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茶店生意不好,加盟费能退吗

核心提示一、案例阿丽喜欢有腔调的生活,一次偶然的机会,看到某公司茶饮产品卖相很高端,且该公司号称有专有技术,恰逢现在搞促销招加盟商,阿丽心动了,决定加盟并支付了加盟费及保证金共计20万元,准备大干一场。租房、装修、跑手续、安装设备、采购原料等等,耗

一、案例

阿丽喜欢有腔调的生活,一次偶然的机会,看到某公司茶饮产品卖相很高端,且该公司号称有专有技术,恰逢现在搞促销招加盟商,阿丽心动了,决定加盟并支付了加盟费及保证金共计20万元,准备大干一场。

租房、装修、跑手续、安装设备、采购原料等等,耗费了3个多月时间,又花费近50万元后,奶茶店终于开业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开业后经营情况并没有像网红店一样排队购买,而是门口罗雀,用尽方法也不能扭亏为盈,硬撑了6个月后,阿丽忍痛关店。

随后,阿丽一纸诉状将某公司告上法院,理由是,某公司未履行承诺的明星代言等广告支持义务,导致奶茶店流量不足,一直亏损,因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返还加盟费及保证金,并赔偿损失。

二、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属有效。

原告虽主张被告未履行承诺的明星代言等广告支持义务,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具有该等义务,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原告已实际使用某公司的相关经营资源,某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驳回了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仅支持退还保证金。

三、支持退还加盟费的判例

1.“冷静期”解除【沪0104民初28861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本案中,系争合同签订于2018年8月4日,原告当月即向本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结合系争合同期两年予以考察,尚在上述法规规定的一定期限内。本院予以支持。

2.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且虚假宣传【闵民三初字第1528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23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应该是成功经营模式的复制,而不是新兴经营模式的尝试。因此,特许人自身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情况,尤其是否具备“两店一年”的资质,影响到投资人是否签订合同以及关系到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属于应当向被特许人披露的内容。涉案《宣传册》虽不是涉案合同的条款内容,但是可以将其视为被告关于涉案特许经营项目的信息披露,其中“预计营收”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在涉案合同签订前,被告未向原告披露其自身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且进行了“预计营收”等虚假广告宣传,足以影响到原告对其是否具有成熟经营模式的判断、是否加盟的决定以及加盟后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原告以被告上述信息披露不实为由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3.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沪0104民初2156号】

在履约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扶持说明》,虽然双方在庭审中对该《扶持说明》内容的理解不同,对其中“一”“二”项的义务应由哪方完成各执己见,且《扶持说明》的文字表达确亦含糊,句子甚至缺少主语,但是“备注”中的意思应该很明确,即“如2018年8月31日未完成或执行以上两点,可于九月份解除合同”。因为此句子没有设定主语,故可以理解为不管是哪一方的义务和责任,只要未完成以上两点,任何一方均可以于九月份解除合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述“一”“二”项义务均未完成,故双方在“备注”中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成就。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合同,本院当予支持。

4.未开店,部分退费。

原告在签订合同后,未能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怠于参加培训、开店经营等,并在合同签订半年之后才提出解除合同,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属于违约情形。被告不存在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情形,所以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依据不足。

合同到期后,原告仍未开店,考虑到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一方面原告虽未实际使用被告的经营资源但占用了一定商机,另一方面被告也确实未提供相关服务,故酌情由被告返还部分加盟费17.5万元和全部保证金。

律师建议

第一,投资有风险,加盟需谨慎。

开店前,应当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品牌考察,全面评估自己的经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开店后,用心经营,并为自己的商业选择负责。

第二,别轻信营销人员宣传和承诺,以合同为准。

部分营销人员为了业绩,虚假宣传,任意承诺现象并不罕见,但一旦发生争议,公司基本都不予认可。

可要求营销人员将宣传及承诺内容写进合同,否则,就别轻易入局。

第三,及时止损,依法维权。

不论合同如何约定,“冷静期”是法定的加盟商可以反悔的期间。发现不对劲,先撤出来再说。

加盟后,特许公司为了避免发生退费,往往立即安排培训。部分培训纯粹是假大空的过场,此时,加盟商应当立即书面表示异议,并退出培训。

经营后,若始终无法扭亏为盈,应当积极与特许公司沟通,争取“扶持政策”,并约定解除条件,若扶持有效,皆大欢喜;若扶持无效,也可以减少损失。

小结

一般而言,加盟奶茶店后生意不好,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是不能要求特许人退还加盟费的。但特许人存在违约,或处于冷静期、或未享受特许人服务等情形的,可以要求全部或部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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