还介绍李某卖了2张卡给普某某;2020年9月6日,普某某先把他尾号为7301的银行卡挂失,然后去银行补办了新卡,再用新卡从ATM机上取现8200元、微信转账50元,他分得3895元、普某某分得4400元。2020年9月11日,有3个人到他家要这笔钱,他和对方发生争执,并打伤一人,后经协商,杨某的母亲赔给对方3700元钱。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普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被告人普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前述判决。

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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