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新规解读
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蓬勃发展,各类的乱象也开始随之显现,为了维护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自2016年起,监管就开始出台各种政策及法规,打击私募行业违法乱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也维护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权益。

2022年6月,中基协在原私募基金备案指引的基础上作了修订。根据当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备案实操现状,出台了本次新版的备案须知。GROW思睿邀您一同就新规下私募证券基金备案关注要点进行解读。
基金名称
1、基金名称不得包含下列信息:
不得误导或者混淆投资者判断:“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
不得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高收益”、“无风险”等表述。
不得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最强”、“500 倍”等字样。
不得含有“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
不得含有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
2、 基金名称应包含下列信息:
基金名称中要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需要使用“证券投资”字样。
契约型基金名称需要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列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全称或能清晰代表管理人名称的简称。包含相关表述即可,不要求连贯使用。
分级基金名称需要包含“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此外,证券类和股权类产品名称均不得含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字样,不得含有违背公序良俗的字样。
关于私募基金的命名问题,中基协在2018年11月有出台相关的规则,规范了基金命名的事宜,避免了可能产生误导或疑惑的情形。所以各管理人在给自己的基金产品起名字的时候也不可随心所欲。谨慎为之。
存续期限
基金合同必须明确存续期,建议不超过20年,不得设置无固定期限。
投资范围
1、基金合同应约定投资范围、投资杠杆、投资集中度;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符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要求;初始募集金额、投资范围是否与基金的产品类型、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向相匹配。
2、基金不得违规直接或间接进行下列投资:1)借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2)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益权;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注意:
1、某些制式合同投资范围、投资限制过于宽泛,导致无法判断产品类型。如:某产品合同明确是固定收益类产品,但投资范围却包含了股票、期货、期权、场外衍生品等与固定收益无关的标的,且没有限制标的投资比例。因此无法与产品类型、投资领域相匹配,此类产品协会会重点关注。
2、专业化经营原则,证券类私募基金投资底层标的穿透后也应是证券类资产,不能跨领域投资。
3、有些早期混业经营阶段的管理人旗下有证券类和股权类产品,在管理人选择明确业务方向后,应将不符合专业经营原则的存量产品到期清算,不得通过频繁对此类产品申赎的方式维持规模。一经协会发现可能会采取自律措施。
4、对于违规投资的产品,协会会穿透底层标的核查是否存在投资收益受益权的情况。
5、员工持股计划、员工跟投平台不符合私募基金特性不予备案。也不要违规改造存量产品成为持股平台型产品,可能会被采取自律措施。
解读
中基协近来对于提交备案的基金产品的类型及投资范围&限制开始重点关注,如注意点1中提及的问题,如果在选择基金类型时,对应的投资范围没有做好相应的匹配,可能会被中基协退回补正,因此需要特别注意。管理人跟投、管理人员工跟投等纯内部资金也无法提交备案,必须含有外部资金,且建议占比尽量控制在50%以上。
开放安排
1、基金合同应明确约定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2、开放式基金应约定投资者认/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时间、次数、程序等要求。
3、开放频率与投资标的流动性、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相匹配。
