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A股上市的企业,公司控制结构通常会存在如下三种情形:公司存在单一实际控制人;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公司存在共同实际控制人。

存在共同实际控制人情形的发行人,大都不存在单一持股超过50%的股东、股权较为分散、不存在单一股东可以直接控制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存在多名股东均可以影响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在认定是否存在共同控制结构时,需考虑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多名股东形成了事实上的共同控制或是否存在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而导致多名股东共同控制了发行人。
实务中,对发行人存在共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一般基于以下几种情形:
一、基于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关系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我国存在大量的民营企业为家族企业的情形,公司的创始人/经营管理者往往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大多均为公司的股东并多数作为管理层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单纯的以某一方持股比例较高而认定其为单一实际控制人可能是不尊重公司的实际情况的。除了结合持股情况,还需要参考其他家庭成员是否持有公司股份、是否具体参与了公司的实际经营、重大事项决策等因素。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要求,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除非有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共同控制人。
一般而言,家庭成员被认定为对公司存在共同控制的,因其血亲、姻亲关系的存在,可不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共同控制协议》等法律文件用以确定共同控制结构。该类案例较多,如在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即认定合计持股69.65%的纪立军、张烈寅夫妇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
二、基于《一致行动协议》或《共同控制协议》等基础法律文件而形成的共同实际控制结构
在公司的创办、经营过程中,也存在部分基于同学、朋友或其他具有一致理念等关系而走到一起的合作方,这些合作方之间并不存在天然的亲属关系等,但出于稳定公司控制权等目的而产生了共同控制的需要。为了保证这些目的的实现,本身不存在天然一致行动关系的各方需要将相关安排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落实。
同样的,中介机构还应当核查相关协议签署后,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共同控制人在影响公司经营、“三会”运行上,是否均履行了相关协议的约定等。
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最后形成一致意见的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致意见需要所有一致行动人全部同意;一致意见需要多数一致行动人同意。
在需要多数决的情况下,仍有可能存在共同控制人内部僵局的情况,在实务中,可以约定以某一特定股东的的意见为僵局下的最终意见。如最了解公司实际战略、经营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意见等。
三、基于并结合各方面的事实对共同控制结构进行认定
一些公司的股东之间即不完全为家庭成员关系、也不存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但亦被认定为对公司实施了共同控制。在实务中,中介机构应当对拟认定的共同控制人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进行充分了解并进行充分论证,包括但不限于:
1、梳理拟认定的共同控制人在近年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日常运作中与重大事项有关的表决和意见发表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2、了解拟认定的共同控制人对公司董事会席位的提名和决定的影响、是否存在单一股东即可控制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
3、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任免方面是否均达成了一致意见;
4、在经营过程中拟认定的实际控制人如何进行协商、沟通,如何达成一致,出现分歧如何解决;
5、是否存在两名股东分别负责公司的不同的重大方面,如一人负责技术、一人负责管理等等的情况。
在中介机构判断公司的控制结构视为多人共同控制时,可考虑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予以明确,如进一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等。
在最终确定如何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时,应当充分尊重企业自身的认定结果,在发行人较难通过持股情况等因素直接认定单一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家庭成员关系进而认定共同实际控制人、尚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等情况下,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对公司的所有、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后,发现以上几个方面并不单纯的指向同一个人,那么公司可能即为存在多人共同控制的情况,继而可通过召开股东大会等方式,由发行人全体股东对其控制结构作出认定。
