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取巧第一次虚开发票,居然不会被追究责任

核心提示从今年4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开始实施。但是实施以来,还是有不少会计和老板对与清单中虚开发票“首违不罚”的条例存在疑惑。第一次虚开发票真的不会受到处罚吗?如果金额巨大的话还是能逃

从今年4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开始实施。

但是实施以来,还是有不少会计和老板对与清单中虚开发票“首违不罚”的条例存在疑惑。

第一次虚开发票真的不会受到处罚吗?如果金额巨大的话还是能逃过处罚吗?

今天就来给大家解答。

一、首违不罚究竟是什么意思?

就是对于这次发布清单内首次发生的事项,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当然,这绝对不是毫无底线的。要想享受“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二、虚开发票属于首违不罚?

《清单》中的第五项明确提出,“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应纳入首违不罚的行列。

条例里提到“取得发票”,那么我们取得虚开发票也可以享受首违不罚吗?毕竟索要发票的过程也会涉及到虚开发票呢。

在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而且消费者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否则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因此,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包括三种情形:

不要发票;

以自制收据作为发票使用;

取得品名、金额不符的发票。

《清单》中的第五项条例中只包括了前两种情形,但是第三种就要按情况区分了。

如果不是有意为之,就不属于虚开发票;如果是故意要求商家开具的,那就属于虚开发票。

三、那么问题来了,虚开发票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到底存在哪些区别?

虚开发票的行为可以分为三种: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给大家举一个典型的例子吧:

李春是一家商务公司的小组长,采购活动用品的时候,本来1000元的货款,他却要求商家开具5000元的发票。那么这个过程,就属于虚开发票。

不要钻法律的空子,警告!

如果你们公司的老板、业务员取得了虚开发票,而且已经勾选、入账、申报抵扣进项、列支成本费用。那么此时虚开违法行为已经成立,不适用首违不罚,需要承担逃税后果,切莫投机取巧,侥幸行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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