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几种情形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核心提示【裁判要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若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且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情简介】安徽某种

【裁判要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若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且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

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安徽某种业公司与潘某、山东某种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二审判决,确认潘某、山东某种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并分别赔偿山东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等6万元、3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随后,安徽某种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安徽某种业公司申请追加公司股东郑园、李思、赵俊为被执行人,并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本案承担责任。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同意追加上述股东为被执行人,上述股东故提起诉讼。

问题一:被执行人金穗种子公司的自身财产能否清偿债务;

问题二: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院判决】

尽管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方式是

认缴制,但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不恰当出资而导致的瑕疵出资,直接影响公司经营并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对被执行人山东某种子公司的房地产、银行、工商、车辆等部门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见该公司

缺乏基本的偿债能力且有对外规避债务的嫌疑。

股东李思、赵俊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前提下即转让其持有的山东某种子公司的股权,郑园至今亦未履行对金穗种子公司的出资义务,导致公司的对外债务不能得到及时清偿,在此情形下,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要求追加郑园园、李思存、赵俊华为本案被执行人,在认缴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案例提醒】

在执行过程中,若想追加法院判决确定以外的其他主体作为被执行人,必须完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载明的条件,方可追加。就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来说,若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申请追加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一人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

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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