咸淡哥讨论: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公司是一家以合成生物技术为核心,主要从事氨基酸及其衍生物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包括丙氨酸系列产品、D-泛酸钙和 α-熊果苷等,可广泛应用于日化、医药及保健品、食品添加剂、饲料等众多领域。经过多年的创新发展,公司已经成为全球领先的通过生物制造方式规模化生产小品种氨基酸产品的企业之一,丙氨酸系列产品生产规模位居国际前列。
公司坚持“以可再生生物资源替代不可再生石化资源,以绿色清洁的生物制造工艺替代高能耗高污染的石化工艺”的发展路径,以合成生物学、代谢工程、发酵工程等学科为基础,建立了“工业菌种—发酵与提取—产品应用”的技术研发链,在工业菌种创制、发酵过程智能控制、高效后提取、产品应用开发环节形成了完备的技术领先优势,开发和应用了以微生物细胞工厂为核心的发酵法生产工艺和以酶催化为核心的酶法生产工艺,替代了传统化学合成工艺的重污染生产方式,实现了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精细化合物的技术变革,并持续推进生物制造技术工艺的升级和迭代。其中,微生物发酵法工艺利用可再生的葡萄糖直接发酵生产,生产成本更低,生产过程更为安全、绿色、环保,代表了更为先进的生物制造方法。
公司的 L-丙氨酸主要通过发酵法工艺生产,通过持续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公司突破厌氧发酵技术瓶颈,在国际上首次成功实现了微生物厌氧发酵规模化生产 L-丙氨酸产品,大幅降低能源消耗及产品成本,有效拓展了下游应用领域,促进了产品的规模化应用,同时实现发酵过程二氧化碳零放排,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公司的 DL-丙氨酸、β-丙氨酸、D-泛酸钙和 α-熊果苷通过酶法工艺生产,公司成功构建能够在温和条件下高效催化特定反应的生物酶,避免了传统化学合成法使用高污染、腐蚀性的有机溶剂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并有效缓解了化学溶剂残留问题,进一步提升了产品质量,并使得生产过程更加安全、节能、环保。
公司高度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积累,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拥有发明专利27项,实用新型专利21项。公司先后成功承担了科技部“863”计划、国家发改委微生物制造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攻关项目。公司的核心技术和产品还获得了多项国家及省部级奖项,例如“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技术发明一等奖”、“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中国专利优秀奖”、“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安徽省重点新产品”、“安徽省专利金奖”、“国家重点新产品”等发酵法技术或产品荣誉,以及“上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等酶法技术或产品荣誉。公司领先的工艺技术、优良的产品品质以及绿色生态标签,受到了境内外众多客户的认可,公司已与巴斯夫、诺力昂、味之素、伊藤忠、德之馨、天新药业、华中药业、华海药业等境内外知名企业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合作,积累了诸多优质客户资源。
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话题:关于实际控制
相关情况:根据招股说明书,郭恒华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郭恒平与郭恒华系兄妹关系,是郭恒华的一致行动人,其直接持有发行人2.96%的股份。因此,郭恒华合计控制公司47.04%的股份。郭恒平现任发行人董事。
解释:
结合郭恒平在发行人公司治理、日常经营、重要决策、技术研发、战略定位等关键领域的作用,说明未将其认定为共同实际控
制人的依据,目前的认定是否符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
郭恒华直接持有华恒生物26.43%的股份,此外通过三和投资、恒润华业分别控制华恒生物13.38%和4.27%的股份;通过一致行动人郭恒平间接控制2.96%的股份。因此郭恒华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华恒生物股份合计占总股本的47.04%。
郭恒华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重要决策、技术研发、战略定位等关键领域具有实际控制权,系华恒生物的实际控制人。此认定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 号》第二条“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的规定。
2016年12月16日,郭恒华与郭恒平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各方在行使股东权利、董事权利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以保证顺利达成一致意见;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无条件以郭恒华的意见为准行使股东、董事权利。”
比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之规定,结合下列事实,认定郭恒平为郭恒华的一致行动人而不是共同实际控制人:
1、在公司治理方面。郭恒平自 2013 年股份公司成立至今未提名任何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历次表决均与实际控制人郭恒华相同。
2、在日常经营方面。郭恒平除担任发行人董事以外,未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参加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3、在重要决策方面。郭恒平自发行人设立以来,未在公司各重要问题及方面独立做出过决策。
4、在技术研发方面。郭恒平既未涉及发行人的技术研发,亦从未与发行人发生过技术合作、技术转让等与技术研发相关行为。