4、每个交易日开放的产品,基金合同中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投资者认/申购和赎回等作出专门安排,相关安排与基金流动性相匹配。
注意:
1、如大比例投资违约债、ST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新三板等流动性较差的资产,不应设置过高频率的开放日。后续关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每日开放的产品备案是否审核趋严。
2、设置临时开放日的,基金合同需要明确约定临时开放日的触发条件,不得违规利用临时开放日安排继续认/申购。
3、临时开放明确只能赎回,不能申购。例如某产品投资标的为流动性很低的交易所私募债,但是设置了每周开放,协会可能会通过核查该产品资金流水的方式间接核查产品是否存在利用新申购资金兑付赎回资金的违规情况。
解读
自2020年4月开始,新备案通过的基金产品,临开不得申购,另外,如果投资范围里的标的流动性太低,也不能设置周频度以上的开放频率,以免无法满足赎回资金的需求。
基金份额类别
1、份额分了标准合理、明确、可执行,如根据销售渠道划分,根据投资者类型划分,根据投资者投资规模划分都可以。不得出现如“向管理人指定的投资者募集的份额为A类份额,向除A类以外的投资者募集的份额为b类份额”类似模糊的表述。
2、分类产品费率可以有区别,如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托管费、行政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等,但是封闭期、锁定期、开放日规则必须一致;分类产品业绩报酬计提比例可以有区别,但业绩报酬计提方法、计提规则以及计提基准必须一致。
解读
此条主要是针对财务分级的事项作了统一要求,避免混淆。与产品结构化无关。
结构化安排
1、分级基金需要封闭式运作。
2、固定收益类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不超过3倍,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类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不超过2倍,股票类、混合类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不超过1倍。
这里的“倍数”指的是“优先级:劣后级”的比例。如果有中间级,中间级计入优先级。其中:股票类、混合类杠杆倍数为1倍,即优先级与劣后级的份额比例不得超过1:1。需要注意,劣后级本金不得用来填补优先级收益,也不可以约定劣后级本金先行承担亏损,或者单方面提供增强资金等保障优先级投资者利益的内容。
3、当分级基金整体份额净值大于1 时,劣后级份额投资者不得承担亏损;当分级基金整体份额净值小于1 时,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不得享有收益;同一类别份额投资者分享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一致。不得设置极端的优先级与劣后级收益分配比例,其中,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承担亏损的比例不低于30%、劣后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承担亏损的比例不高于70%。
解读
自2016年7月15日新规出台起,中基协对于结构化安排的基金产品开始重点关注,虽说没有卡死发行该类型的产品,但是至今在实操上,通过备案的结构化产品少之又少。可供参考的案例很少。随着监管的趋严,不排除今后暂停发行结构化产品的可能性。
业绩报酬
1、基金份额正收益原则:针对投资者每一笔份额计提业绩报酬后不得亏损。
2、产品业绩报酬应以基金整体性为原则且计提规则必须一致,只有计提比例可以有差异,不允许设置不同策略区别化计提业绩报酬,比如针对打新策略计提,针对t0策略计提以及针对某一标的收益计提的模式均不被允许。
3、业绩报酬计提比例限定为计提基准以上的收益不超过60%的比例。私募投资基金连续两次计提业绩报酬的间隔期不应短于3个月,鼓励不短于6个月的间隔期。
解读
业绩报酬计提的重点在于计提比例60%的上限及最少3个月的间隔,即便分红时如果要计提业绩报酬,也同样适用3个月的间隔,这点需要注意。另外,不可以区别化计提业绩报酬,也是本次一大重点。
托管要求
1、契约型基金需要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产品。
2、托管人不得超过一家,以免出现权责划分不清楚的情况。并且托管人必须取得托管资格。
3、关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是否明确约定《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规定的托管人法定职责等相关内容。
投资经理
1、基金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投资经理,不得出现“管理人有权指定或变更投资经理,并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等模糊表述。
2、投资经理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在协会完成注册。
解读
