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不少人选择自主创业,有的选择加盟连锁品牌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什么是加盟合同,加盟合同法律性质上一般属于“特许经营合同”,适用于特许经营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一般情况下,与加盟公司签订的合同名称都不是《加盟合同》,也不会是《特许经营合同》,多数是《合作协议》、《项目合作合同》、《品牌使用合同》、《服务协议》、《技术许可协议》等等,但法院会根据合同实际性质确定立案的案由。这里李律师告诉你一个扎心的事实,很多加盟一开始就是骗局,但由于合同经专业的法律人士制定,最后只能走民事诉讼,而无法刑事立案,所以加盟要多考查,不要一时冲动交钱。近期李律师会就加盟做一系列的视频,点头像加关注,进主页了解更多加盟知识。
二、加盟合同注意事项具体有哪些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闲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第四、商圈保障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三、加盟合同纠纷有什么解决方式
1、和解。和解是由争议各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各方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而不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纠纷常见的解决方式。但由于和解协议缺乏的法律约束力,有些人可能会出尔反尔,使和解结果成为一纸空文,延误了纠纷的有效解决。2、调解。调解是由争议各方选择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争议进行调解处理。调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此方法解决纠纷的可能性较和解大一些,但由于调解协议与和解协议一样不具有强制性效力,也使得纠纷的解决难尽人意。3、仲裁。仲裁指争议各方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以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法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据仲裁规则居间进行居中调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可根据生效的仲裁协议申请强制执行。4、诉讼。诉讼是解决合同争议的最后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争议双方的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怎样跟公司谈退加盟费?跟公司谈退加盟费,首先要有退加盟费的理由,从法律角度来谈退加盟费,而不是以个人原因为理由,更为妥当。 就加盟合同纠纷而言,有其特殊的法律规定,比如没有加盟资质、加盟没有信息披露、加盟虚假宣传、加盟冷静期等,可以作为退加盟费的理由。第一个理由:没有加盟资质 ,法律规定招商加盟需要有“加盟资质”,就是在商务部进行特许经营备案,以及要具备“两店一年”的特许经营条件,就是加盟公司需要有两个直营店,而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大多数加盟公司是没有备案的,属于违法违规招商加盟商,会受到行政处罚。第二个理由:加盟没有信息披露 ,1、法律规定招商加盟时,要向加盟商做加盟信息披露,至少要披露12项内容,比如需要披露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等等。如果加盟公司没有信息披露,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加盟商有权解除加盟合同。第三个理由:加盟虚假宣传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单个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第四个理由:加盟冷静期 ,“加盟冷静期”是法律赋予加盟商特殊的解除加盟合同的权利。如果刚签好加盟合同,没有开店,可以作为退加盟费理由之一。第五个其他理由。下一个视频我们从《民法典》谈一下可退出加盟的法律知识。关注我,进入主页,了解更多加盟知识
五,上一个视频我们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谈了如何退出加盟,今天我们从《民法典》讲一下退出加盟情况,第一是合同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及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第二,可撤销合同,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子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4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以上情形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撤销权消灭的情形包括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等。
六,

加盟纠纷在哪起诉、加盟合同纠纷管辖地、特许经营纠纷管辖?1、加盟合同纠纷案件一般都是由“加盟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2、一般加盟合同都是加盟公司准备好的格式合同。关于发生纠纷后由哪个法院管辖,加盟商是没有权利修改的。实际上在签订加盟合同时,大多数加盟商也不会留意“管辖法院”的约定。加盟公司为了自己诉讼方便,一般都会约定在“甲方所在地”,也就是加盟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约定在“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同时,合同写明签订地点在加盟公司所在地。也有可能写明由“某个仲裁委会”审理。3、法院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首先查看的就是双方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所以加盟合同案件一般都是由“加盟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由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所以一般会由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的基层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先确定“加盟公司”所在地法院后,再看这个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是不是由其他基层法院审理。
例如上海青浦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由上海普陀区法院审理。