5、在战略定位方面。郭恒平虽担任发行人董事,但并非发行人战略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从未参与发行人战略定位、战略规划等方面的决策。
尽管不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郭恒平承诺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三年,与实际控制人相同。
综上,结合郭恒平在发行人公司治理、日常经营、重要决策、技术研发、战略定位等关键领域的作用,未将其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符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
结论:
结合郭恒平在发行人公司治理、日常经营、重要决策、技术研发、战略定位等关键领域的作用,未将其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充分,相关认定符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
话题:关于第一大客户巴斯夫
相关情况: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第一大客户巴斯夫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9,107.93万元、22,889.40万元和22,720.9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9.95%、54.39%和46.25%,客户集中度较高。公司自2013 年以来,公司巴斯夫已经建立了长期、稳定、共赢的合作关系。
解释:
一、说明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与行业经营特点是否一致
目前,丙氨酸产品主要应用于日化、医药及保健品、食品添加剂、饲料等众多领域,其中,日化领域是最广泛的应用市场,发展更快、需求更为旺盛,主要受益于近年来巴斯夫推出的新型绿色螯合剂 MGDA 产品的快速市场开拓。
公司自 2013 年即与巴斯夫就丙氨酸的工业应用领域开展战略合作,巴斯夫的新型绿色螯合剂 MGDA 市场需求增长较快,形成公司对巴斯夫丙氨酸供应增长较快、占比较高的特点。
公司作为全球范围内规模最大的丙氨酸系列产品生产厂商之一,与巴斯夫深入开展、持续深化大规模业务合作具备商业合理性,由于丙氨酸下游行业具有市场集中度较高的特点,公司亦相应形成了客户集中度较高的特点。
综上,公司客户集中与下游客户所处行业集中有关,符合行业经营特点。
二、说明与巴斯夫合作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发行人产品占巴斯夫同类产品采购的比例,巴斯夫是否向其他第三方采购 L-丙氨酸,如是请披露该供应商的名称以及分析发行人是否有被取代的风险
公司与巴斯夫自2013年首次开展合作以来,一直保持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具体原因如下:
1、公司发酵法 L-丙氨酸的绿色低碳优势符合巴斯夫生态标签要求
巴斯夫是目前全球范围内从事 MGDA 生产制造的龙头企业,其采购公司生产的发酵法 L-丙氨酸用于生产新型绿色螯合剂 MGDA,与传统螯合剂相比,MGDA 兼具洗涤剂残留少、螯合能力强、毒理安全和生态保护的多重优点,在保证相同清洗效力的情况下,可以有效解决上述传统螯合剂带来的环境、健康问题,是目前最优质的新型绿色螯合剂之一。得益于欧美等国家的绿色环保理念,螯合剂市场向安全、绿色环保趋势发展,新型螯合剂 MGDA 已成为最优选择,根据巴斯夫披露的年报显示,巴斯夫以到 2030 年实现碳排放零增长作为其战略目标之一,巴斯夫一直在推进新型绿色螯合剂 MGDA 在全球的应用。
公司利用生物发酵法生产 L-丙氨酸的核心技术,大幅减少了对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发酵过程无二氧化碳排放,顺应了绿色低碳、可持续的发展理念,环境效益显著,可满足巴斯夫对原材料的绿色生态标签要求,因此发酵法 L-丙氨酸产品成为了合成新型绿色螯合剂 MGDA 的最优原材料选择,并在一定程度上加速和推动了新型、绿色、可自然降解螯合剂 MGDA 的推出。
2、发酵法 L-丙氨酸具有显著的成本优势,双方合作可实现互利共赢
公司发酵法生产的 L-丙氨酸,经济和环境效益显著,相比酶法生产工艺,发酵法 L-丙氨酸产品成本降低约 50%,销售价格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为满足螯合剂产品在境外严格的质量控制要求,公司不断对生产工艺进行改进,产品质量稳步提升,自 2013 年以来,公司与巴斯夫建立了长期、稳定、共赢的合作关系,双方合作实现了互利共赢。
3、公司作为巴斯夫主要供应商,双方合作稳定良好
2013 年公司通过巴斯夫严格的供应商认证后与其正式开展合作,合作过程中,公司与巴斯夫建立了长期、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多年的经营与技术积累,公司整体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产品质量和客户服务能力持续提升,作为全球范围内规模最大的丙氨酸系列产品生产厂商之一,与巴斯夫持续深化业务合作具有商业合理性,对于双方是最优的选择。
巴斯夫将华恒生物作为 L-丙氨酸产品的战略合作供应商,其 L-丙氨酸产品全球需求量的大多数份额系向华恒生物采购,巴斯夫存在向其他第三方采购 L-丙氨酸的情形,但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考虑,巴斯夫未告知其他第三方供应商的名称。
综上,公司与巴斯夫的合作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公司产品占巴斯夫同类产品采购的大多数份额,除公司外,巴斯夫亦向其他供应商采购 L-丙氨酸产品。作为巴斯夫 MGDA 产品上游原料的主要供应商,公司 L-丙氨酸产品具有绿色环保及成本优势,双方合作良好,公司不存在被取代的风险。
三、说明 2019 年巴斯夫向发行人采购额较上年小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减少对大客户依赖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效果
1、2019 年巴斯夫向发行人采购额较上年小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9 年巴斯夫向公司采购额较 2018 年下降 0.74%,主要原因系公司向巴斯夫销售的产品单价下降所致,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向巴斯夫销售产品的数量逐年增加,其中2019年公司向巴斯夫销售产品的数量小幅上涨0.89%,销售额下降主要系销售单价下降所致。
