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一名女子和4位朋友去一家菜馆吃饭,团购了一份99元的套餐,中途又加点了菜和酒水。女子结账离开后,老板娘忽然发现少收了她50元钱,急忙和她联系,没想到女子的做法让老板娘大跌眼镜。
女子和4位朋友是傍晚5点多来吃饭的,进门后团购了99元的套餐,吃到半截儿觉得不够,又找老板娘加点了一份酥肉、一份肉圆、一份土豆丝和一些饮料酒水。

老板娘把女子加点的东西记在了一张纸上,但是因为当时生意比较忙,忘了和老公打招呼。
女子吃完饭,喊老板结账。老板看见桌上的饮料酒水瓶子,问女子还有没有点别的菜,女子说没有了,老板就只收了饮料酒水的钱。
女子离开后,老板娘和老公一对账才发现,少收了女子3个菜的钱,一共是50元。老板娘急忙通过团购的信息联系上了女子,向她道歉,说自己老公算错了账,希望女子补交50元饭钱。
女子一听马上说自己在开会,一会打过来,就把老板娘的电话挂了。可是老板娘等了几个小时,女子也没打来电话,等到老板娘再次拨打电话的时候,才发现自己被女子拉黑了。

随后老板也给女子打了电话,希望她补交加菜的50元钱,但女子直接说一句,你打错了!就把电话挂了。
女子的做法让老板娘很无语,直接联系了记者,表示50元钱虽然不多,但是想到自己忙里忙外,不但没赚钱还要倒贴钱,觉得非常难过。
没想到记者给女子打去电话,对方仍然没有接听,随后记者给女子发信息表明身份并说明情况,但对方依旧没有回应。

在这件事情中,老板夫妻没有及时沟通,以至于算错了帐,确实有责任。但女子以此为借口拒绝补交饭钱是否合理呢?
按照《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女子来店里吃饭,就和商家形成了消费合同的关系,就该遵守公平和诚信原则,有义务按照实际消费情况支付饭钱。女子在老板询问有没有加点菜时,谎称没有,老板夫妻想追回饭钱时又拒绝支付,这样的行为都违背了诚信原则。
在这件事情中,商家诚恳向女子道歉,要求女子补交饭钱,女子却拒绝补交,已经属于不当得利。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女子也许只是因为占小便宜心理才有了这一系列行为,但这样的做法违背了诚信也违背了道德。希望女子不要贪小利失大节,应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尽快把饭钱给商家补上。大家对女子的行为怎么评价,觉得女子应该补这50元饭钱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