若基金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管理人可通过公告或征询函等形式变更投资经理的,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而不需出补充协议。但管理人在完成变更后仍需履行中基协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者
1、合格投资者需要层层满足要求,即如果有投资者通过未备案的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产品,除了该合伙企业需要满足机构合格投资者要求外,向上穿透的第二级投资者也需要满足投资100万元要求,以此类推。

例如投资者A购买100万元产品B,同时又通过某个有限合伙企业C间接购买了10万元产品B,虽然A在直接投资层面满足了合格投资者要求,但是其间接投资的10万元并不满足穿透后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2、对于已备案的契约型基金、有限合伙型基金不穿透,未备案就要穿透。
3、当然合格投资者需要持续性满足。例如管理人员工跟投不足100万元的情况,如果该员工离职了,则不再满足当然合格投资者认定条件,需要该员工补足投资额100万或者从产品中除名。
4、对于无法提供合理社保证明的员工跟投将从严审核,不可使用除人力资源专业资质机构以外的机构提供的代缴社保证明。
5、退休返聘人员不可按照管理人员工跟投的情形豁免合格投资者认定要求。
6、兼职高管跟投将从严审核,必须提供管理人劳动合同+管理人支付的工资流水。
7、应严格核实投资者资金来源合理合法性,是否存在代持、拼凑产品的情形。协会会对出资能力存疑的投资者重点审核。例如年龄较小的投资者购买了大额私募产品,协会会要求提供自有资金证明或收入来源证明。
解读
对于跟投的管理人及其员工需要提供相应辅助材料作为证明。防止变向突破合格投资者的最低要求。
募集推介材料
1、募集推介材料的内容包含管理人及基金的基本情况。
2、募集推介材料中披露的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期限等内容与基金合同实质一致。
3、招募说明书等募集推介材料是必备材料。
解读
基金推介材料尽可能清晰简洁,且内容需要与定稿的基金合同完全一致。除合同内容外的其他内容也需要真实合规,避免过多不实用花里胡哨的描述。
风险揭示书
1、风险揭示书要参照AMBERS系统提供的《风险揭示书模板》制定,募集机构要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基金架构、投资架构、底层标的、纠纷解决机制等情况,充分揭示各类投资风险。
2、风险揭示书中应按照产品设计和投资标的特性阐述对应风险,基金明确要投资某特殊标的时,风险揭示应充分揭示对应标的风险”、“如投资于单一标的”)。
3、基金若涉及以下情况,募集机构要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向投资者进行详细、明确、充分的披露:分级基金;投向单一标的;主要投向流动性较低标的;主要投向境外投资标的;主要投向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等场外衍生品标的;涉及其他高风险品种投资;其他需要披露的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
解读
目前各托管的合同模板都自带按照中基协要求的风险揭示书,管理人可自行制作风险揭示书,但是需要符合中基协的相关指引的要求。
募集监督
1、签署主体: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
2、必备条款:具备《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要求的必备内容,包括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以及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3、对于外包机构同时担任募集监督机构的,如未单独签署募集账户监督协议,行政服务外包协议应约定募集监督内容。
4、仅涉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机构同时担任募集监督机构的,应上传募集机构防火墙制度及防范利益冲突制度。
解读
主要是针对私募基金的专款专用,避免管理人将募集产品基金与其他资金混用甚至挪为己用的行为。提高了合规性。
募集完毕备案
1、管理人首次提交基金备案的时间应在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
契约型基金投资者均签署基金合同,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
公司型或合伙型基金投资者均签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进行工商登记确权,投资者均已完成不低于100 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首轮实缴出资要求可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2、AMBERS系统产品备案模块中的“募集完成日”。
基金有托管的,募集完成日为资金到账通知书载明的首轮实缴资金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日期。
基金无托管的,募集完成日为首轮实缴资金到达基金财产账户的银行回单日期。如未备案前首轮实缴资金无法到达基金财产账户,募集完成日为首轮实缴资金到达基金募集账户.