2019 年,巴斯夫为进一步促进其新型绿色螯合剂 MGDA 的销售,与公司就调整 发酵法 L-丙氨酸的价格协商一致,因此公司销售价格下降导致对巴斯夫销售额小幅下降,原因真实合理。
2、发行人减少对大客户依赖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效果
报告期内,公司为减少对大客户的依赖,主要采取了如下具体措施:
积极开拓和维护优质客户
公司是全球范围内规模最大的丙氨酸系列产品生产企业之一,依托技术突破和成本优势,服务于包括世界 500 强企业在内的境内外优质客户。为缓解客户集中的问题,公司已成功开拓了如诺力昂、帝斯曼、德之馨等下游客户,并与天新药业、华中药业、华海药业等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往来,客户粘性不断增强。公司积极开拓和维护境内外市场优质客户,对接客户需求,不断优化客户结构,降低对大客户的依赖。
加大新产品开发丰富产品结构
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公司实现了厌氧发酵法规模化生产L-丙氨酸等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积累并构建了丙氨酸及其衍生物产品的发酵法和酶法两大生产工艺,先后推出了β-丙氨酸、D-泛酸钙、α-熊果苷等多种产品,报告期内,公司新产品销售收入占总体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66%、1.71%、17.55%,呈显著上升趋势。此外,公司还将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以相同的厌氧发酵法技术开发出诸如 L-缬氨酸等其他生物基产品,进一步优化公司产品的收入结构。公司不断开发新产品的经营策略,对于降低巴斯夫的销售占比具有积极作用,未来还将继续保持对研发的高投入,开发更多种生物基新产品。
积极拓展现有产品的应用领域和市场空间
公司主要产品包括丙氨酸系列产品、D-泛酸钙和 α-熊果苷等,可广泛应用于日化、医药及保健品、食品添加剂、饲
料等众多领域。通过多年的经营与技术积累,公司已拥有行业领先的技术优势、

优质稳定的客户优势和持续创新的研发优势,公司整体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在
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为公司持续拓展现有产品的应用领域和市场空间
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报告期内,公司第一大客户巴斯夫的销售占比分别为49.95%、54.39%和46.25%,2019年,公司第一大客户巴斯夫的销售收入占比已有所下降,对大客
户的依赖程度已呈减弱趋势。
综上,公司减少对大客户依赖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合理可行,已取得积极效果。
结论:
发行人客户集中与下游客户所处行业集中有关,符合行业经营特点;
巴斯夫作为全球最大的化工企业之一,具有较高的透明度,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发行人与巴斯夫有较长的合作历史,双方基于长期的采购合同开展的商品购销活动,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双方签订合同内容、合同期限及续约安排;
发行人与巴斯夫的合作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发行人产品占巴斯夫同类产品采购的大多数份额,除发行人外,巴斯夫亦向其他供应商采购 L-丙氨酸产品。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因,巴斯夫未回复发行人产品占巴斯夫同类产品采购的具体比例及其他第三方供应商名称,作为巴斯夫 MGDA 产品上游原料的主要供应商,发行人 L-丙氨酸产品具有绿色环保及成本优势,双方合作良好,发行人不存在被取代的风险;
2019 年巴斯夫向发行人采购额较上年小幅下降主要系销售单价的影响,原因真实合理,发行人减少对大客户依赖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合理可行,且已取得积极效果。
话题:关于流动性风险
相关情况: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流动比率分别为 1.02、1.20、1.41,速动比率分别为0.80、0.93、0.95,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48.86%、42.66%、34.29%。发行人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远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资产负债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
报告期内,发行人投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707.98万元、-6,375.80万元和-7,986.22万元;派发现金红利共计9,632.03万元
解释:
一、流动性较为紧张的情况下,报告期内继续大额投资、派发现金红利的原因、合理性,现金红利是否拟用于民事诉讼案件的专项赔付资产
发行人报告期流动性分析
公司报告期各期末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具体如下:
1、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02、1.20和1.41,速动比率分别为 0.80、0.93和0.95,短期偿债能力较强。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持续增长,经营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回款较好,经营性积累不断增加,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逐年增长。
2、资产负债率
报告期各期末资产负债率持续下降,分别为48.86%、42.66%和34.29%,主要系公司外部融资主要通过银行借款,报告期内未发生大额的股权性融资,随着公司经营性积累增加及后续股权融资,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会进一步降低。
