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托业的本质属性和特征,有哪些基本种类

核心提示信托是一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一种代为管理财产的经济行为。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信托业表现出明显的融通资金的作用,因而信托与银行信用、商业信用一样,是一种独立的信用方式。信托常常和投资联系在一起,这种信用关系是较长期的资金融通,而不是短期的资

信托是一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一种代为管理财产的经济行为。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信托业表现出明显的融通资金的作用,因而信托与银行信用、商业信用一样,是一种独立的信用方式。信托常常和投资联系在一起,这种信用关系是较长期的资金融通,而不是短期的资金周转。而“信托业”一词通常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信托行业,二是指信托机构。

信托行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组织机构方式存在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行业;信托机构,是依法经主管机关许可、以经营信托为业的机构。信托机构之所以也被定义为信托业,是因为拥有一定数量、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能够提供信托服务的企业才能形成一个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对这一行业的管理实质就是对这一行业中所有从事经营的企业的管理。不管信托业采取的是哪种定义,其本质属性与特征均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信托业的本质属性在信托业的发展过程当中,信托财产的范围不断扩大,究其本质,第一,信托业乃是财产管理机构和金融机构的统一,信托的功能不断增强,其具体表现为:信托业是一种财产管理机构。因为,根据信托的基本构造,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起着财产管理者的作用。信托公司作为营业受托人,其基本功能仍在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只不过它是以金融组织的方式管理、经营财产并且获取报酬。所以,在本质上,信托业仍然是一种财产管理机构,并不是像银行那样属于单纯的金融机构。

第二,信托业是一种金融机构。为了获得尽量多的利益收入,信托业通过其特殊的运作方式,在管理信托财产的同时又融通了资金,所以,它又是一种金融机构。第三,信托业的财产管理功能和金融功能互相依存,相辅相成。财产管理功能的深化体现为金融功能,而信托业的金融功能又是以其财产管理功能为基础的,不能单独存在。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对于信托资金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作为妥善管理的方式,它可以将信托资金用以投资和贷款等,由此,金融信托业才发挥了其信用中介的金融功能。

可见,金融信托业的金融功能实为其财产管理功能实现的结果形态,如果单纯地视金融信托业为金融机构,片面地强调其金融功能,势必歪曲金融信托的本质,抑制信托业功能的全面发挥,从而阻碍信托业的拓展。

信托业基本特征

信托业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营利性是信托业的基本特点之一。作为一个产业而存在的信托业,其建立基础为广泛的、以营利为目的经济活动。只有当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信托活动得以广泛开展时,才会形成一个以产业形态存在的信托业。诸如将遗产交由好友代为处理,并不支付信托报酬的信托行为,虽然属于信托范畴,但不属于信托业范畴。

第二,合法的、专业的信托机构得以有组织的存在,是信托业的又一基本特征。信托机构是实施和经营信托业务的集体单位和组织,是信托服务产品的创造、创新和供给者,是信托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单纯的信托活动,其受托人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机构,但当信托作为一种行业,则必须要以合法的、专业的、有组织的信托机构为受托人主体。在从事信托业务时,信托机构必须是以一个合法的机构的身份出现,任何以个人名义从事的信托活动均不在信托业的范畴之内。

第三,信托业主要是承接、经营信托业务。信托业一般主营或专营信托业务,即作为受托人收取信托财产,并按委托人的要求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并收取报酬。这一特点,使信托业区别于以自身的财产为基础开展业务活动的其他的营利性组织。同时,与其他的营利组织相比,信托业经营信托财产一般要受制于信托目的,并为他人利益着想,所产生的收益归受益人所有,自己仅收取信托报酬,所以信托业务带有明显的服务性特征。

信托的基本种类

信托的种类比较繁杂,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划分方式,在各种划分方式中,最为常见的划分方式主要有:按照信托的行为形态划分、按照信托事项的性质划分、按照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性质划分、按照受益对象和目的划分、按照受益人是否是委托人划分、按照信托关系的建立原因划分和按照委托人数量划分。