六,上海的加盟合同纠纷约定了由某区法院管轴就在某区起诉吗?不一定的。加盟合同纠纷是属于知识产权纠纷,上海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徐汇区、杨浦区、普陀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其中,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浦东新区、奉贤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杨浦区、黄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嘉定区、崇明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例如约定了由上海青浦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案件由上海普陀区法院审理。
七,加盟冷静期条款如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上述条款中规定的“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就是指加盟合同应当约定一个期限,在合同订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加盟商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加盟冷静期就是加盟商享有的“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任意解除加盟合同的权利。这个解除合同的权利是法定的。即使加盟合同里没有约定这个条款,加盟商仍然享有这个权利。或者合同约定时间过短,比如3天时间,一般也是无效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加盟冷静期”的时间是多久,一般不宜过长,在加盟商没有使用加盟公司的经营资源之前,也就是没有开店。实践中,如何把握加盟冷静期的单方解除加盟合同的权利,我们在下面视频一一讲解

八,加盟冷静冷静期多久?加盟商冷静期法律没有规定具体时间,一般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酌情考虑,”冷静期“时间一般不宜过长,通常应掌握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尚未被被特许人实际利用之前为宜,也就是还没有开店,没有实际经营之前。冷静期“法律具体条款如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如何理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一定期限”及“单方解除合同”的含义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规定,其实质是“冷静期”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被特许人可以反悔的权利,因此在合同签订的合理期限内即使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此条款,被特许人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结合行业特点、商业惯例等确定,但合理期限的时间一般不宜过长,通常应掌握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尚未被被特许人实际利用之前为宜。也就是说没有开店就在冷静期。
九,:加盟后悔了合同没写冷静期怎么办?1、没写也要遵守“加盟冷静期”的规定。2、有些加盟公司为了规避加盟冷静期的规定,没有在加盟合同里约定“加盟冷静期”条款,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4、法律规定加盟合同里是必须约定“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如果没有写这个条款,一样必须遵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因为这一条款是为了保护加盟商,赋予加盟商法定、单方、任意的解除合同权利。是不能通过不写该条款而规避或免除加盟商的单方解除权的。
十,
加盟合同三天冷静期合法吗?不合法,时间过短,一般会被认定无效。加盟冷静期是国家法律赋予加盟者法定、单方、任意解除加盟合同的权利。具体法律规定如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上述条款中规定的“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就是“加盟冷静期”。本意是要求加盟公司在加盟合同中约定“一定期限”,使加盟者在该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加盟合同,目的是赋予加盟者一定的“后悔”的期限。有些加盟公司为了规避这一条款,故意约定加盟冷静期的期限为“三天”,使得加盟者即使想解除加盟合同,也来不及在“三天”内提出。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加盟冷静期的期限,也不表示加盟公司可以故意规避。实践中,一般认为“三天”冷静期时间过短,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当然,加盟冷静期也不是可以随便延长的,法院还是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这一期限,一般在没有使用加盟公司的经营资源之前,也就是没有开店之前,而且需要及时起诉。
12,加盟合同解约在“冷静期”内,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吗?本案被告加盟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损失2019年7月4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餐饮服务协议书》,约定:服务内容包括:前期的开店咨询与指导、项目运营服务流程及产品制作技术的培训、店面装修装潢的设计等。投资项目为“**”。合同服务期限为1年,自2019年7月4日至2020年7月5日止。项目标识的范围仅限于某某区。后原告发现,该涉案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享有解除权。因此,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解除合同并退还款项,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餐饮服务协议书》予以解除;返还原告合同款项108600元及利息。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关于涉案餐饮协议书、标识协议书的性质。内容符合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性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餐饮协议书及标识协议书后,原告并无实际开业经营,也没有利用被告的经营资源,且签署前述协议书后不到一个月就提出了解约。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特许人在签署合同后,可享有一定时间的“冷静期”,故本案中,原告根据上述行政法规,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餐饮协议书及标识协议书于解除通知到达被告之日,即2019年7月23日解除。原告就合同的解除行使的为单方解除权,被告对此没有过错,协议书也没有约定利息条款。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餐饮服务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解除;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项1086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