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加盟被“割韭菜”其实可以这样……

核心提示前言实务中,大多数加盟商签订了合同开始正式经营的时候,突然发现,经营情况和公司承诺并不相符,想要追回加盟费对方态度强硬,拒绝沟通,苦无门路,很多人只能选择放弃。01.对于加盟我们先要了解加盟合同的性质特许经营合同性质: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

前言

实务中,大多数加盟商签订了合同开始正式经营的时候,突然发现,经营情况和公司承诺并不相符,想要追回加盟费对方态度强硬,拒绝沟通,苦无门路,很多人只能选择放弃。

01.对于加盟我们先要了解加盟合同的性质

特许经营合同性质:

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纠纷争议焦点:

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不应单纯以合同的名称是否包含“特许经营”等关键词加以判断,而应当以合同约定实际内容进行判断。

总结:

1、特许人拥有特许经营资源、独家配方、专有技术、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等);

2、被特许人经授权使用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源并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3、具有统一的经营模式。

通过以上概念我们会发现,特许经营合同既涉及合同法范畴,又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所以根据纠纷的诉求,管辖法院也有不同,那么特许经营的管辖又是如何确定的呢?

02.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管辖问题

1、特许经营本身是一项民商事行为,本质上属于民商事法律的调整范围特许经营的核心内容,故涉及主张合同无效、继续履行、解除、撤销诉请的案件,一般应当由基层法院适用《合同法》规范进行审理。

2、当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涉及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相关的案由时,此时,处理该类纠纷除了适用《合同法》以外,一般情况下还可能涉及《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竟争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适用问题,因此该类特许经营产生的纠纷会依照《规定》列入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或中院以上及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实务中起诉公司的策略有很多,根据实际情况,诉讼角度不同,得到支持的可能性也不相同,那么主张回的加盟费数额也会有所不同。以下是我基于一些实际案例对合同效力的总结。

03.关于特许经营合同效力的总结

纠纷争议焦点:

特许经营合同效力问题经常作为被特许人起诉的案由去请求特许人返还经营费用、保证金等,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形总结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1、特许人未注册商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特许人应当拥有注册商标;

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要求“特许人拥有两个直营店铺并经营一年以上”;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合同签订后15天内在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4、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等。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特许人作为主体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在实践中更多的是被认定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必然认定合同无效。

总结:

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实践中更多的是根据实际案件情况,依据《民法典》第144条、146条、153条、154条进行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去判定。

04.特许经营合同解除或撤销

纠纷争议焦点:

被特许人也经常通过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方式要求特许人返还相应款项,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形依据笔者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五百六十三条规定。

2、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也就是“冷静期”。

3、其中应当注意,冷静期的长短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该条规定“一定期限”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被特许人一定的反悔权利。在合同签订的合理期限内,即使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此条款,被特许人仍可以要求单方解除合同。

4、特许人违反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义务,被特许人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以及第二十三条行使单方解除权,其中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后,隐瞒重大变更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夸大经营资源,给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造成实质影响而提出解除合同的,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总结:

1、对于“一定期限”的界定,应遵循以下规则: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结合行业特点、商业惯例等予以确定。合理期限的时间一般不宜过长,通常应掌握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之内;被特许人尚未实际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的,合理期限可适当延长至合同签订后三个月。浙01民终7394号。

2、对于信息披露义务,要结合被特许人的业务是否受到实质影响或是否对实现合同目的产生重大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京73民终1332号。

3、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如果特许人隐瞒、提供或夸大事实促使被特许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被特许人可以以欺诈为由起诉撤销合同,本文不做过多阐述。

05.特许经营费是否能返还

纠纷争议焦点:

以上多种案件大多数都是被特许人起诉,希望特许人返还特许经营费用。那么特许经营费在何种情况下才会得到法官支持呢?

实际经营并非判断退费标准,要根据被特许人是否已经使用特许人授予的经营资源或已知悉并可以使用特许人商业秘密等情况判断。

退款数额也应当根据实际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约定及特许人实际损失,被特许人掌握经营资源程度来判断。

总结:

特许经营合同因特许人的原因未成立、未生效、无效、解除或撤销,或者因被特许人的原因终止履行,被特许人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特许经营费用的,应当综合考虑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实际经营期限、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返还的数额、比例或方式。

以上就是本期关于追回加盟费用的内容了,具体追回与否还有金额的多少还要根据被特许人和特许人之间的实际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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