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0,569.00 万元、8,930.81万元和18,147.65万元,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平稳增长,公司将销售收入转化为现金的能力相对较强。
综上所述,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 1.02、1.20 和 1.41,速动比率分别为 0.80、0.93 和 0.95,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逐年增长,短期偿债能力较强。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48.86%、42.66%和 34.29%,资产负债率持续下降,公司在流动性方面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或风险因素。
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比较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偿债能力指标比较情况如下:
如上表所示,公司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与凯赛生物基本持平,2019年12月31日低于凯赛生物系凯赛生物于2019年9月通过增资形式进行股权融资所致;嘉必优于 2019年12月19日首次公开发行,故2019年12月31日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大幅度增长,资产负债率大幅度下降;与公司相比,同行业上市公司经过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等股权融资后,资本实力通常较强,流动比率、速动比率通常较高,资产负债率较低。公司的经营性资金需求和资本性资金需求符合所处的发展阶段及行业特点。
报告期内继续大额投资、派发现金红利的原因、合理性
1、报告期内发行人大额投资支出
报告期内,公司大额投资支出资金来源主要为经营性积累,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0,569.00万元、8,930.81万元和 18,147.65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大额投资支出情况如下:
如上表所示,公司报告期内新增资本性支出分别为4,802.55万元、6,339.97万元和8,172.86万元,主要为投资建设生产经营性质的固定资产。
2、报告期内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以现金方式合计分红9,632.03万元,各年现金分红金额占合并口径年末可分配利润比率的平均值为28.27%。同时,公司报告期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正且经营性净流入金额较大,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较高,具备现金分红的基础,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公司现金分红方案以年末可分配利润为基础,并综合考虑了公司长短期资金支出及不同资金来源对资金使用的要求。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留存收益金额较高,现有现金分红政策及留存收益使用情况,与公司资本性支出及留存资金满足未来发展需要相匹配,报告期内大额投资、派发现金红利合理。
3、现金红利是否拟用于民事诉讼案件的专项赔付资产
发行人现金分红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有明确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第八章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同时,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确定具体分红比例。”报告期内,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占年末可分配利润的比率分别为 25.36%、0 和 31.18%,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
如有需要,郭恒华女士的现金分红所得也可以用于民事诉讼案件的专项赔付资产
报告期内,公司为保障中小股东利益,采取了多种方式保障中小股东能够参与现金分红决策过程中,主要包括:在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严格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郭恒华女士准备的专项偿付资产主要来源于股权转让所得款项及其他经营所得,专项偿付资产足以覆盖未了结诉讼及潜在纠纷所需的代偿数额。对于报告期内郭恒华女士的现金分红所得,如有需要,也可以用于民事诉讼案件的专项赔付资产。
综上所述,公司现金分红方案是由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等相关内部制度,结合公司资金需求情况、未来发展规划等多重因素制定,并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要求;同时,公司现金分红政策是面向全体股东,兼顾公司长远发展及广大股东利益,使得全体股东能共享公司经营发展成果。
如有需要,郭恒华女士的现金分红所得也可以用于民事诉讼案件的专项赔付资产。
二、在各大银行的具体授信额度、已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剩余额度情况,测算是否足以覆盖发行人未来一年的日常运营资金
在各大银行的具体授信额度、已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剩余额度情况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各大银行的具体授信额度、已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剩余额度情况如下表所示:
如上表所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取得的有效银行授信总额为17,500.00万元,已借款金额为6,500.00万元,剩余授信总额为11,000.00万元。
