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尽调」企业拟融资时,是否应当避免引入客户

核心提示私募投资,特别是在VC甚至Pre-IPO阶段,企业及投资机构往往对IPO寄予厚望,但如果未妥善处理,投资反而给IPO带来实质性障碍,往往得不偿失。近期,我就企业接受投资常见的未予以充分关注的问题进行梳理。实务中,企业拟融资时往往会考虑引入客

私募投资,特别是在VC甚至Pre-IPO阶段,企业及投资机构往往对IPO寄予厚望,但如果未妥善处理,投资反而给IPO带来实质性障碍,往往得不偿失。近期,我就企业接受投资常见的未予以充分关注的问题进行梳理。

实务中,企业拟融资时往往会考虑引入客户作为股东,绑定重要的供应商,双方形成利益共同体。同时,客户也想通过入股的方式分享企业上市之后的收益。

此外,客户成为拟IPO的企业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在投资尽调中,律师往往关注的是新股东的进入是否会影响后续经营,如证照取得等事项的实质性障碍。但是IPO过程中,监管机构的关注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关联交易真实性、必要性、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

一、

结论

1. 如报告期内,参股客户的交易金额持续上升,监管机构的容忍度相对较低;反之,容忍度较高。

2. 如参股客户是发行人历史上存在且长期有交易关系的,监管机构的容忍度较高;反之,容忍度较低。

3. 战略入股的客户,监管机构的容忍度较高;反之,容忍度较低。

如果发行人引入客户作为股东,需要能充分论证引入的原因,交易的真实性、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等,则不会构成实质性障碍,但是持股比例不宜过高。如果发行人的业务规模偏小,尽量避免引入客户持股。

二、

参考案例

墨迹天气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直接或间接股权关系的客户

直接或间接贡献收入金额及占比较大。

请发行人代表:

结合发行人与上述股权相关方业务的具体内容,说明业务的

背景、真实性、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发行人获得相关业务是否与股权相关方投资发行人存在直接关系,是否存在免费利用上述直接或间接股权关系的股东及关联方获客渠道或资源的情形,

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对比发行人向第三方销售同类服务的价格、相关方采购第三方同类服务的价格等情况,说明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相关方

为发行人代垫费用、支付成本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

说明发行人与上述股权相关方的业务合作是否具有稳定性、可持续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以及发行人在市场开拓方面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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