按照信托的行为形态划分

根据信托行为的形态,信托可以分为合同信托和遗嘱信托。合同信托,是根据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信托合同设定的;遗嘱信托,是根据委托人的遗嘱设定的。从国际上看,作为信托发源地的英国,遗嘱信托是一种常见的信托形式,遗嘱执行人制度已经成为一种固有制度;在信托业自美国传入的日本,信托形态大多表现为合同信托,遗嘱信托的例子极少。另外,通常在信托银行实务中,遗嘱的执行与文件保管业务也被称为遗嘱信托,但这只是一种实务上的称谓,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信托。

按照信托事项的性质划分

根据信托事项的性质,信托可以划分为商事信托与民事信托。 商事信托也称营业信托,一般由具有商业受托人身份的主体担任受托人,它是我国信托机构开展的主要业务。受托人通过经营信托业务,获得收益。公司债券信托、商务管理信托、投资信托、商业人寿保险的信托等是商事信托的具体业务品种。民事信托是一种具有私益性质、由除商业受托人以外的主体担任受托人的信托。民事信托业务涉及的是与个人财产有关的各种事务,如保管贵重物品、执行遗嘱、管理遗产等。

按照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性质划分

按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性质不同,信托分为法人信托和个人信托。法人信托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和社团等法人组织以法人身份委托受托人办理信托业务的信托。个人信托,是指受托人以个人为服务对象而经办的各种信托业务。个人信托一般可以进一步分为生前信托和身后信托。生前信托是个人在世时就与信托受托人建立了信托关系,此信托的信托契约在委托人在世时有效;身后信托是根据个人遗嘱办理身后有关事项的信托,如管理资财、执行遗嘱或者为被保险人身后赔偿提供服务等,身后信托仅限委托人去世后生效。

按照受益对象和目的划分

按照信托的设立目的,又可分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公益信托是为公益目的设立。与之相对,为了其他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即是私益信托,公益信托在税制上享受优惠待遇,它的设定与终止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的许可,设定后受行政主管机关而非法院的监督,与私益信托受到不同方式的处理。

按照受益人是否是委托人划分

按照受益人是否是委托人,信托可以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委托人以自身为受益人的信托称为自益信托;以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受益人的信托称作他益信托,他益信托是向受益人的一种赠与。在民法上,为第三者订立的合同中,如果没有受益人受益的意思表示则不能受益,而信托中即使没有意思表示也可以当然受益。他益信托与自益信托在信托法上的处理相同,自益信托中委托人可以解除以及撤回设定信托的意思表示,他益信托中不承认侵害受益人利益的行为,两者在这些方面存在差异。

按照信托关系的建立原因划分

根据信托成立的原因,信托分为任意信托与法定信托。所谓任意信托,是指信托当事人按照信托法规,根据信托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思表示自愿协商而成立的信托。进一步对任意信托进行划分,一般可以分为遗嘱信托和契约信托。遗嘱信托是依照个人遗嘱设立的信托;契约信托是依照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的契约而设立的信托。任意信托涉及的事务范围、处理原则等都在遗嘱和信托契约中明确规定。任意信托是最为常见的信托。

所谓法定信托,是指由司法机关依法确定当事人信托关系,并因此确立的信托行为。进一步对法定信托进行划分,一般可以分为强制信托和鉴定信托。强制信托是不考虑信托当事人的意愿,由司法机关依照公平正义的理念,按照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设立的信托;鉴定信托是信托关系的形成事前没有明确的信托文件,而是由司法机关对信托财产、经济事务和当事人的信托关系鉴定认可的一种信托。

按照委托人数量划分

按照委托人数量划分,信托可以分为个人信托与集团信托。单个委托人缔结信托合同,分别管理各自的信托财产的信托,称为个人信托。与之相对,不特定的多数委托人,根据定型化的约款,缔结信托合同,以合同管理信托财产的信托,称为集团信托。信托本以个别形式存在,在金钱信托方面却可能产生集团信托。也就是说,受托人担负分别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对于以合同方式运用金钱的场合,只要分别计算信托财产即可,所以金钱以外的财产必须分别管理,在金钱方面多数委托人组成一个集团,以集合方式管理,从而设立金钱信托的做法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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