3、管理人在基金募集完毕20个工作日后提交备案申请的,上传以下材料:
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备案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其他未备案基金的说明。
基金历年审计报告,未形成完整会计年度的需上传基金成立以来的资金流水,以及投资标的确权信息。
4、20个工作日内必须提交备案,Ambers系统会校验首次提交备案时间距离募集结束日期超过20个工作日视为补备案产品,备案申请须补充原因说明及历年审计报告或资金流水。
5、不得管理未备案的基金。对于管理人旗下存在未及时备案产品的,可能会影响备案其他新产品。
解读
对于完成募集和提交备案的时间限制,现在有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管理人需要充分评估整个募集期的时间安排与备案时间,避免因错过最后提交备案的时间而影响后续产品发行。
交易模式承诺函
仅适用于外商独资、外商合资管理人需要提交。
1、应提交技术系统落地及交易决策流程承诺函。
2、承诺函应包括:管理人独立进行投资决策、境内安装系统终端、交易路径透明可追、交易数据完整可查、交易流程清晰可控、交易记录全程留痕。
禁止性要求
1、禁止刚性兑付。不能滥用“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等概念,并且应当与其合理内涵一致,不得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
例如,“业绩比较基准”应当用于说明相对收益的投资策略,“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应当用于约定业绩报酬计提的触发条件,而不应变相用于宣传“预期收益率”。不得采用垫付或减免费用的方式调节基金净值。即出于调节基金净值或有保本保收益意图的增强资金、费用返还等操作均无法使用。另需注意,无论费用是已计提但未提取出托管户,还是已提取出托管户,原则上都不可以回冲到基金资产。
2、禁止资金池业务。不得约定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条款。
3、禁止投资单元业务。不得在产品中设立投资单元规避新产品备案义务和不公平对待投资者。
如:设立a、b、c三类份额,每类份额投向不同标的,并单独计算净值和收益。或同一个产品内部设立多期份额,每期份额投向不同标的,并单独计算净值和收益。
4、债券结构化发行是指债券发行人通过关联交易、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私募代持发行是指私募基金和资管产品以低利率包销代持债券,变相拉长期限,并通过其他方式获取补偿。债券非市场化发行扭曲了价格信号,不利于投资者进行风险定价,给债券市场带来潜在风险,是明确违法行为。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此类业务。
解读
禁止性要求历来是中基协关注重点,无论是在产品提交备案或者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但凡触及禁止性行为,后果都是很严重的。
一年无在管基金的经营异常机构
1、托管人出具的尽调报告不得简单罗列尽调问题,要切实履行职责,按尽职调查审核要点完成尽职调查的书面说明文件。同时尽调报告中不得出现如“托管人不对报告中所述事项真实性承担责任”等免责类描述。
2、协会目前关注保壳基金有以下特点:规模小,管理人或关联方跟投资金占比较大,基金备案时间临近注销时间,备案后快速清算。
3、通过承接其他管理人基金豁免首只产品备案要求不可行。
4、与市场上黑中介,如包登记、报备案、包保壳机构合作过的管理人备案产品会从严审核。黑中介名单参看中基协发布的《关于登记备案工作的严正声明》。
解读
目前,手头最后一支基金清盘后,一年内没有发起新基金的管理人将被列为异常。没有了在管基金,默认就没有了合法的营业收入,如何持续合规运营,这是最根本的问题。中基协此举还针对了市场上的买卖壳行为
其他备案材料
1、产品提交的资料上传的备案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合同、补充协议等不得通过对发生内容变更的页码进行“抽页”方式规避重新签署合同协议的义务。
2、避免出现提交反馈的解释说明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对于提交备案材料随意不负责任的产品会严格审核。
3、对于管理人有特殊情况,如经营异常,涉及重大舆情,有多起性质较恶劣的投诉。会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并从严审核,甚至对管理人员进行约谈。
4、对于基金特殊情况,如嵌套层次过多,或合同条款显著异于行业常态,也会从严审核。

解读
此条即是要求了管理人在提交备案前,需要检查上传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合规性,同时也要确保填报的内容与基金合同、材料等文件保持完全一致。此外,对于有“前科”的管理人也将被重点关注。在此也提醒各位管理人合规运营,“小心驶得万年船”
随着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及监管目前的动态,未来私募基金的合规运营将是重中之重。就好比是个野生世界,优胜劣汰一样。
除了优异的产品业绩之外,持续审慎的合规运营,也是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来需要关注的重点。“能笑到最后的才是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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