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以一家A股上市公司X公司为例,讨论实际控制人张三在上市前的一系列股权结构调整,共经历了17个阶段。
第一阶段:公司创立

公司的初创期,股权结构为夫妻二人直接持股:注册资本为100万,股权比例大概为7:3。
第二阶段:引入创业伙伴
在这个阶段,公司依然处于创业期,但依然属于创业期,张三找到了志同道合之人,张三之妻退出,李四和王五进入,张,李,王股权比例为7:2:1.张三拥有绝对的控股权,一股独大,股东们的公司治理还是依靠信赖作为合作的基础。
第三阶段:创业伙伴退出
在这个阶段实施过程中,王五与其他人理念不合,退出公司,经历过股权纠纷后,两位股东有了公司治理的意识,开始完善公司章程,经过协商,由大股东将王五的股份收回后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池。
实际操作的具体步骤:
1,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甲作为持股平台,由大股东张三作为GP,持有合伙企业份额为1%,公司的财务经理姜作为LP,持有合伙企业份额99%,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将其代持份额过户给激励对象;
2,王五将其股权转让给有限合伙企业甲,并与有限合伙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王五将X公司的10%股权转让给有限合伙甲,每注册资本价格为3元。X公司至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该步骤的注意事项
1,股权转让税收。个人所得税:王五缴纳股权转让收益20%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为X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由有限合伙企业甲在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印花税:根据税法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需要按协议所载股权转让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转让方和受让方均需缴纳印花税。

2,股权代持行为。王五转让股权的受让主体为有限合伙企业甲,具体分为两个部分,“已经授予公司3名高管但未行权的期权”和“计划未来授予员工的股权”。根据目前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公司所有的股权/股份都必须得到股东的认缴,不允许存在未被股东认缴的“空余”股权。所以为员工期权计划预留出来的股权在员工还没有行权时,需要有一个实体先代为持有。对于代持行为,我国现有法律认可股权代持合同的合法性,但是必须在向证监会申报材料前解除代持关系。实务中,代持一直是IPO企业核查的重点,在申报时一般都要求解除。
第四阶段:直接架构变混合架构
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X公司商业模式日渐成熟,并制定了公司五年在A股的上市计划,为了资本运作,对股权结构做了如下调整:
1,该步骤的具体操作
第一步:张三家族设立控股公司B
第二步:李四和控股公司B共同设立控股公司A
第三步:张三和李四将持有X公司股权注入控股公司A
2,该步骤的注意要点
自然人评价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原则是:如果在本次股权转让中,张三和李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满足“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局有权核定二人的股权转让收入,如果税务局启动核定征收模式,二人可能在没有股权转让收益的情况下被征收个人所得税。
将直接架构调整为间接架构的路径有三种:股权转让,无偿赠与和股权投资

第五阶段:员工股权激励
在X公司创业之初,曾授予3名高管期权,等待期为三年,现在已到行权之日,行权价格为3元/注册资本。同时,X公司又启动新一轮的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为6元/注册资本,并均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同时为了风险隔离,张三将普通合伙人更换成w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风险隔离。针对这次股权激励需关注以下几点:
1,需判定是否构成股份支付:根据《会计准则第11号文-股份支付》,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会计法规的规定,证监会的规定,股转系统的规定和X公司的规定。
2,被认定为股份支付的影响:x公司利润和员工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