公司未来一年需要偿还的借款本金 6,500.00万元,借款利息150.58万元,其中借款本金可通过授信、担保等再循环借款予以解决。
测算是否足以覆盖发行人未来一年的日常运营资金
根据销售百分比法,公司需补充日常营运资金需求的测算主要通过推算预测营业收入,再据此推算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存货、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款项等得出。
1、公司营业收入的假设
公司 2017 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8,254.54万元、42,084.67万元和49,131.08万元,综合考虑公司的各项业务发展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以 2017年至2019年营业收入的复合增长率13.33%作为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的预测值,预测的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为 55,679.19万元。
2、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负债占比预测
假设公司2020年的各项经营性资产占营业收入、各项经营性负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与2019年度数据相同,具体如下:
根据上述预测,预计公司未来一年的日常运营资金需求为8,368.58万元,公司银行剩余授信额度为11,000.00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为5,450.30 万元且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正数,足以覆盖公司未来一年的日常运营资金。
三、资金管理等相关方面的内部控制措施及具体执行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流动性风险,如有请视其重要性进行风险揭示或重大事项提示。
资金管理等相关方面的内部控制措施及具体执行情况
公司制定了《全面预算管理规范》,内容包括业务预算、生产预算、制造费用预算、产品成本预算、采购预算、期间费用预算、人力资源预算、研发费用预算、资金计划预算,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资金管理等相关方面的内部控制措施。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1、销售部门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以前年度及当年度实际销售情况及对下年度的预测情况,确定下年度产品销售结构,分月编制销售收入计划及下年度的货款回笼计划;根据公司当年的实际销售费用支出、下年度市场开发需求、下年度的销售预测及公司管理要求,编制销售费用预算。
2、在销售预算的基础上,依据生产能力系统平衡及合理库存水平,大宗原材料供应,企业工资水平等制定生产预算。
3、在生产预算基础上,根据公司预算期降低成本、费用要求制定制造费用预算。
4、根据已制定的生产预算、制造费用预算,制定产品成本预算。
5、根据公司销售预算及销售结构,编制采购预算及采购成本降低计划。
6、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目标、当年各部门费用考核的实际情况,结合下年度管理工作的需求,以及公司降低成本、费用的要求,编制公司期间费用预算。
7、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费用及下年度人员需求预算。
8、技术部依据市场需求及公司发展的战略决策编制研发费用预算。
9、财务部门根据销售预算、采购预算、人力资源费用预算、期间费用预算等编制资金收支预算,确定下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并根据公司资金来源渠道及下年度资金计划编制公司下年度财务费用预算。
同时,公司建立了预算的分析与考核制度,执行过程中的例外事项及时进行修正。
综上所述,公司在资金管理等相关方面的内部控制措施有效且得到有效执行。
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流动性风险,如有请视其重要性进行风险揭示或重大事项提示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0,569.00万元、8,930.81万元及18,147.65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正。同时,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02、1.20、1.41,速动比率分别为0.80、0.93、0.95,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8.86%、42.66%、34.29%,流动比率、速动比率逐年提升,资产负债率逐年降低,公司不存在重大流动性风险。
结论:
发行人报告期内大额投资、派发现金红利考虑了当期可分配利润、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与资本性支出及留存资金满足未来发展需要相匹配,报告期内大额投资、派发现金红利合理;
发行人报告期实施的现金分红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同时,发行人现金分红方案是面向全体股东,兼顾发行人长远发展及广大股东利益,使得全体股东能共享发行人经营发展成果。如有需要,郭恒华女士的现金分红所得拟统筹用于民事诉讼案件的专项赔付资产;
根据预测,预计发行人未来一年的日常运营资金需求为 8,368.58 万元,发行人银行剩余授信额度为 11,000.00 万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货币资金余额为 5,450.30 万元且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正数,足以覆盖发行人未来一年的日常运营资金;
发行人建立了资金管理等相关方面的内部控制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不存在重大流动性风险。
2021年我们关注:物流、教育、新消费领域为主,以上三领域均已与资方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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