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合肥市进一步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多元化体系,促进科技成果“三就地”转化。
二、合肥市种子基金是以国有企业出资、政府引导母基金出资、滚存收益及其他资金等形式组织。

三、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指定种子基金管理机构。
四、种子基金的主要投资标的是“原始创新、源头创新、集成创新”,支持科技项目就地转化,支持科技团队就地创办科技型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主体,引导新兴产业集聚。
五、市科创委办公室负责种子基金的监管工作。它的主要职责包括:
审议年度报告和种子基金工作计划;
按照有关规定,对种子基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和核销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对种子基金管理和运作进行监督;
管理决策的其他事项。
六、种子基金管理人负责种子基金的投资运作,主要包括:
建立健全种子基金管理制度,健全种子基金内部决策机制,做好风险管理与控制;
拟定种子基金的设立、增减和清算方案;
实施投资、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制定投资计划、实施批准的投资计划、签署投资协议及章程;
投资后管理,监督和指导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提供增值服务,管理股权,定期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建立股权退出机制,建立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退出机制。
在投资项目发生损失时,启动核销工作流程,制定核销计划;
其他事项的处理。
七、市科技局作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支持种子基金的业务开展;合肥市科创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来源的统一收集、汇总,建立项目库。
支持的对象与方式
八、对符合下列件的科技团队,种子基金择优支持:
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或获奖团队;
由大院大所、科技龙头企业举办的行业竞赛获奖项目或获奖团队;
优秀大学生创业团队,包括留学生、硕士、博士和优秀本科毕业生;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包括“两院”院士、行业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大中型企业优秀管理人员;
科研院所、院地合作共建协同创新平台副高以上科研人员。
九、以上述科技团队创办的科技企业作为种子基金投资对象,如未设立企业,须于签署投资意向书六个月内设立。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件:
在合肥市注册,且实际经营时间不足一年;
科技团队的股份不得少于30%;
科技团队所携带的科技成果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合肥市产业发展规划。
十、本基金按下列模式进行投资运作:
直接投资,可转换债券;
与各县区共同设立参股子基金。
种子基金的主要运营模式是直接股权投资。
十一、种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度不得超过200万元,累计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40%;种子基金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0%。
对种子基金投资项目或参股子基金实行事后备案制,基金管理人定期向市科创委办公室备案。
项目申报、选择和决策
十二、申报种子基金项目
市科技局可以集中推荐种子基金项目,定期汇总到市科创集团项目库中;还可以通过院地协同创新平台向市科创集团申报;或者由科技团队直接向市科创集团申报项目。种子基金项目申报实行年度申报、季度集中评审。
十三、遴选种子基金项目
筛选项目。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标准,对集中申报的项目资料、方案进行分类,初步筛选。

尽职调查.完成初步筛选项目的尽职调查,撰写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
十四、关于种子基金项目的决策
评审专家。根据项目特点和行业特点,建立行业、行业、技术专家库,对拟投种子基金的企业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审批决策。基金投委会审查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及专家评审,审批投资与退出方案。
风险管理
十五、种子基金应遵守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与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资后管理,以有效防范风险。
十六、种子基金的闲置资金运作应遵循合规、稳健、效益的原则,不得从事担保、抵押等业务;不得在二级市场投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三者提供赞助或捐赠;不得吸收、非法吸收存款,不得向三方提供贷款、拆借资金;不得对外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等。
种子基金的闲置资金可以用来购买国债和银行保本理财产品。
十七、种子基金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根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业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并将资金运行情况及托管报告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十八、种子基金单个投资项目退出后,可提取项目净收益5%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项目可能出现的损失。
项目退出与核销损失
十九、根据国家发改委39号令《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投资中,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进行投资退出。
二十、种子基金的股权投资,原则上以六年为限,以八年为限。
二十一、鼓励和支持科技团队对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进行回购。科技团队按照投资协议中约定的退出件及价格进行回购。
二十二、种子基金通过转让方式退出的,可以约定转让方式、转让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并报市委科创委办公室备案。
二十三、市科创委授权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核销损失。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定期评估投资企业发生实际损失的可能性,经市产投集团审批后,核销后报市科创委办公室备案:
依法转让种子基金股权所产生的投资损失;
种子基金投资企业发生破产、注销、注销、被吊销登记或者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清算所造成的损失;
种子基金投资企业资不抵债或连续一年以上停止经营时,视为投资损失;
已超过投资期限无法退出的种子基金投资企业或项目,视为损失。
二十四、核销损失的审批程序如下:
提交方案。投资项目发生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启动核销工作流程,梳理和说明资产损失原因,依法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上报市产投集团;
核销决定.市产投集团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相关证据材料、核销方案进行审核,形成会议决议;
核销财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市产投集团会议决议及相关证据材料,对相关资产进行账务处理,核销资产损失;
核销备案;基金管理人在核销完成后,将有关材料报市委科创委办公室备案。
基金收益分配与评估
二十五、基金管理人按种子基金前年度投资余额的2%和本年度投资总额的3%提取当年的管理费用。管理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库,尽职调查,项目评审,项目后管理,项目退出等。
二十六、种子基金在单个项目退出后,提取风险准备金后剩余净收益用于分配,其中40%用于基金管理人,60%作为种子基金滚存收益。
二十七、基金管理人定期分析和自我评价种子基金运作情况;及时汇报公司运营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每年末四个月内向市委科创委办公室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二十八、由市科创委办公室负责年度考核基金管理人。基金评估应遵循风险投资行业发展规律,弱化财务指标考核,注重科技成果转化数量、项目收集、筛选、审计、评审、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等过程考核。
在种子基金运作过程中,以基金生命周期为评价指标,而非单一项目所造成的投资损失。
二十九、建立种子基金风险容忍度机制,允许基金亏损超过50%。超出部分,由基金管理人获得奖励资金作为补偿。
三十、建立种子基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尽职免责须满足下列件:
在投资前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研究和论证,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
在投资完成后,有效地跟踪和管理项目的运行情况。
基金发生投资亏损时,若基金管理人符合下列件之一,则基金管理人免除相关投资损失责任: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发生变化,种子基金运作过程中未达到预期效果;
因企业技术路线、工艺路线选择不合理而造成投资损失;
因不可预测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团队风险、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投资损失;
按规定履行项目投资决策或审批程序,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清算程序等法定程序后投资损失;
其他件经市委科创委办公室认定符合尽职免责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