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犯罪,但是一样可以将钱要回来,并且追究她的责任。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我来说一说这个问题。

1.夫妻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民事主体,是由两个陌生人相结合形成的一个家庭,夫妻之间对外应当是一体的,对内二人之间除了特殊的情况外,也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
《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5种情形,这包括任何一方的工资、公积金、奖金,以及生产、经营、投资等收益等等。
该条同时规定,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正是基于此,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并不会构成犯罪。
与之不同的是,如果两个人并没有领取结婚登记证书,而只是同居的关系,那么,两人之间不属于共同所有的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未经对方许可,私自处理对方的财产,那么基本上构成盗窃罪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3.虽然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并不代表是合法的,因为这种100万元的高数额,明显的超出了双方日常家庭生活所需。
虽然夫妻之间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但是如果这个财产明显的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如果另一方事后不予追认的话,是可以要求撤销的。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像本案中的这种情况,题主就完全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这100万元的赠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有些人可能会认为我顶多只能撤销50万元的赠与,而不能撤销全部的100万元,毕竟两个人是共有的关系。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夫妻之间是共同共有、并非按份共有,也就是说双方是对这100万元共有的,但是双方之间并不确定份额,那么要撤销的话,就必须把100万元全部撤销。

5.当然,也可以由共同共有变成按份共有。
这就是《民法典》第1066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那么另一方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向法院申请分割共同财产。
而且一旦涉及到离婚的话,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