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是存在资金需求的股东作为出质方将自身的股权作为标的物,质押给金融机构从而获得资金的债务融资方式。
在股权质押中,
由于股权成为质押物,质权方占有出质人所质押的那部分股权。同时,股权质押属于债务融资手段,因为如果出资人不能够正常履行相关的债务约定,对其他债权人而言,质权方拥有优先的受偿权;

而股权的质押和出售本质性的不同在于,股权质押会对以质押的股权进行自由的转让这一问题形成一定的限制性,正常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下,股东对于企业的控制权不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股权质押对财务风险影响
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质押行为也会导致上市企业的财务风险发生变化,表现在几点:
首先,国内目前具有较为严重的“一股独大”问题,在上市企业当中,控股股东占据着完全的信息优势,对企业具有直接控制权。
在控股股权无法融资,或企业出现发展不好的情况下,
他们便想要掏空企业,试图牺牲中小股东利益或隐瞒影响自身发展的信息,试图减轻财务压力。
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不断加剧,委托代理现象愈发突出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可能导致掌握信息更少一方主体的利益受到利益侵害,导致企业内部的财务风险无形中增加,股权质押加剧了股东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程度,最后导致信息不对称现象愈发严重,甚至是委托代理关系愈发复杂。
同时,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也明显反映了其自身的融资状况和财务困境。从市场角度来看,不同融资渠道的支出费用与最终产生的影响和效益是大相径庭的,相比外部融资成本,内部融资成本更低,而股权融资成本远远大于债务融资成本。
因此,企业的融资选择首先是内部融资,其次是债务融资最后才是股权融资。股权质押大多将股权作为出质权,
奠定债务担保基础,是使用较多的股权融资渠道,呈现出高风险高利率的基本特点。
在股票市场发展受到阻碍停滞不前的情况下,股权质押也是控股股东迫不得已所采取的冒险之举。控股股东实施较大比重的股权质押行为,则传递了其融资风险高的信号。
债权人便会根据潜在的不良信号分析企业资本结构的变化,进而评估企业随之而来产生的经济后果,对企业的信用政策进行调整,致使上市企业经营活动受到很大影响,企业财务风险也发生改变。
此外,如果利用股权质押融资后,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并没有得到改善,出现由于难以支付股权质押所带来的利息费用的情形,发生违约现象,控股股东只得用质押的股权偿债,便失去偿还的股权带来的那部分控制权。
所以,
股权质押行为会增加控股股东控制权让位风险,这将导致公司经营受到波动从而影响公司的财务风险。
另外,控股股东利用股权质押进行融资会加大自己的财务杠杆,使得自身的财务风险便处于较高的水平。
而这些负面信息便会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公司,进而给市场传递公司财务出现困境的消极信号,
最终造成上市公司财务风险水平上升。
股权集中度的调节效应
与西方国家比较来看,国内大多数上市企业的股权并非分散的,而是呈现出集中度较高的现状,对我国企业治理而言,股权集中度属于其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大股东的概念是源于股权结构调整,股权不断集中在少数股东手中,拥有着对公司直接的控制权和话语权的情形下产生的,随之而来也出现了新的代理现象,即第二类代理问题。

如果股权过于集中,那么终极控制人则可以充分掌握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干涉能力极大,导致在很多情况下会出现大股东不顾及小股东利益从而谋取私利。
股权较为集中也会出现“利益协同效应”的可能性,导致大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存在很大的关联性。
公司价值最大化便成为了大股东的首要目标,
一旦公司的管理层为了谋取私利出现盲目投资扩张公司规模影响公司的稳定经营进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大股东便会利用手中的话语权选择替换管理层方式对公司进行接管。
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以实证分析为主,分析了大股东持股比例与股价崩盘风险两个方面的实证分析,并提到了以下竞争性假设:
第一种是“更少掏空效应”、第二种是“更多掏空效应”,最后发现了两者呈现负相关。而有人得到相反的结论,即股权集中度会减少灰色机构投资人员持股占比并且与股价崩盘风险的关系为正相关关系,但对独立投资者而言,调节效果并不明显。
大部分研究学者侧重分析了
企业绩效与股权集中度两者的关联性,一部分研究学者明确提到,股权集中度对公司绩效产生消极影响。也有学者研究提出,股权集中度提高了大股东参与企业治理的积极性,可促进企业绩效的增长。
现如今,我国学术界对股权集中度问题的研究并没有达到统一,目前的主流观点如下:
第一种明确提出上市企业股东持股比重较高,大股东监督管理人员与增加企业价值的动机较为明显,致使管理人员谋去私利的可能性降低,第二类代理问题减少。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控股股东持股占比的提升,自身谋取私利的动机增大,虽然股权质押不会影响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和话语权,但由于质押部分的股权所产生的财产性权利属于债权人,一旦出现违约情况,质押股权也归债权人所有。
因此控股股东为了保障自身利益便会倾向“掏空行为”,侵占公司合法利益,导致公司财务风险上升。
股权性质的异质性分析
与欧美的证券市场比较来看,国内证券市场相对特殊,产权分置改革是这一市场发展起来的特殊产物。
这一市场当中的大多数上市企业是建立在国企改制基础上形成的,国有产权掌握着大多数上市企业的控制权。
控股股东占据了企业的最大股份,对上市企业拥有最大份额的控制权。控股股东有着不一样的股权性质,对企业影响力具有很大区别。
而我国研究学者对此问题做了进一步分析,
上市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其抵制风险的水平也随之提高。在国有股东持股较为庞多的情况下,由于控股股东自身的政府属性,这部分企业资产与董事会规模庞大,政策支持力度较大,吸引了外界的重视,与非国企比较来看,国企的融资约束程度耕地,可弱化上市企业的财务风险。
与此同时,这一通知此物对国有股拍卖的流程提出具体规定。
以上制度均对国企股权质押设定了具体要求。国资委属于国企的大股东,对国有资产加强监管,并不会参与上市企业剩余利润的区分,基于此来看,“所有者缺位”的现象较为突出,在监督过程中不够积极,对管理人员的监管作用并不明显。

而国有股东的虚位会导致实际控制权弱化的问题,
通过操纵业绩、收购大股东等方式,与管理层一同侵占公司利益,加剧“掏空效应”,相反股权集中化带来的“利益协同效应”也将在国有企业中大幅度减弱。
除此之外,因为国有企业自身具有社会公共性质的特点,掌握着国民经济的命脉,承担着更大社会公益的责任,
其根本目的并不是创造私人利益,是配合国家和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履行社会职能的组织。
相比相对轻松的非国企业而言,国有企业肩负政策负担,具有强烈的动机使人利用资本拨款去实现政治或社会目标。股权集中度越大,政府控制权,以及干预企业范围越大,在此基础之下,加重了国有企业政策上的压力。
但是,非国有企业中,企业必须对自己的损益负责,并有权分配税后的所有的利润。
股东有较强的监督管理意愿,也就是说,“监督效果”将比国有企业更加显著,因为非国有企业的大股东与企业利益更加趋同协调,在股权结构集中的基础下,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倾向减少,“较少的掏空效应”也比国有企业更加明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